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nergy conservation of cement plant
GB 50443-2016
主编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7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3-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 50443-200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总图与建筑节能、工艺节能、电力系统节能、矿山工程节能、辅助设施节能、能源计量。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英文目录;
2.取消了术语;
3.重点修改了能耗设计指标;
4.增加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系统的节能设计。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日常管理,由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邮政编码:300400)。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拉法基瑞安(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加单位: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徐培涛 何小龙 雷鸣 汪洋 狄东仁 尹志成 刘涛 李蔚光 范毓林 高连松 杨路林 刘继开 李惠 李慧荣 张万昌 张志忠 陶翠林 孟军
主要审查人:曾学敏 施敬林 赵国东 Joel.vanderstichelen(周岳) 范晓虹 朱晓彬 丁奇生 陆秉权 卢文运 易建荣 李生钰 关悦 张中伟 栾军 张红娜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水泥工厂节能设计,做到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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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随着近几年水泥工业技术、装备的快速发展,高效节能煅烧技术及辊式磨、辊压机等无球化新型节能技术、装备的广泛普及应用,大大降低了水泥产品的单位能耗指标,新版国家标准《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已经实施,为满足水泥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符合新的规范要求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并结合水泥工厂设计的特点制定,以期通过加强设计过程控制,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符合环境要求的措施,减少生产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促进水泥工业能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造水泥工厂的节能设计。
1.0.3 设备选型应采用节能型或节水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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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本条对水泥工厂设备选用节能产品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设计上为达到国家标准《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的先进等级打好基础。
1.0.4 水泥工厂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总图与建筑节能
2.1 总图
2 总图与建筑节能
2.1 总 图
2.1.1 总图布置应在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地形,分区应明确,布置应紧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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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本条对水泥工厂的总图设计提出了基本要求。水泥工厂设计应兼顾各专业特点,根据地域不同,全面分析,采用本地最适合的朝向和地形。充分利用冬季日照,夏季通风,使冬季获得太阳辐射热,夏季通风降温,最大程度利用自然能源,节约可支配能源。使工程设计科学合理,环保节能。在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和各种防护间距的同时,注意合理用地,紧凑布置,缩短物料输送距离。
2.1.2 水泥熟料生产线宜设置在石灰石矿山附近,并应位于采矿区爆破安全警戒线以外。水泥粉磨站应靠近产品市场和混合材资源产地。
2.2 建筑
2.2 建 筑
2.2.1 水泥工厂的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功能特征和节能要求进行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内的工厂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独立的车间办公室、综合楼以及食堂、浴室、门卫等公共建筑应划分为A类;
2 厂区内的员工宿舍等居住建筑应划分为B类;
3 有采暖或空调的生产建筑,以及独立的配电站、水泵房、水处理车间、空压机房、汽车库、机修车间等低温采暖的辅助性建筑应划分为C类;
