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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技术规程(2)

3.4.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施工单位不应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应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免审工程图纸除外)。

3.4.2 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写《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措施和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确认后实施。

3.4.3 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措施和方案》,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实施样板引路制度。

3.4.4 施工单位应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均应有通过专项技术鉴定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3.4.5 记录、收集、整理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措施、施工方案、技术交底、隐蔽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

3.4.6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编写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情况总结报告。

 

3.5 监理单位

 

3.5.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措施和方案》,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5.2 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验收,上道工序质量合格时,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5.3 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分户验收、预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对裂缝与渗漏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措施进行检查。

3.5.4 工程竣工后,应对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情况进行评估。

 

3.6 其 他

 

3.6.1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设计措施列入审查范围,审查报告应说明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技术措施复核情况。

3.6.2 物业管理单位应对住宅工程二次装修或改造提出要求,不得破坏原有承重结构和防水构造;对已经破坏的,应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恢复。

3.6.3 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在运行期间进行维护检修。

 

条文说明:

3.1 建设单位

 

3.1.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建筑工程品质提升的关键,众多工程实践证明建设单位越追求质量,越尊重质量发展规律,工程质量水平越高,所以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的首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

3.1.2 免审工程是根据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施工图设计文件免审范围的通知》宁工改办【2021】32号文件要求,列入免审清单的项目,不在要求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地基基础工程

4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4.1 设 计

 

4.1.1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不宜部分采用多种类型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

4.1.2 高层建筑地下室不宜设置变形缝。当地下室长度超过伸缩缝最大间距时,可每隔30m~40m设置贯通顶板、底部及墙板的施工后浇带或设置膨胀加强带。

4.1.3 当采用新型的复合地基、复合桩基设计方案时应组织专门的技术论证,技术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4.1.4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有关地基与基础沉降变形监测内容,明确变形量和变形速率等预警值指标,并对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的应急措施提出指导意见。

4.1.5 桩周围较厚的软弱土层产生的沉降大于基桩的沉降时,应计算桩侧软弱土层的负摩阻力对基桩的影响。

4.1.6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规定。

 

4.2 施 工

 

4.2.1 基坑(槽)开挖及回(换)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毗邻既有建筑物或设施时,应采取支护措施,确保毗邻建筑物及设施不受损伤;应按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施工;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回填;

2 基坑(槽)采用机械开挖时,应在基底保留200mm~300mm厚的原土,采用人工清除,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组织验槽,验槽合格后,及时浇筑垫层,基底不宜长时间暴晒;

3 填土前,应清除沟槽内积水、杂物、腐质土等,并填实沟槽内局部坑道;

4 填土应按规范要求做干密度和击实试验,填方土料和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分层厚度和压实遍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填方土料种类、密实度要求、施工条件等,确定填方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围、虚铺厚度和压实遍数等参数;

2) 分层厚度和夯实遍数宜按表4.2.1选用:

表4.2.1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3) 地基基础施工期间,应采取防止基坑灌水以及地下水位突然升高造成基础底板上浮产生裂缝的措施;

4) 雨期施工时,应防止雨水浸泡地基土;当地基土已被浸泡或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5) 冬期施工时,应采取基底的防冻措施;回填土方时不应将冻土、冻块(粒径大于等于50mm)填入基底。

4.2.2 桩基及地基处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桩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如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对毗邻建筑物或设施进行加固、改造或暂停使用等处理;当周边环境特别复杂

时,应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 采用桩基和地基处理缺乏地区经验时,应在开工前打试验桩和地基处理施工工艺试验。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或地基处理后承载力特征值应按规范根据静载荷试验确定。试验桩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3 桩基工程施工应保证有效桩长和进入持力层深度。当以桩长控制时,应有计量措施保证;当以持力层控制时,预制桩、沉管灌注桩等应严格控制贯入度、锤击数或压力值,确保进入持力层和进入持

力层深度;灌注桩应对持力层岩土性质进行鉴别验收,在清孔时,孔底沉渣厚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后,应及时封底和浇筑混凝土;

4 桩基或地基处理施工后,砂土、粘性土、饱和软土的休止期应分别不少于14d、21d、28d。当采用强夯时,各类地基的休止期宜适当延长;

5 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验收前,应进行桩身质量或地基承载力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扩大检测范围并分析原因,按设计单位核算出具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4.2.3 湿陷性黄土地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建筑物及附属工程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防止施工用水、场地雨水和邻近管道渗漏水渗入建筑物地基的措施;

2 施工准备应统筹安排,应先进行场地平整、施工道路和防排水设施、施工用电设施等工作,并应处置场地内影响施工的地上和地下管线及其他障碍物;

3 宜先施工地下工程,后施工地上工程。对体形复杂的建筑物,先施工深、重、高的部分,后施工浅、轻、低的部分;

4 地下工程施工至超出设计地面后,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室内外土方回填,设计无要求时,回填土应分层夯实或压实,虚铺厚度及压实遍数参考本规程4.2.1表4.2.1;

5 室外敷设管道时,宜先施工排水管道,并保证其畅通。水暖管沟穿过建筑物基础时,不得留施工缝。穿过外墙时,应一次施工至室外的第一个检查井,或距基础 3m 以外。沟底应有向外排水的坡度。施工中应防止雨水或地面水流入地基,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验收、加盖和回填;

6 建筑场地的防洪(防涝)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7 建筑结构施工过程中作业层用水、雨水、雪水应有组织排放,不得流入建筑底层室内回填土、变形缝、混凝土后浇带、管沟或管井、基坑或基槽内。

 

条文说明:

 

4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的产生在地基基础工程中主要是因为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的。本节从设计、施工、检测等各角度提出了地基基础工程的差异沉降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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