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规程CECS292:2011

 前言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lectotype and distribution on gas fire-suppression facilities CECS 292:2011 主编单位: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 011年8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77号 关于发布《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6年第二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2006)建标协字第28号]的要求,由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规程》,经本协会防火防爆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292:2011,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6年第二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2006)建标协字第28号]的要求,编制组在认真总结我国气体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工程监理、安全监督、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实践经验,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参照借鉴国际和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技术资料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涉及的气体消防设施,主要包括七氟丙烷、三氟甲烷、六氟丙烷等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IG-01、IG-55、IG-100、IG-541等IG系列纯天然气体类气体灭火系统及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1301、1211、2402等卤代烷类气体灭火系统,注氮控氧防火系统,以及气体灭火器等充装气体灭火剂的各种防火灭火设施。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气体消防设施的基本要求与适用场所、气体消防设施的选型配置原则、气体消防设施的配置安全要求、气体消防设施的配置设计要点和气体灭火器的选型配置与等效替代等。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1986]第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本规程推荐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和消防管理部门采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防火防爆专业委员会(CECS/TC 14)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学府路中段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邮政编码:611830)。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到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之立 郭汝艳 罗定元     (以下按姓名拼音排序)     曹伟陈池 陈庆沅 程欣 邓红 杜增虎 杜鹏 冯松 冯修远 高国瑜 高晓斌 郭秀艳 何沛 花铁森 黄玉森 江联 景戎 李茂仓 李彦军 黎夏舒 李向东 廖平 林奋强 林健辉 林海蓓 刘芳 刘峰 刘连喜 刘巍荣 刘玉身 刘战军 刘志 路景志 卢小平 康伟 马建民 裴丽萍 彭晓航 戚晓专 孙卫东 孙英男 石芳 谭增生 唐伟兴 唐晓亮 陶李华 陶观楚 田力生 田如漪 万绍杰 王诗萃 王永红 汪映标 伍建许 萧志福 徐学军 徐志宏 薛英超 严晓龙 沅祯 张恒 张椿宜 张文华 张小忠 张学魁 张肇强 张兆宪 赵邦戟 赵克伟 赵永代 郑智 周崇敏 朱青 主要审查人:姜文源 王炯 冯旭东 赵锂 唐祝华