4 设于非采暖或空调生产车间内且有采暖或空调要求的车间值班室、检验室、控制室等辅助性工业建筑应划分为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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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根据水泥工厂中有采暖或空调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特征,将建筑物分为四种类型:
A类建筑一般面积不太大(有的厂也做得很大),但有完整的厂前区建筑,工厂办公楼建到4层~5层,6000多平方米,是有着完整构成的公共建筑。近年来,有些厂建造了有办公、会议和招待所、职工宿舍等功能的综合楼,其中招待所、职工宿舍等为居住部分,如果居住类建筑面积小于总面积的2/3时,综合楼仍按公共建筑对待。当居住类建筑面积超过总面积2/3时,其主要功能改为居住类,则应将此建筑划为居住类建筑。2/3比例的界定,在这里没有理论依据,只是按超过半数的概念来划分,执行中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B类建筑不是在所有的工厂中都有,规模也相差较大,此类建筑属居住类是明确的。
C类建筑是指水泥工厂中相当多的一些独立或毗邻生产车间的辅助性生产建筑。这类建筑大多为单层,面积较小,在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操作所必需的温度环境而设有采暖或空调,采暖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的有关规定。
D类与C类建筑同属辅助性生产建筑类,不同的是D类建筑附设在非采暖的生产车间内,而自身又是有人员长时间在其中活动的采暖房间,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建筑,而是车间内的一部分,与室外大气接触的部分作为外墙和外窗,而隔墙、门和屋顶均在非采暖车间内部,它的热工环境显然不同于C类。
2.2.2 非采暖地区水泥工厂的C类和D类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宜适当加大,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当窗不便设置开启扇时,应设机械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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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C类建筑在非采暖的南方地区,为防止室内过热,影响设备正常运行,会采取建筑散热措施。但一般很少在空压机房、水泵房及电力室等使用空调,只能通过自然通风或轴流风机来通风散热。因此适当加大通风面积是必要的。
对于D类建筑,人的活动是主位。在炎热地区除必要的自然通风外,可能会使用单体空调,但制冷量不大,外部影响节能的因素是来自外墙及外窗的辐射热,可采用活动遮阳及热反射玻璃减小获热。
2.2.3 严寒地区的C类建筑,应设置门斗或采取防止冷空气渗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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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本条主要针对有较精细设备的C类建筑(如配电室、机修等建筑物),除单独做室外门斗外,可在室内布置上留出空地做室内门斗或冬季在外门上悬挂防冷风直接渗入的塑料软帘。
2.2.4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C类和D类建筑外窗可按表2.2.4选取。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3级;外门气密部分同窗的气密性要求,门肚板部分传热系数不应小于1.5W/(m2·K)。
表2.2.4 严寒及寒冷地区C类和D类建筑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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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由于C类和D类属工业建筑类,本规范出于增强节能设计的主动性,适当增强了围护结构的保温能力。外门窗是阻热的薄弱部位。公共建筑中是在一定体形系数条件下,以单一朝向的窗墙比来确定外窗的传热系数,对C类和D类建筑尚不能提出这样的要求。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中给出的窗户传热系数,并以此为参数再提高一些,按表2.2.4确定外门窗。但由于C类和D类建筑室内温度不同,故所选的外门窗也不同。
气密性指标是按节能外墙一般为4级的中档值降为低档值[2.5≥q1>1.5m3/(m·h)]来确定;外门门肚板的传热系数是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平均值取值。
2.2.5 A类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单层小型公共建筑在最简单体形情况下,当体形系数仍大于0.4时,可将屋顶与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在原基础上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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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按工厂所在气候分区,在标准中可以找到相应的节能指标。对于公共建筑来说,主要是体形系数、窗墙比和屋顶透明部分所占比例三个指标。至于屋顶、外墙的传热系数和保温门窗的传热系数及气密性指标,属于构造做法,通过设计和门窗构造来满足标准要求是不困难的。
当设计建筑的节能指标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首先调整建筑参数,使它满足标准,尽量采用规定法,而不轻易动用权衡判断。从对多个水泥工厂办公楼及中控楼的体形系数及单一朝向窗墙比的统计所做平均值来看,实际工程的体形系数及单一朝向窗墙比小于标准值,且有较大的扩展空间,因此采用规定法是可行的。
