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电厂工程气象技术规范
Code of meteorology for nuclear power plant
GB/T 50674-2013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工程气象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核电厂工程气象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674-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8月8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对国外核电厂的考察工作,认真分析总结了近年来国内核电厂的气象工作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7章和1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气象资料搜集和调查、区域气候和当地气象评价、设计基准气象参数分析计算、设计基准气象现象评价、核电厂气象各勘测设计阶段工作内容和要求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市武宁路419号,邮政编码:20006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核电技术集团公司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姚鹏 朱京兴 戴有信 梁水林 胡长权 秦学林 卢晓东 吕志峰 王浩 马万里 宋建军 谷洪钦 姜典 晋明红 连捷
主要审查人:张永兴 陈家宜 王喜年 陈晓秋 宋丽莉 李冰 杨建祥 邱启运 沙向东 李卫林 饶贞祥 刘焕彬 吴滨 苗艳红
1 总 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确保核电厂工程安全和质量,统一核电厂气象观测、调查和评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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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固定式各种堆型的商用核电厂各设计阶段的气象调查、设计气象条件分析计算、环境气象条件评价以及运行期设计气象条件复核。
1.0.3 核电厂气象分析、计算和评价应满足各阶段勘测设计、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内容和深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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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核电厂气象分析计算应以工程区域内气象观测及调查资料为依据,并应适时开展厂址气象观测工作,获取厂址处有代表性的气象资料。所采用的气象资料应具有可靠性、一致性、代表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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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极端气象参数和极端气象现象的设计基准,应在分析核电厂所在区域极端气象特点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计算,经分析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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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各种计算结果和分析结论,均应对计算和分析过程中依据的基本资料、主要环节以及各种参数,结合当地具体条件和区域气象特点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检查,论证其安全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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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在核电厂勘测设计、施工过程中和竣工后,应保持对核电厂所在区域气象的关注,当遭遇异常气象事件时,应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工程进入施工或运行阶段后,应分析其对原提供的气象成果与结论在安全问题上的影响程度,必要时应修正设计参数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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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核电厂气象观测、调查和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设计基准 design basis
为达到核安全重要物项设计标准确定的外部条件设计参数值,为低超越概率的极值。
2.1.2 区域 region
足以把与一种现象相关或一个特殊条件影响所涉及的所有特征包含在内的足够大的一个地理区域。
2.1.3 确定论法 deterministic method
大部分参数及其值可用数学方法确定并可由物理关系阐明的一种方法。
2.1.4 概率论法 probabilistic method
根据历史资料,采用频率分析计算气象参数极值的方法。
2.1.5 可能最大降水 probable maximum precipitation
现代气候条件下给定流域面积在一定历时内理论上可能发生的最大雨深。
2.1.6 可能最大热带气旋 probable maximum tropical cy-clone
指一种假想的平稳状态的热带气旋,由对厂址安全最不利的可能发生的气旋参数表征,包括对厂址产生最大风速或最大风暴潮可能的最不利移动路径。
2.1.7 设计基准龙卷风 design basis tornado
特定厂址受到强烈旋转的空气柱袭击,最大风速出现概率超过设计基准概率值(取年超越概率10-7),设计基准龙卷风由最大风速、压降速率、总压降等对核电厂安全防护有关的气象参数表征。
2.1.8 最终热阱 ultimate heat sink