1总则

1.0.1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正确选择配置气体消防设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火灾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设计中气体消防设施的选型配置设计。 1.0.3 气体消防设施的选型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需要采用气体消防设施的场所不断增多。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正确选择配置气体消防设施,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内容。必须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减少火灾损失,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规程涉及的气体消防设施,包括七氟丙烷、三氟甲烷、六氟丙烷等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IG-01、IG-55、IG-100、IG-541等IG系列纯天然气体类气体灭火系统及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1301、1211、2402等卤代烷类气体灭火系统,注氮控氧防火系统,以及气体灭火器等充装气体灭火剂的各种防火灭火设施;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设计中气体消防设施的选型配置设计。 1.0.3 本规程是《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辅助和补充。所以,在建筑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过程中,除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上述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 气体消防设施 gas fire-suppression facilities     主要包括三氟甲烷、六氟丙烷、七氟丙烷等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IG-01、IG-55、IG-100、IG-541等IG系列纯天然气体类气体灭火系统,1301、1211、2402等卤代烷类气体灭火系统及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注氮控氧预淹没防火系统,以及气体灭火器等充装气体灭火剂的各种防火灭火设施。 2.0.2 气体灭火剂 gas extinguishing agent     在压力容器内灭火介质以气态或液化气态储存的,自管网喷出后灭火介质在防护区内以气态均匀分布并能快速灭火的,灭火之后对被保护对象没有污损的,带电灭火安全的,并要求没有蒸发残留物和固体颗粒或粉尘的灭火剂。
    基本要求为:水分含量(质量分数)小于或等于5x10-5,蒸发残留物(质量分数)小于或等于0.01%,悬浮物或沉淀物小于或等于1x10-5或不可见。  2.0.3 洁净气体灭火剂 clean gas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灭火后对被保护对象没有污损、带电灭火安全、其臭氧耗减潜能值(ODP)、温室效应潜能值(GWP)和在大气中的存留寿命(ALT)等大气环保指标均能达到联合国环境署(UNEP)规定要求的气体灭火剂。 2.0.4 气体灭火系统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充装气体灭火剂的灭火系统,在压力容器内灭火介质以气态或液化气态储存,自喷嘴喷出后灭火介质在防护区内以气态均匀分布并快速灭火。 2.0.5 内贮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by pressure-stored inwardly
    灭火剂在储瓶内用驱动气体(一般为N2)加压储存,系统动作时依靠储瓶内的充压气体输送灭火剂。如贮压式六氟丙烷、七氟丙烷、卤代烷1301气体灭火系统等。     内贮压式气体灭火系统在灭火剂喷射时储存容器内的扩容压力降较为明显。 2.0.6 外贮压式(备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by pressure-stored outwardly     灭火剂瓶组和增压气体瓶组分开设置,系统动作时灭火剂由专设的充压气体(一般为N2)瓶组按设计压力对灭火剂瓶组进行增压,并在规定时间内保持恒压驱动输送灭火剂的气体灭火系统。如外贮压式(备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外贮压式气体灭火系统在灭火剂喷射时储存容器内的扩容压力降较不明显。 2.0.7 自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by oneself-pressure     灭火剂在瓶组内无需充压气体增压,而是依靠灭火剂其自身的饱和蒸气压力或自身充气压力即可输送的气体灭火系统。如三氟甲烷、IG-541、IG-100、IG-55、IG-0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 2.0.8 气体灭火器 gas fire extinguisher     充装气体灭火剂的灭火器。在灭火器筒体内灭火介质以气态或液化气态储存,自喷嘴喷出后灭火介质以纯气态的或气态夹带细小液滴的射流快速灭火。 2.0.9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 fire-prevention system by nitro-gen injection & oxygen control     向防护区的相对封闭空间内预先并随时注入氮气,在防护区内保持和控制规定的氮气浓度范围,使防护区内的可燃物不致燃烧,并能保证防护区内的工作人员呼吸安全的预淹没式防火系统。  2.0.10 必要场所 essential     必需配置卤代烷气体灭火设施的重要建筑场所和军事要害设施。 2.0.11 非必要场所 non-essential place     非必需配置卤代烷气体灭火设施的普通建筑场所。 2.0.12 经常有人停留场所 occupied area     已经配置气体消防设施,经常有人停留或工作,时间超过5min的建筑场所。 2.0.13 短暂有人停留场所 normallarea unoccupied area     已经配置气体消防设施,偶尔有人停留或工作,从事抄表记录、存取货物或日常巡视等短时间作业,停留时间大于1min且小于或等于5min的建筑场所。 2.0.14 无人停留场所 non-unoccupied area     已经配置气体消防设施,很少有人停留,仅偶尔有人从事例行巡查等极短时间作业,停留时间小于或等于1min的建筑场所。 2.0.15 纯天然气体灭火剂 pure natural gas extinguishing agent     由在大气中自然存在的气体组成的灭火剂。例如IG-541、IG-100、IG-55和IG-01等IG类气体灭火剂。 2.0.16 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剂 HFC extinguishing agent     由仅以卤素原子中的氟原子取代烷烃分子中的部分氢原子后生成的HFC类气体灭火剂。例如七氟丙烷、三氟甲烷和六氟丙烷等。 2.0.17 高压气体灭火系统 high-pressure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20℃时储存容器的充装压力大于或等于5.6MPa的气体灭火系统。例如IG-541、IG-100、IG-55、IG-01、高压二氧化碳(5.7MPa)及充装压力为5.6MPa的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等。 2.0.18 中压气体灭火系统 medium-pressure gas fire extin-  guishing system     20℃时储存容器的充装压力小于5.6MPa且大于2.5MPa的气体灭火系统。例如三氟甲烷、六氟丙烷、卤代烷1301及充装压力为4.2MPa的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等。 2.0.19 低压气体灭火系统 low-pressure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20℃时储存容器的充装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气体灭火系统。例如六氟丙烷、卤代烷1301和-18℃时充装压力为2.1MPa的低压二氧化碳及充装压力为2.5MPa的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等。 2.0.20 抑爆/惰化系统 explosion suppression/Inert system     在无人场所的防护区密闭空间内预先注入规定浓度的抑爆剂,以防止可燃的气体、蒸气、粉尘燃烧及爆炸的系统。 2.0.21 预淹没防火系统fire-prevention system of total flooding in advance     在防护区的相对封闭空间内预先并随时注入规定浓度的气体灭火介质,以防止可燃的气体、蒸气、粉尘等燃烧的防火系统。例如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等。 2.0.22 全淹没式气体灭火系统total flooding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内喷放设计用量的气体灭火剂,使其均匀地充满被保护的有限空间,并达到和保持一定浓度,进行全方位灭火的固定系统。 2.0.23 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     将气体灭火剂以一定的喷射强度直接喷放到被保护对象上或被保护区域中,进行局部灭火的固定系统。 2.0.24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0.25 管网气体灭火系统 piping net extinguishing system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和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气体灭火系统。 2.0.26 无管网预制气体灭火系统 pre-engineered extinguis-hing systems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如:七氟丙烷、三氟甲烷、六氟丙烷、高压二氧化碳(CO2)预制灭火系统等。 2.0.27 气体灭火装置 non-piping extinguishing device     灭火剂喷射管很短或仅有喷嘴的气体灭火装置。例如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等。 2.0.28 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     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0.29 单元独立系统 unit-alone systems     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只保护一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0.30 远程输送系统 long-distance pipeline systems     在垂直距离的变化小于或等于3m(平均1层的层高为3m,即不跨层)的条件下,储瓶间与防护区的水平距离大于60m的气体灭火系统。 2.0.31 短程输送系统 short-distance pipeline systems     在垂直距离的变化小于或等于3m(平均1层的层高为3m,即不跨层)的条件下,储瓶间与防护区的水平距离小于或等于60m的气体灭火系统。 2.0.32 火灾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fires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T 4968-2008的相关规定,将气体消防设施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划分为以下六类:     1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2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3 C类火灾:气体火灾;     4 D类火灾:金属火灾;     5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6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2.0.33 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 gas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uesd fire trace tube     通过与固定的灭火剂储存容器相连,布置在易发生火灾部位的火探管自动探测火灾,用火探管或释放管向防护区内喷射规定浓度的气体灭火剂,使灭火剂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并实施灭火的自动探火灭火成套设施。 2.0.34 直接式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 direct type of gas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uesd fire trace tube     由储存灭火剂的容器、开启容器的容器阀以及自动探火及输送、喷射气体灭火剂的火探管等三大部分组成的自动探火灭火系统。直接式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是火探管通过容器阀连接到灭火剂储存容器上,遇火时火探管在受热温度最高处自动爆破,通过火探管的爆破孔喷射灭火剂实施灭火的成套设施。 2.0.35 间接式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 indirect type of gas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used fire trace tube     由储存灭火剂的容器、开启容器的容器阀、自动探火的火探管、输送气体灭火剂的释放管及喷嘴等五大部分组成的自动探火灭火系统。间接式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是火探管通过容器阀连接到灭火剂储存容器上,遇火时火探管在受热温度最高处自动爆破,利用火探管中的压力下降,打开容器阀,灭火剂通过释放管从喷嘴喷射并实施灭火的成套设施。 2.0.36 可全代用的卤代烷替代物 drop-in Halon alterna-tives     能够全部达到卤代烷替代物各项要求的气体灭火介质。即勿需改动原卤代烷灭火设备(包括储存容器、管道、阀门等的规格、数量),仅仅更换灭火剂的卤代烷替代物。也曾称为可直接代用的卤代烷气体替代物。  