常见的问题是浴室、车间办公室、门卫等小面积的单层公建,由于屋顶面积占位大,体积小,即使在最简单的形体下,其体形系数也会超标,无法调整。在此情况下,参照天津市的做法,即当S大于0.4时,其屋顶和外墙的加权平均传热系数Km值较0.3<S<0.4时的标准提高5%,例如屋顶K值为0.45时,则此情况下的屋顶K值为0.40。实际上是以增加保温层厚度来抵偿散热面积超标的不足。A类建筑节能设计还应参照采纳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2.6 B类建筑应根据所在气候、区域,分别按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进行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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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在节能标准的采暖居住部分中,明确把此类建筑划归为居住建筑类,执行相应的节能标准是明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2010年前在全国范围内仍执行第二阶段节能(节能率50%)标准,但在天津等地区于2004年已开始执行第三阶段节能标准(第三阶段标准较第二阶段标准的节能率又提高15个百分点,即65%),因此,在实行节能目标为65%的地区,应执行当地的节能设计规定。
2.2.7 C类建筑的节能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室内外温度确定屋顶和外墙的最小传热阻。当外墙需要保温时,宜采用外墙外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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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C类和D类建筑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制,没有可直接套用的标准。考虑到气候条件和室内采暖温度,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中的数据,只给出外窗的构造,未定出传热系数限值供设计选用。
2.2.8 D类建筑的节能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执行,并可根据室内外温度确定外墙的最小传热阻,同时应采用内墙内保温。在非采暖生产车间内的采暖房间的隔墙外表面应采取外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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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C类和D类属辅助生产建筑,归为工业建筑类。在我国的建筑节能标准中,只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个节能标准,尚没有工业建筑节能标准。在这方面国外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德国的节能规范中主要是居住建筑类,而把工业建筑及公共建筑列在其他类中。随着节能形势所需,今后我国也将会制定工业建筑节能标准。当前在没有工业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下,为了让这部分有采暖的小面积工业建筑也达到节能要求,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还是合适的,它是以热环境来确定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具有一定的保温作用。设计中根据计算的最小传热阻来确定保温层材料及厚度时,可参照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的节能标准,适当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能力。
2.2.9 水泥工厂各类建筑的外墙均不宜采用透明的玻璃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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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作为工厂内部使用的建筑,本规范不推荐做透明玻璃幕墙,建筑造型上需要时,可用较大面积的保温隔热窗代替。透明玻璃幕墙按外窗对待。透明玻璃幕墙和窗对于保温隔热同样都是不利节能的围护构件,仅在过去的设计中有少量使用。
3工艺节能
3.1 一般规定
3 工艺节能
3.1 一般规定
3.1.1 生产线采用的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三相配电变压器等通用设备的能效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254、《中小型异步三相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和《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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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原煤和电力是水泥工业生产的主要能源,节电是水泥工厂的主要节能途径之一,本条对水泥工厂电动机等设备的设计选型采用节能设备提出了要求。
3.1.2 生产线应选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节能设备。原料粉磨循环风机、窑尾高温风机、窑尾废气处理风机、窑头排风机、煤磨排风机、水泥粉磨辊压机系统循环风机和水泥粉磨系统风机等应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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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为了降低生产线的电耗,生产线在设计时应从工艺和设备两方面着手。由于风机电耗占水泥综合电耗的50%以上,因此对生产线的主要风机应采用变频调速装置降低电耗。
3.1.3 主要生产车间内应按输送物料距离与管道长度较短以及系统阻力低的原则布置,并宜使物料从高到低输送。
