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局站共建共享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T51125-201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信局站共建共享技术规范

Code for joint construction and sharing of telecommunications starions

GB/T 51125-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信局站共建共享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通信局站共建共享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125-2015,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8月27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文)的要求,由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一类局站共建共享设计,二类局站共建共享设计,局站共建共享验收,局站共建共享维护等。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商务中心3号楼,邮政编码: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孔力 孙大胜 关磊 谷磊 王伟 崔红英 李红霞 张德科 荆春庆 李嵩泉 张红 刘吉克 郭丽华 房树森 叶向阳 方国盛 禹光 贺晓 党晓光 梁郁 李小锋 刘菲 成松 何云龙 叶向阳 王培 叶海涵 张连平 马世峰

主要审查人:平本祥 顾益人 覃建国 涂进 刘长占 黄明 丁雷 王冠 李勇 陈樱

1总则

1      

1.0.1  为了在通信局站建设中减少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进一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工作,统一、规范通信局站共建共享设计、验收和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通信局站工程项目中通信工艺、建筑、结构、建筑设备、通信电源、防雷接地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建设。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通信局站共建共享应统一规划、有序建设,并应保证现有网络设施安全和稳定运行。共建共享的经济性应当优于分别建设的经济性,达到节约资源及建设成本的目的。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共建共享通信局站的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节能、消防、抗震、人防等有关要求。

1.0.5  通信局站共建共享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2.1.1 通信枢纽楼 building for telecommunications center

以安装长途通信设备为主,处于省、市级以上中心枢纽节点的通信建筑。

2.1.2 通信生产楼 building for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s

安装通信设备,未处于省、市级以上中心枢纽节点的通信建筑。

2.1.3 移动通信基站 mobile base station

安装移动通信无线收发信设备的通信站。

2.1.4 接入机房 access equipment room

用于安装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多种类型通信设备的通信站。

2.1.5 卫星通信地球站 satellite telecommunications earth station

安装地面卫星通信设备的通信站。

2.1.6 光中继站 optical relay station

安装光中继设备的通信站。

2.1.7 海缆登陆站 submarine cable landing station

海底光、电缆在登陆处设置的通信站。

2.1.8 微波中继站 microwave relay station

安装微波通信中继设备的通信站。

2.1.9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s gateway exchanges

安装国际通信出入口设备的通信建筑。

2.1.10 互联网数据中心 internet data center

通过网络资源向企业提供大规模、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专业化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网络批发带宽等业务的通信建筑。

2.1.11 客服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以服务于电话接入为主,为用户提供各种电话咨询服务的呼叫响应中心使用的通信建筑。

2.1.12 共建 joint construction

由多方共同参与新建通信局站的行为。

2.1.13 主建方 joint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or

组织、实施共建通信局站的单位。

2.1.14 参建方 joint construction participator

参与共建通信局站的单位。

2.1.15 共享 sharing

由多方共同使用已有通信局站的行为。

2.1.16 所有方 owner

拥有共享通信局站所有权的单位。

2.1.17 共享方 sharing participator

在通信局站共享过程中,获得使用权的单位。

2.2 缩略语

2.2

BBU(Base Band Unit) 基带处理单元

RRU(Remote Radio Unit) 射频拉远模块

SPD(Surge Protective Device) 防雷器

UPS(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 不间断电源

3基本规定

3.1 共建共享局站分类

3  基本规定

3.1  共建共享局站分类

3.1.1  通信局站按共建共享的特点可分为一类局站和二类局站。

3.1.2  一类局站应包括各类接入机房、移动通信基站、光中继站、微波中继站等小型通信局站。

3.1.3  二类局站应包括通信枢纽楼、通信生产楼、互联网数据中心、客服呼叫中心、国际通信出入口局、海缆登陆站等大中型通信局站,以及卫星通信地球站。

▼ 展开条文说明

3.2 局站规划要求

3.2  局站规划要求

3.2.1  共建共享各方应结合各自的通信网络规划、局站现状、城乡规划,统一规划共建共享的局站;应在规划基础上,展开局站的共建共享建设。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共建局站址的选择应满足通信网络规划,并应结合水文、气象、地理、地形、地质、地震、交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名胜古迹、电磁环境、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等因素及生活设施综合比较选定。场地建设不应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3.2.3  共享局站址的选择应满足国家对电磁辐射安全及各通信系统电磁兼容的要求。

3.2.4  共建共享局站址的占地面积应满足共建共享各方的业务发展需要,局站址选择时应节约用地。

3.2.5  共建共享局站址所在地的电力和传输资源应满足共建共享各方的需求。局站址宜选择传输和电力缆线出入方便的位置。

▼ 展开条文说明

240'>《通信局站共建共享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T 51125-2015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

《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YD/T 1051

《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YD 1363

《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YD/T 1821

《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维护技术要求》YD 1970

《通信机房防火封堵安全技术要求》YD/T 2199

《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040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9

《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 5151

《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YD 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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