3气体消防设施的基本要求与适用场所

3.1 一般规定

3.1.1 气体消防设施充装使用的气体灭火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优先选择符合下列要求的洁净气体灭火剂:     1 对大气和水土环境等应无危害。     2 不破坏大气臭氧层,其臭氧耗减潜能值ODP应小于或等于0.05,ODP等于0者应优先选用。     3 不产生温室效应或温室效应相对较小,其温室效应潜能值GWP应小于CO2(CO2的GWP等于1),GWP等于0者应优先选用。     4 对人体应无毒性危害,或仅有轻微影响。无毒或微毒者应优先选用。     5 不可燃,灭火效能较高,设计灭火浓度较低。设计灭火浓度接近5%(体积分数)和在10s内能灭火者应优先选用。     6 喷射后应能全部汽化、闪蒸,在防护区封闭空间内各方向(上下左右)分布迅速、均匀。     7 不导电,其击穿电压和绝缘电阻应合格。     8 灭火后不得含有固相和液相残留物,对被保护现场和设备应无污损。     9 存储稳定性(包括耐热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良好,对金属的腐蚀性较小。     10 与弹性密封元件的相容性良好,长久封存不应发生气体灭火剂泄漏。     11 若有能完全达到上述各项要求的可直接代用的卤代烷替代物,应优先选用。
3.1.2 气体消防设施充装使用的气体灭火剂允许使用政策情况,国内工程可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涉外工程可按本规程附录B执行。 3.1.3 气体消防设施充装使用的气体灭火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公安部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取得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报告或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常用气体灭火剂的质量性能指标可按本规程附录C中的有关数据采用。 3.1.4 部分气体灭火剂的技术性能指标可按本规程附录D中的有关数据采用。 3.1.5 气体消防设施所选用的主要组件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公安部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取得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报告或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3.1.6 气体消防设施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A类火灾:固体物质的表面火灾;     2 B类火灾:液体火灾;     3 C类火灾: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4 E类火灾:电气火灾。 3.1.7 气体消防设施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D类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3.1.8 除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以外的气体消防设施不宜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1.9 气体消防设施应在各自适用的场所配置使用。常用气体消防设施的适用场所可按本规程附录E执行。
条文说明
3.1.1~3.1.5 对本规程术语“洁净气体灭火剂”的具体要求作出细化解释。强调气体消防设施应优先选用全面符合联合国环境署(UNEP)规定要求的洁净气体灭火剂。气体消防设施充装使用的气体灭火剂和所选用的系统主要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公安部行业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取得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测合格报告或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3.1.6、3.1.7 气体消防设施适宜扑救的火灾种类和不适宜补救的火灾种类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等归纳总结的。 3.1.9 每种气体消防设施都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以往工程实践中确有超范围使用的情况,应加以避免。特别是对于有人停留的建筑场所,在配置使用气体消防设施时,更应当审慎选型。