3.2 主要能耗指标
3.2 主要能耗指标
3.2.1 在未协同处置废弃物时,新建、扩建水泥工厂生产线考核时间内的主要能耗设计指标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新建、扩建水泥工厂生产线考核时间内的主要能耗设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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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新建、扩建水泥生产线考核时间内的主要能耗设计指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近几年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包括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工信部印发的《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版)》等,对水泥行业的节能减排及温室气体排放进行了明确规定。“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实现2020年、203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关键时期。水泥行业一方面是重点耗能行业,另一方面其二氧化碳排放是仅次于电力行业的第二大行业,因此对新建、扩建水泥生产线制定严格的能耗设计指标,并作为强制性条文,可以有力地保障水泥行业能源利用水平的提高,并促进水泥行业温室气体减排,有助于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以及巴黎气候大会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可比水泥综合能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和可比水泥综合能耗的统计及计算方法应按国家标准《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第5章的规定执行。在计算可比熟料综合煤耗时,余热发电和余热利用不应折算成标准煤从熟料综合煤耗中扣除。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和可比水泥综合能耗均指生产P·O42.5水泥时的指标。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指考核时间内生产1t熟料的综合燃料消耗,包括烘干原、燃材料和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折算成标准煤,按熟料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后所得的煤量。可比熟料综合电耗指在考核时间内生产1t熟料消耗的电量,包括熟料生产各过程的电耗和辅助生产过程的电耗,按熟料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后所得的电量。可比熟料综合能耗指在考核时间内生产1t熟料消耗的各种能量,按熟料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并折算成标准煤后所得的综合能耗。可比熟料综合标煤耗、电耗及综合能耗需按熟料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MPa,海拔高度超过1000m后应进行统一修正。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指在考核时间内生产1t水泥消耗的电量,包括水泥生产过程和辅助生产过程的电耗,按水泥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出厂为42.5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后所得的电量。可比水泥综合电耗需按水泥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出厂为42.5等级及混合材掺量统一修正。可比水泥综合能耗指在考核时间内生产1t水泥消耗的各种能量,按熟料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等级、海拔高度、水泥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出厂为42.5等级统一修正并折算成标准煤后所得的综合能耗。
国家标准《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中可比熟料综合煤耗、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可比熟料综合能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和可比水泥综合能耗通常为半年或年度统计指标。目前国内外生产线在投产后,对于各主要系统,包括原料粉磨系统、煤粉制备系统、熟料烧成系统、水泥粉磨系统等子系统,一般考核验收时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影响生产线能耗的因素较多,如生产线所处海拔高度、熟料强度、原燃料情况、混合材种类和掺量等,结合国家标准《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中各能耗指标的相关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可比熟料综合煤耗、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可比熟料综合能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和可比水泥综合能耗进行了相关规定。对于可比熟料综合煤耗,在确定指标时熟料28d抗压强度按照56MPa考虑进行强度等级修正,同时熟料烧成热耗按照本规范表3.3.1考虑,由此确定不同类型生产线指标。对于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可比熟料综合能耗和可比水泥综合能耗,结合目前不同规模生产线实际能耗情况综合确定。