即使所有其他的排热手段已经丧失或不足以排出热量时,总是能够接受核动力厂所排出余热的一种介质,可以是大气或水体,或两者的组合。
2.1.9 参证站 bench-mark station
气象分析计算所参照移用具有长系列气象数据的测站。
2.1.10 代表站 representative station
与工程所在地点气象特征最相似的一个或多个参证站,直接代表或通过换算可代表工程所在地点具有长系列气象观测数据的测站。
2.1.11 气象专用站 special meteorological and hydrometric station
为工程建设获取厂址处气象要素值而设立的气象观测站,其观测项目和年限根据设站目的而定。气象观测站建站观测是现场气象观测计划的主要内容。
2.2 符 号
P0——热带气旋中心气压;
Vmax——热带气旋最大风速;
Pw——热带气旋边缘气压;
R——热带气旋最大风速半径;
Vc——热带气旋中心移动速度;
θ——热带气旋运动的方向角;
——热带气旋气流的流入角;
VF——龙卷风最大风速;
VT——龙卷风平移速度;
Vm——龙卷风最大旋转风速;
ai——龙卷风富士达强度等级为i时的平均破坏面积;
LPi——龙卷风富士达强度等级为i时的破坏长度的下限值;
WPi——龙卷风富士达强度等级为i时的破坏宽度的下限值;
ρ——空气密度。
3 气象资料搜集和调查
3.1 气象资料搜集
3.1.1 核电厂气象资料应搜集厂址附近气象台站的长系列气象数据、统计数据、等值线图等。气象资料宜包括气压、温度、风速、风向、降水量、湿度、蒸发量、能见度、云、太阳辐射、日照、天气现象、冻土、地温、覆冰、积雪等。
3.1.2 气象资料搜集时应对气象台站历史沿革、观测场的变迁、观测仪器设备的更替、观测环境变化,以及观测项目、观测高度、观测质量等情况进行考证。
3.1.3 核电厂厂址代表站应从各个参证气象站与核电厂厂址之间的距离、相对关系、地形、下垫面特征以及区域气候特点等方面综合分析后确定。当核电厂气象专用站积累一定资料后,应搜集同步代表气象站资料进行验证。
3.1.4 气象资料的一致性可通过要素逐年变化图、多站差值或比值序列的比较、多站距平序列的比较以及相关图等方法审查。代表性可通过长短系列均值对比等方法分析,宜采用系列长于30年的气象站资料作为对比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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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极端气象现象调查
3.2.1 极端气象现象应包括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及寒潮大风、龙卷风、沙暴、暴风雪、雷暴、闪电、冰雹、飑线风等。极端气象现象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极端气象现象调查应广泛搜集气象报表、天气图、气象年鉴、台风年鉴、气候年鉴、县志、民政和历史档案等当地汇编的系统数据以及影像、媒体报道等资料;
2 应对区域内造成严重灾害和近期发生的造成灾害的极端气象现象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应根据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以及被调查人自身容易记忆的事件,结合搜集到的资料,查明灾害发生过程、当时天气变化过程、气象要素极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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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极端气象现象调查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带气旋调查范围应以厂址为中心,半径300km~400km区域内所有已知的热带气旋;
2 龙卷风的调查范围应以厂址为中心,经度宽为3°、纬度宽为3°的区域所有已知的龙卷风;
3 其他极端气象现象应以厂址为中心,100km~200km范围内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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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热带气旋资料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热带气旋路径、历年最小中心气压、历年最大风速及相应风向;
2 有条件时还应收集下列热带气旋有关参数的资料:
1)沿地面风的水平剖面、风眼的形状和大小;
2)风眼内的温度和湿度的垂直廓线;
3)风眼上空对流层顶的特征、海面温度等;
3 有条件时还应收集下列区域尚未出现热带气旋时的有关资料:
1)海平面压力和海面温度;
2)标准气压高度处和对流层顶的温度、高度和露点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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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龙卷风收集资料和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龙卷风袭击区域的灾情描述、现场破坏景象、破坏程度和灾情景象的照片、视频等资料;
2 龙卷风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3 龙卷风的路径长度及宽度;
4 龙卷风产生的飞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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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富士达F等级对龙卷风强度的分类
A.0.1 富士达F等级龙卷风强度分类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富士达F等级龙卷风强度分类
注:风速时距按风程1/4 mile平均风速计。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第1部分:总则》QX/T 45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第17部分:自动气象站观测》QX/T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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