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警受理系统GB16281-201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警受理系统
Fire alarm receiving and dispatching system
GB 16281—2010
代替GB 16281—1996
2009-09-02发布   2011-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的第4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 16281—1996《有线火警调度台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 16281—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技术要求方面增加了计算机接处警、火警受理信息系统、无线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采用了最新版本的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和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通信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维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春华、隋虎林、齐宝金、刘海霞、卢韶然、吕欣驰、范玉峰、姜学赟、冯万波、丁宏军、杨颖、蔡伟广、王国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281—199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警受理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安装使用的火警受理系统和“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包括火警受理信息系统、火警调度机、火警数字录音录时装置等。其他单位安装使用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火警受理系 统,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也可使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6838—2005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YD/T 954—1998数字程控调度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YD/T 1304 —2004 国内No.7信令方式测试方法 消息传递部分(MTP)和电话用户部分 (TUPXITU-T Q781〜Q783,NEQ)
GF 001-9001 中国国内电话网No.7信号方式技术规范(暂行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警受理系统 fire alarm receiving and dispatching system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通过通信网络采集、处理火警及相关信息并进行调度和辅助决策指挥的部分,主要包括火警受理信息系统、火警调度机、火警数字录音录时装置。

4技术要求

4.1 通用要求

4.1.1 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火警受理系统的主要部件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b) 部件间的连接线应规整、牢固,有清晰标志;
c) 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按键、开关、按钮等控制部件的控制应灵活可靠;
d)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1m处,音响器件的声压级(A计权)应在65DB〜115DB之间。
4.1.2 气候环境试验
4.1.2.1 运行试验

火警受理系统应能耐受表1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应满足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运行实验的气候环境条件要求 4.1.2.2 耐久试验
火警受理系统应能耐受表2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应满足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耐久实验的气候环境条件要求 4.1.3 机械环境试验
4.1.3.1 运行试验

火警受理系统应能耐受表3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应满足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运行试验的机械环境条件要求 4.1.3.2耐久试验
火警受理系统应能耐受表3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应满足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耐久试验的机械环境条件要求 4.1.4  电磁兼容试验
火警受理系统应能耐受表5所规定的电磁兼容性试验,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应满足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电磁兼容性试验条件要求