由于技术进步,本条所要求的指标比上一版规范严格,能耗设计指标的统计和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标准《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第5章执行,考虑到新建和扩建生产线一般要求同步配置余热发电系统,而且余热发电和余热利用不应对系统热耗产生明显的影响,因此要求在计算可比熟料综合煤耗时,余热发电和余热利用不折算成标准煤从熟料综合煤耗中扣除。对于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和可比水泥综合能耗,由于水泥的品种、混合材种类和掺加比例对其影响比较大,本规范中的相关指标以生产P·O42.5水泥为基准。
3.2.2 能效考核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3.2.3 新建、扩建水泥生产线主要生产工段电耗设计指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其中烧成系统电耗应符合本规范表3.3.1的规定。
表3.2.3 新建、扩建水泥生产线主要生产工段电耗设计指标
注:1 石灰石破碎电耗范围为破碎机喂料设备、破碎机本体及收尘设备的电耗,不包括破碎机出口至预均化堆场的输送设备在内;
2 原料粉磨电耗范围为从原料调配库底开始至生料入均化库顶整个生料制备过程的电耗,包括调配库计量设备、入磨原料输送胶带机、生料磨本体(含辊压机系统)、选粉机、磨循环风机和辅机输送设备以及入生料库提升机和生料库库顶输送设备的电耗,不包括窑尾排风机电耗;原料粉磨设计值为原料中等易磨性(BOND粉磨功指数为10kW·h/t~11kW·h/t)的指标,如果易磨性与此有差异,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设计值;
3 煤粉制备(或石油焦及其他燃料)电耗范围为从燃料入磨至燃料粉入仓顶整个燃料制备过程消耗的电量。包括原煤仓下计量设备、煤磨本体、选粉机、排风机和辅机输送设备等的电耗,不包括煤粉秤及送煤罗茨风机电耗;煤粉制备设计值为原煤中等易磨性(原煤HGl指数为50~55)的指标,如果易磨性与此有差异,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设计值;
4 水泥粉磨电耗范围为从水泥调配库底至水泥成品入库整个水泥粉磨过程消耗的电量。包括水泥磨本体、辊压机、选粉机、收尘设备、排风机和输送设备等电耗;
5 水泥包装电耗范围为从水泥库底至袋装水泥装车整个过程消耗的电量。包括包装机、收尘设备、装车机和其他输送设备等电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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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本条对新建、扩建水泥生产线主要生产工段分步电耗提出了指标要求,用于水泥工厂设计中对主要工段过程电耗的控制。
本规范对各工段电耗的统计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其中煤粉制备电耗不包括煤粉输送电耗,即送煤罗茨风机的电耗。由于原料易磨性和原煤的易磨性对原料粉磨和煤粉制备电耗影响较大,此外采用无烟煤或石油焦作为燃料时,成品细度对煤粉制备电耗影响较大,由于本规范中设计值按原料中等易磨性考虑,原煤按中等易磨性的烟煤考虑,如果原料和原煤的易磨性较差,同时采用无烟煤或石油焦作为燃料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设计值。
(1)原料粉磨。
当原料易磨性较差时,应对原料粉磨电耗设计值进行修正,修正方法如下:
当原料粉磨系统采用立磨或辊压机终粉磨系统时,原料粉磨电耗设计值按下式进行修正:
式中:K——原料易磨性修正系数;
TMF0——中等易磨性原料的易磨性指数,按1考虑;
TMF——易磨性较差的原料易磨性指数,通过立磨易磨性实验确定。
修正后原料粉磨电耗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Q——修正后原料粉磨电耗设计值(kW·h/t);
Q0——修正前中等易磨性原料粉磨电耗设计值(kW·h/t)。
(2)煤粉制备。
当原煤的易磨性较差以及采用无烟煤或石油焦时,应对煤粉制备电耗设计值进行修正,修正方法如下:
1)当采用球磨系统时,易磨性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K1——球磨易磨性修正系数;
HGI0——中等易磨性的原煤易磨性指数,根据哈德格罗夫法测试,按55考虑;
HGI——易磨性较差的原煤易磨性指数,根据哈德格罗夫法测试。
2)当采用立磨系统时,易磨性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K2——立磨易磨性修正系数;
采用无烟煤或石油焦时,在不同的煤粉成品细度下,应将煤磨系统修正到常规烟煤一般要求细度R80μm为12%的情况。煤粉细度修正系数如下:
3)当采用球磨系统时,细度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
当粉磨无烟煤或石油焦时:
K3=1—(R—R0)×6%(5)
式中:K3——采用球磨系统时成品细度修正系数;
R0——常规烟煤要求细度,按R80μm为12%考虑;
R——当粉磨无烟煤或石油焦时,设计的煤粉成品细度R80μm(%)。
4)当采用立磨系统时,细度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
当粉磨无烟煤或石油焦时:
K4=1—(R—R0)×3%(6)
式中:K4——采用立磨系统成品细度修正系数;
当采用球磨粉磨烟煤时,如果原煤易磨性较差,修正后煤粉制备电耗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Q′=Q′0×K1(7)
式中:Q′——修正后煤粉制备电耗设计值(kW·h/t);
Q′0——修正前中等易磨性原煤煤粉制备电耗设计值(kW·h/t)。
当采用球磨粉磨无烟煤或石油焦时,如果原煤易磨性较差,修正后煤粉制备电耗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Q′=Q′0×K1×K3(8)
当采用立磨粉磨无烟煤或石油焦时,如果原煤易磨性较差,修正后煤粉制备电耗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Q′=Q′0×K2×K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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