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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解答(2)

 

    10、剪刀楼梯分别服务于地下车库(或商业)两个防火分区,分别作为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是否可行?

    答:分别服务于两个防火分区的剪刀楼梯,在做好内部分隔,确保两个梯段相互之间不受火灾烟热影响,保证竖向有一部梯段安全,同时满足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分隔时,剪刀楼梯的两个出口分别作为两个防火分区各自的安全出口。

 

    11、建规图示中要求建筑四周均设置消防救援窗,如图在实际工程中无环形消防车道的多层建筑是否可以仅在有消防车道侧设置消防救援窗口;高层建筑是否可以仅在消防登高作业面侧设置救援窗?

    答:救援窗在火灾初期可供灭火救援人员进入建筑进行灭火救援行动,在火灾后期可作为排烟排热窗使用。登高操作面必须设置救援窗,但救援窗不一定必须对应登高操作面。至少应当在室内避难区域、避难走道、疏散走道等位置设置救援窗。可以仅在消防消防登高作业面侧设置救援窗。

    救援窗可以是窗,也可以是门,规范后续修改将明确:有外窗的建筑的1-2层可以不设救援窗,首层可以利用外门起到救援窗作用。

 

    12、中庭的概念是什么,是否可以采用上海地标的概念(连贯3层或3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不小于6m,且连贯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不小于100平米),在审图中发现,有些商业综合体消防设计中引入了“扩大中庭”的概念,是否可行,若可行,需要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答:中庭的定义应该是:建筑内贯穿多个楼层的共享空间。中庭处防火分隔使用防火卷帘长度不受限制仅仅是指对中庭开口部位的分隔。“扩大中庭”是没有明确术语概念的。

    此图中上下开口部分都可以视为中庭,那么无论这些白色区域还是填色的区域,都是通过中庭连通的区域,我们尽量要在中庭上下开口部位周围进行防火分隔。当然也可以在这些填色区域面向中庭上下开口部位的分界线处进行分隔,这时就要采用1h防火隔墙、A类防火玻璃或者C类防火玻璃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等分隔措施。

    这个部位是否允许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呢?如果白色和填色区域之间的分界线是防火分区的界面,采用防火卷帘是允许的,但要满足相应严格要求。

    这种情况与填色区域内两个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不同,相对弱化,主要是因为隔着中庭区域相对设置的防火分区之间,火灾的蔓延会因为中庭的存在而延缓,蔓延难度有所增加,通过以前我们对此类情况的计算也证明了这一点。

    当然如果两个隔着中庭区域相对设置的防火分区,都是按照不大于5000平米与相邻分区进行完全分隔的,隔中庭相对的防火卷帘是总长度的1/3或者不大于20米,这时防火卷帘互相正对设置的火灾风险是非常巨大的。所以说虽然允许设置防火卷帘,但是需要对整个区域的内部分隔和分区的情况做分析,对应部位防火卷帘的设置要做一些处理,比如使用防火卷帘的开口不要正对设置,另外设防火卷帘的口部要采取设置防火隔墙等防止火灾相互蔓延的措施。

    由于中庭的存在而联通的这个白色区域,我们在采取上述分隔措施以后,结合规范关于中庭内不应布置任何可燃物的规定,可以认为中庭里面火灾风险较低,所以完成分隔后,这个区域面积不再划分防火分区,但是要考虑到这个区域人员独立疏散的问题。所以在设计过程中,疏散人员密度、数量、出口宽度、楼梯设置等都需要进行整体设计的,不仅是简单的一个防火分隔的问题。

    我们规范的表5.1.2里有一个“房间隔墙”的概念,在第6.2节里边有一个“防火隔墙”的概念。防火隔墙是规范修订的时候专门为了区别防火墙提出的,和防火墙是不一样的。表5.1.2里有一个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为什么在这里没有提“房间防火隔墙”,而是“房间隔墙",是有所讲究的。房间隔墙在建筑里为了尽量减少火灾规模提出来的,房间如果需要分割的时候,对隔墙的一个基本的耐火要求,但是对房间隔墙上的门并没有严格要求采用防火门;房间隔墙一定是在房间区域内有一定的功能要求,房间隔墙上是允许穿过管线管道的,而这些管线管道并不一定要做防火封堵,或者是采取防火阀等措施,房间隔墙也没有严格要求在到顶的时候要做防火封堵,比如说缝隙等部位。但是防火隔墙不一样,必须要进行防火封堵,必须满足一定耐火极限要求,而且在开口处设防火门防火窗;穿过防火隔墙的管线,包括风管都是要做防火分隔和封堵的。

    防火隔墙是对建筑内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高火灾危险区域与相邻其他区域分隔的一个措施。防火隔墙是强制设置的,房间隔墙是根据功能需要自愿设置的。

 

    13、按照规范5.3.2条-图示3,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时,可将回廊封闭在中庭空间内?

    答:回廊可以分隔在中庭内,但是应当使用防火墙等其他分隔的形式,而不是卷帘进行分隔的形式。

 

   14、避难走道是否适用于地下车库设计?

    答:《建筑防火设计规范》6.4.14条中提到下沉广场、避难走道和防火隔间,都是对应5.3.5条中关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在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处确需局部连通时的做法。

    任何建筑(不论地上和地下建筑),都可以利用避难走道进行疏散,避难走道安全性基本与防烟楼梯间一致,走道宽度按照对应开入走道各防火分区中一个分区的最大疏散宽度值确定,但需要注意各分区开口之间的间距满足防火分区要求,避难走道是采取防烟还是排烟措施,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地下车库由于人员较少,其中的避难走道可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

 

    15、当避难走道仅有一个直通室外的楼梯时,商业与地库(或设备用房)两个防火分区同时进入避难走道,是否可行?

    答:在规范规定中,如为单个防火分区通过避难走道疏散时,避难走道可以仅有一个直通室外的楼梯。

    多个防火分区同时通过避难走道疏散时,尽量要为避难走道提供两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

    从理论上讲,多个防火分区同时通过避难走道疏散时避难走道可以仅有一个直通室外的楼梯,这是由于避难走道和防烟楼梯间、室内步行街类似,都视为疏散安全区域;只设一部通室外的楼梯,类似于不出屋面的防烟楼梯间的情况。如果按照多个防火分区同时通过避难走道疏散时避难走道仅有一个直通室外的楼梯设计,就需要提高避难走道的防烟能力,满足疏散距离不大于60米要求,同时根据防火分隔的形式和疏散人数,仔细进行考虑和评估,不能简单的以“可行“或“不可行”一概而论。

 

    16、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楼梯在首层无法直通室外时,经常通过一条较长有顶的走道通往室外,这种走道是否有要求或距离限定才能视为是室外安全区域?

    答:这种情况下,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4款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上图中建筑开向室外的出口就是“安全出口”,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执行规范规定。如采用避难走道,则可按照避难走道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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