4.2 火警受理信息系统功能要求

4.2.1 一般要求
火警受理信i系统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a) 应能使用户从网络不同节点上获取并应用数据;
b) 应采用中文界面;
c) 用户界和查询方法应具有通用性。
4.2.2 功能要求
4.2.2.1 火警受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应满足以下通用要求:
a) 应具有报警接收、应答功能,并能生成和显示4.2.3规定的各种信息;
b) 报警接警过程和调度过程应进行全程数字录音,并能在授权终瑞进行录音播放;
c) 应具有等级调派方案自动編制功能,即根据灾害类型、灾害等级及各种加权因素、升级要素等, 自动编制出动力量调派方案;
d) 应具有化学灾窖等事故处置辅助决策功能;
e) 应具有出动滴防队拒灾害事故现场路径的显示功能;
f ) 应能根据报警信息判断出动消防队;
g) 应能根据灾害事故现场对相关消防车辆进行排序选择;
h) 应能显示消防站名称/企业专职消防队名称、值班领导姓名、通信员姓名、战斗员人数、车辆编 号、车辆类型、车辆状态、车辆位置等消防实力信息;
i ) 应能通球公安网或其他专网远程查询所属消防站的录音录时、消防实力、灾害记录等信息,并将这些息上传到省消防总队;
j ) 应具有地理信息系统的放大、缩小、移动、导航、全屏显示及图层管理等基本功能,对图形数据 和属性数据的编辑和修改功能;
k) 应能进行接处警模拟训练;
l ) 应能对火警受理全过程的报警时间、报警信息、灾害信息及出动命令等数据和话音实时记录和存档;
m) 应能对4.2.3规定的所有数据进行统一管理、维护、检索和显示;
n) 应具有值班信息管理功能;
o) 应具有音录时信息备份和灭火救援作战记录数据备份功能;
P) 火警受理座席终端、消防站终端、录音录时终端等设备应具有统一的时钟管理;
q ) 应具有定等级管理权限功能,不同等级的管理权限实现不同的功能;
r ) 应具有故障报警功能,故障主要指报警接收通信故障、服务器通信故障、火警受理座席终端通信故障、消防站终端通信故障、录音录时终端通信故障、显示终端通信故障和联动控制装置连接故障等。
4.2.2.2 消防通指挥中心使用的火警受理信息系统还应具有以下功能:
a) 显示固定通信、移动通信、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等部门提供的电话号码、地址、用户名称等报警信息。
b) 应能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灾害地点辨识和确认:
1) 通过输入单位、地址、街路、目标物、电话号码等进行手动定位;
2) 通过地图点击、电话三字段信息等方式进行自动定位。
c) 根据报警人提供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燃烧物性质和火势、有无遇险人员、燃烧爆炸、毒气泄 漏等信息进行灾害类型和灾害等级的确认。
d) 通过灾害类型、灾害等级和消防实力等自动和/或人工编制出动方案。
e) 根据灾害类型和灾害等级,自动显示灭火救援指挥级别并启动相应的灾害预警预案系统等。
f) 与消防站、火场终端及相关单位进行话音和/或数据通信。
g) 在向出动中队下达出动命令(数据通信)的同时,启动语音调度通信功能。
h) 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进行数据通信。
i) 接收、显示消防车辆的状态信息和位置信息。
j) 将出动车辆数量和属性、行车路线或灾害地点地图(可选)等出动命令下达到相应的消防站。
k) 实时监视各消防站车库门和训练场的图像信息,能多用户操作和控制,操作级别实现安全管理。
4.2.2.3 消防站使用的火警受理信息系统还应具有以下功能:
a) 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话音和/或数据信息;
b) 自动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下达的出动命令并打印出车单;
c) 自动和/或手动启动相应的警灯、警铃等联动装置;
d) 自动向通信指挥中心火警受理信息系统提供本站消防实力信息。
4.2.2.4 火警受理信息系统应具有下述控制接口和/或通信接口:
a) 与提供报警信息的设备或单位的通信接口;
b) 录音录时控制接口;
c) 与大屏幕、LED等外部显示装置的控制接口;
d) 调度电话通信接口;
e) 无线数据通信接口;
f) 与消防车辆动态管理系统控制通信接口;
g) 与警灯、警铃等外部设备联动控制接口;
h) 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
i) 与消防站图像监控系统的控制接口;
J) 与省消防总队、市公安局等上级机关的数据通信接口;
k) 与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系统或110、122等城市其他报警系统的话音和/或数据通信接口;
l) 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环保等相关单位的话音和/或数据通信接口。
4.2.3 信息要求
火警受理信息系统应满足以下信息要求:
a) 录音录时信息应包括:通道号、主叫电话号码、时间(报警电话呼入时间、开始录音时间、结束录音时间、录音时长)、通道模式(有线、无线)、录音文件名、附加信息等;
b) 出车单信息应包括:灾害地点、报警电话、报警人、灾害类型、灾害等级、报警时间、下达命令时间、行车路线、出动车辆数量、出动车辆属性(编号、牌号、类型)、区域范围内的消防水源等;
c) 常用电话号码信息应包括:支(总)队各级领导、上级机关、救灾相关单位的电话号码;
d) 消防地理信息应包括:道路、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单位(政府部门、救灾相关单位、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等相关信息及其属性信息;
e) 气象信息应包括:晴、阴、雨、雪、雾、温度、湿度、风向、风力等;
f) 消防水源信息应包括:编号、名称、位置、状态、管网形式、口径、压力、流量(或储水量)、使用方法等;
g) 消防实力信息应包括:消防站名称/企业专职消防队名称、值班领导姓名、通信员姓名、战斗员 人数、车辆编号、车辆类型、车辆状态、车辆位置等;
h) 车辆状态信息应包括:待命、出动、执勤、检修等;
i) 灭火救援器材信息应包括:器材名称、放置地点、数量等;
J) 化学危险品信息应包括:名称标识(中文名、英文名、分子式等)、理化性质(外观与形状、主要用途、熔点、沸点、相对密度、溶解性等)、包装与储运(危险性类别、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储运注意事项等)、危害特点(燃烧爆炸危险性、扩散性、毒性及健康危害性、带电性等);
k) 灭火作战预案信息应包括:单位(区域)概况、火灾特点、力量部署、扑救对策、供水方案、注意事项、战斗保障等:
l) 抢险救援预案信息应包括:灾害特点、情况设定、力量调集、处置程序、处置方法、注意事项、战斗保障等;
m) 消防勤务预案信息应包括:活动概况、指挥机构、重点目标、力量部署、注意事项、勤务保障等;
n) 跨地区执勤战斗预案信息应包括:执勤战斗区域、力量编成、调集程序、增援路线、指挥机构、 任务分工、战斗保障等;
o) 灭火救援作战记录信息应包括:编号、灾害地点、报警人、灾害类型、灾害等级、有无人员被困或伤亡、报警时间、第一出动时间及到场时间、出水时间、增援出动时间及到场时间、控制时间、结束时间、各级指挥员姓名、出动队别及数量、出动人数、出动车辆类型及数量、使用消防水源情况、使用灭火剂情况、使用灭火救援器材情况、损失情况、伤亡情况或其他图表等;
P)值班信息应包括:调度员值班、战训值班、支队领导值班等;
q)  统计信息应包括:火警报警次数、出动次数、出水次数、出动队次、出动人数等,抢险救援的报警次数、出动次数、出动队次、出动人数等,一般救助及勤务的报警次数、出动次数、出动队次、出动人数等数据的日统计、月统计、季度统计和年统计;
r) 火灾类型信息应包括:普通建筑火灾、高层建筑火灾、地下空间火灾、油类火灾、气体火灾、露天堆场火灾、交通工具火灾、一般性火灾等;
s) 灾害事故类型信息应包括:交通事故、倒塌事故及市政公用设施等故障事件、化学危险品泄漏灾害事故、爆炸灾害事故、自然灾害(水灾、风灾、地震灾害等)、恐怖事件等。
379'>《火警受理系统》GB 16281-2010

6检验规则

6.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组成火警受理系统的各类设备进行外观检查,并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内容。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样品。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4年;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7标志

7.1 产品标志
组成火警受理系统的各类设备均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制造商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型号;
c)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d)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e) 执行标准。
7.2 质量检验及合格评定标志
组成火警受理系统的各类设备均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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