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水电电网安全运行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safe operating for small hydropower grid
GB/T 50960-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水电电网安全运行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小水电电网安全运行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60-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和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运行、检修与维护、应急管理、事故处理等。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二号,邮政编码:100053,电子信箱:yqsun@mwr.gov.cn)。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
参编单位:杭州思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董大富 田中兴 孙亚芹 熊 杰 徐锦才 岳梦华 徐国君 王晓罡 金华频 陈烨兴 邓长君 姚岳来 方 华
主要审查人:袁 越 汪 毅 陆建宇 张百华 徐 洁 黄民翔 周争鸣 孙从炎 杨铁荣 黄祖坤 李俊杰 周佳立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小水电电网的安全运行技术管理,规范小水电电网工作人员的岗位行为,保障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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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地方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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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改善技术性能,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
1.0.4 小水电电网安全运行技术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小水电 small hydropower stations
小水电系指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水电站。
2.0.2 小水电电网 small hydropower grid
小水电电网系指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地方电网。
2.0.3 自启动能力 self-starting ability
在没有外来电源供给的情况下,机组在规定时间内(2h内)从停机状态启动并具备向系统送电的能力。
2.0.4 黑启动 black start
电力系统因故障停运后,不依靠外部网络的帮助,通过系统内具有自启动能力的机组启动,带动无自启动能力的机组,逐渐扩大系统恢复范围,最终实现整个系统的运行。
2.0.5 孤网 stand-alone power system
孤立电网的简称,一般泛指脱离大电网的小容量电网。最大单机容量大于系统容量8%的电网,统称为小网;孤立运行的小网,称为孤网。
2.0.6 状态检修 condition based maintenance
在设备状态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安排检修时间和项目,并实施主动的检修方式。
3 基本规定
3.1 机构人员
3.1.1 小水电电网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1.2 小水电电网运行管理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相宜的人员。
3.1.3 小水电电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应职责明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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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安全制度
3.2.1 小水电电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制度,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现场勘察制度;
2 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3 工作许可制度;
4 工作监护制度;
5 工作间断制度;
6 工作结束和恢复送电制度。
3.2.2 小水电电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停电;
2 验电;
3 装设接地线;
4 使用个人保安线;
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3.2.3 小水电电网应建立健全各级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及劳动保护措施制度。
3.2.4 小水电电网应结合防洪调度,制定小水电电网应急预案和反事故演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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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各类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和岗位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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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规划建设
3.3.1 小水电电网电力负荷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农村水电供电区的实际情况,并宜按电力负荷增长和电力发展要求,综合平衡,满足五年到十年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负荷规划;
2 电力负荷宜包括地方企业、乡镇企业、城镇和农村生活(含小水电代燃料)、电力排灌、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畜牧饲养等用电负荷;
3 高耗能工业的负荷宜单列,并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
4 单项负荷计算应以一种方法为主,多种方法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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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小水电电网电源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电力资源和需求分布,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布局,合理确定输电范围,实施电网分层分区运行和无功就近平衡;
2 电源建设应与区域电力需求相适应,合理布局,就近供电,分级接入电网;
3 电源规划应以农村水电资源开发为主,实行就地使用、就地电力电量平衡;
4 应加强分布式电站规划建设,提高就地供电能力和应急供电保障能力;
5 农村水电季节性电能较多时,宜根据当地需求设置季节性负荷;
6 电站及出线的电压等级应坚持尽量少的原则,不宜超过两个电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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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小水电电网发展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负荷预测和电源点选定的基础上,确定电网电压等级及接线方式、合理布局变电站,并优化联网方式;
2 坚持“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的原则,满足安全可靠经济灵活等要求;
3 网架结构既要满足近期电能输送和电能质量要求,又能与电网中长期发展相结合;
4 小水电电网运行应能适应丰枯期潮流变化;
5 对骨干电源输电线路、骨干网架及变电站、重要用户配电线路以及自然环境恶劣地区等重要电力设施,宜提高设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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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事故处理
7.0.1 小水电电网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应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正常供电。
7.0.2 小水电电网发生事故后,应按有关规定确定事故等级,规范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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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小水电电网发生事故后,应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完善应急预案、事故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 15945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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