3.2 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

3.2.1 七氟丙烷(HFC-227ea)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     2 可根据灭火剂输送距离选择内贮压式(贮压式)或外贮压式(备压式)系统;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宜用于输送距离较短的场所;外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可用于输送距离较远的场所;     3 可用于原卤代烷1301气体灭火系统的改造工程;     4 不得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2.2 三氟甲烷(HFC-23)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用于短暂有人停留场所;     2 可用于扑救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3 可用于寒冷、酷热环境的或层高较大的场所;     4 不得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2.3 六氟丙烷(HFC-236fa)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用于短暂有人停留场所;     2 可用于原卤代烷1301气体灭火系统的改造工程;     3 不得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条文说明
3.2.1 我国目前使用的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剂主要有七氟丙烷(HFC-227ea)、三氟甲烷(HFC-23)和六氟丙烷(HFC-236fa)。这三种气体灭火剂均可用于灭火系统,六氟丙烷(HFC-236fa)气体灭火剂还可用于灭火器。     对七氟丙烷(HFC-227ea)气体灭火系统适用场所的规定,收集了目前国内已运行多年的部分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使用情况,灭火剂喷放后对人体危害较小,安全性较高。     另外,通过对国家博物馆新馆等建筑中所使用的外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运行情况调查,证明外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确能够大大增加灭火剂的输送距离,故专门列出第2款,以区分“内贮压式”和“外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不同使用条件。     此外,本条第3款系指从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剂的范畴来讲,七氟丙烷是已有哈龙1301系统改造时首选的替代灭火剂或灭火系统。 3.2.2 三氟甲烷(HFC-23)的适用场所是根据对国内已经配置使用的部分三氟甲烷灭火系统的运行情况总结出来的。相比而言,三氟甲烷更适于在极端气候条件下使用。 3.2.3 六氟丙烷(HFC-236fa)气体灭火系统可用于短暂有人停留场所,也可用于原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改造工程,但不适用于扑救固体物质深位火灾。

3.3 纯天然气体类灭火系统

3.3.1 IG-541(N2、Ar、CO2混合气体)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     2 可用于输送距离较远的场所;     3 不宜用于扑救主燃料为液体的火灾;     4 不得用于扑救固体物质深位火灾。 3.3.2 IG-100(N2)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     2 可用于防护区面积和容积较大的场所;     3 可用于输送距离较远的场所;     4 不得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3.3 IG-55(N2、Ar混合气体)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用于输送距离较远的场所;     2 不得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 不宜用于扑救主燃料为液体的火灾;     4 可用于短暂有人停留场所。 3.3.4 IG-01(Ar)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用于上部有开口的防护区;
    2 可用于输送距离较远的场所;     3 不得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4 可用于短暂有人停留场所。 3.3.5 二氧化碳(CO2)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2 既可用于全淹没系统,也可用于局部应用系统;     3 不得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
条文说明
3.3.1~3.3.5 纯天然气体类灭火剂主要有IG-541(N2、Ar、CO2混合气体)、IG-100(N2)、IG-55(N2、Ar混合气体)、IG-01(Ar)等。这几种常用的纯天然气体均入选美国消防协会标准《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标准》NFPA2001和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洁净气体灭火剂——物理性能和灭火系统设计》ISO14520。
    纯天然气体类灭火剂的最大优势在于环保,在环保优先的建筑场所应为首选的气体灭火剂和气体灭火系统。 40'>《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规程》CECS 292:2011

 附录G部分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剂不同浓度下人员安全停留的最长时间

表G 部分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剂不同浓度下人员安全停留的最长时间
续表G

 附录H气体灭火器的灭火机理、适用扑灭火灾的种类及其选型配置原则

表H 气体灭火器的灭火机理、适用扑灭火灾的种类及其选型配置原则
续表H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年版)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一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火灾分类》GB/T4968-2008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18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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