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joint construction and sharing of transmission lines
GB/T 51217-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4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217-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2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规划,杆路共建共享技术要求,通信管道共建共享技术要求,光缆共建共享技术要求,施工与验收,维护。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杭州下城区文晖路183号;邮政编码:310014)。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沈梁 周烜义 朱东照 周姗月 林宗銮 任青 胡明 贺永涛 张耀晖 刘春俐 张敏锋 林长海 裴家兴 毛婕
主要审查人:涂进 刘健 王文成 李树辰 于纪恺 李海滨 常瑞林 王毅 王树林 袁玉春 李宇 于海生
1 总 则
▼ 展开条文说明
1.0.1 为了在通信传输线路建设中减少重复建设,提高通信传输线路的利用率,进一步推进通信传输线路的共建共享工作,统一、规范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规划、设计、验收和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1.0.3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应统一规划,有序建设。
1.0.4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不应影响现有网络设施安全和稳定运行。
1.0.5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的经济性能应当优于分别建设的经济性能,达到节约资源及建设成本的目的。
1.0.6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的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节能、消防和抗震等有关要求,共建传输线路设计应满足各方商定的设计方案。
1.0.7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应有明确的主建方。主建方负责统一需求分析及方案确定,并应负责组织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维护。
1.0.8 通信传输线路与电力、广电等其他行业的线路共建共享,应满足电力行业、广电行业的技术要求。
1.0.9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杆距 pole distance
架空线路两相邻杆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2.0.2 吊线 suspension wire
通过电杆或其他支撑物,架设用于拖挂或捆绑架空光(电)缆的高强度线(多为镀锌钢绞线)。
2.0.3 拉线 anchor wire
平稀线条张力、加强线路稳定性的装置。
2.0.4 安全系数 safety coefficient
材料强度极限值与容许应力的比值。
2.0.5 管道 duct
由多(单)孔管、人孔或手孔所构成的用于敷设光、电缆的地下建筑物。
2.0.6 共建 joint construction
由多方共同参与新建传输线路的行为。
2.0.7 共享 sharing
由多方共同使用传输线路的行为。
2.0.8 主建方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or
组织实施传输线路共建的单位。
2.0.9 参建方 construction participator
参与传输线路共建的单位。
2.0.10 所有方 owner
共享的传输线路中拥有所有权的单位。
2.0.11 共享方 sharing participator
传输线路共享中获得使用权的单位。
2.0.12 维护管理方 maintenance administrator
负责传输线路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单位。
3 规 划
3.0.1 共建共享传输线路路由的选择应符合通信网络规划,并应结合水文、气象、地理、地形、地质、交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名胜古迹、电磁环境、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等因素综合比较选定,线路建设应考虑保护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传输线路共建共享各方应在各自提出的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协商,形成并确认共建共享规划方案,并应保证共建共享的传输线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共建共享各方的需求。
3.0.3 传输线路共建应满足共建各方不低于3年的通信建设发展规划的基本需求,已有传输线路的改建或扩建宜满足共享各方不低于3年的通信建设发展规划的基本需求。
3.0.4 传输线路的共建共享规划应充分考虑各方的网络安全、业务发展容量和维护等级因素。
3.0.5 通信管道共建应以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根据各方发展需求,进行总体规划和建设;管道共建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建设宜与相关的市政建设同步进行。
3.0.6 通信管道共建应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管道共建各参建方应明确管道段落的起讫点、建设路由、管孔数、管孔规格、段长、人(手)孔设置、材料和工期安排。
4 杆路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4.1 杆路共建一般要求
4.1.1 共建杆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8的有关规定,并应考虑杆路最终可架挂的光缆数量,杆路建筑规格应按杆路所经过地区的气象负荷区的气象条件以及杆上架挂光缆的负荷进行设计。
4.1.2 路由的选择应满足共建各方的业务发展需求。杆路共建各方应明确共建杆路的起讫点、杆路长度、杆路路由、光缆条数、光缆类型、芯数、光缆安装位置、主要材料筹备方式和工期安排。
▼ 展开条文说明
4.1.3 新建杆路时,吊线应分层自上而下安装。
▼ 展开条文说明
4.1.4 安装两条以上光缆吊线时,同侧上下两层吊线间距不宜小于0.4m,杆高宜按安装2层或3层光缆吊线设置。
▼ 展开条文说明
4.2 杆路共享一般要求
4.2.1 拟新建杆路路由走向上或顺路附近已有杆路时,应首先考虑共享该杆路。
▼ 展开条文说明
4.2.2 选择共享杆路时,应选择其路由近捷、地形及环境较好、杆线路由固定、建筑质量良好、施工及维护方便的杆路,并应避免选择需要进行大量整治、改造的杆路。
4.2.3 选定在原有杆路上架挂光缆时,应复核杆路容量、建筑强度,当不符合要求时,应通过技术改造来满足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4.2.4 架挂光缆后,不应对原杆路缆线的使用和运行产生影响。在已有光缆吊线上增加光缆时,不符合要求的光缆挂钩应更换,施工时应注意保护已有光缆,不得与已有光缆发生扭绞、挤压。
▼ 展开条文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8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 51171
标签:
本文链接:/guifan/4637.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