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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81-1993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1998年版)(3)

GB50181-1993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1998年版) GB50181-1993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1998年版) GB50181-1993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1998年版)

图3.2.4 波峰在静水面以上高度与波高及水深的关系

$$ u = A_{max} + A_f + d_i $$

  1. 近水面安全层楼(屋)盖板底面设计高度

$$ u = A_{max} + A_f + d_i + 0.5 \text{ (m)} $$

其中: - $u$:近水面安全层楼(屋)盖板底面设计高度(m) - $A_{max}$: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m) - $A_f$:风增减水高度(m),当其值小于零时,取其绝对值 - $d_i$:建筑淹没水深(m)

第3.2.5条

水下楼面抗洪设计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水下楼面高度与建筑设计水深之差值不宜小于计算波高的1/2。计算波高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2. 当不能满足第一款的规定或实际运行的蓄滞洪水位不确定时,应考虑更复杂的因素进行设计。
第3.2.6条

安全楼梯宽度不宜小于1.2m。抗洪安全等级为二级的房屋,可采用简易室外安全楼梯或钢爬梯。

第3.2.7条

蓄滞洪期间进水的建筑物,其门窗开口设计应有利于洪水出入。

第3.2.8条

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的迎水流面和迎风面应设护坡,并应设置行人台阶或坡道。台顶面标高应按蓄滞洪设计水位、风增减水高及安全超高三者之和确定。

第三节 结构计算

第3.3.1条

蓄滞洪区的建筑物,除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外,尚应对蓄滞洪期间的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以及退洪后的地基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第3.3.2条

结构验算时,应在房屋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与该方向对应的风浪作用;结构整体验算时,各方向的风浪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承担。

第3.3.3条

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方法,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并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 Y \cdot S \leq R $$

其中: - $Y$:结构抗洪重要性系数,对抗洪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结构构件,可分别取1.1、1.0、0.95 - $S$: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值 - $R$:结构抗力的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 蓄滞洪设计水位以下砖砌体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尚应乘以折减系数0.8

  1. 蓄滞洪期间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应以下式分项系数的形式表达:

$$ S = Y_c \cdot C_x + Y_w \cdot C_{ws} + Y_m \cdot C_{ms} + Y_s \cdot C_{s} + Y_p \cdot C_{ps} + Y_g \cdot C_{gs} + Y_l \cdot C_{ls} + Y_d \cdot C_{ds} + Y_q \cdot C_{qs} + Y_r \cdot C_{rs} $$

其中: - $Y_c$:水重载分项系数;当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宜取1.0;当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宜取1.2 - $Y_w$、$Y_m$、$Y_s$、$Y_p$、$Y_g$、$Y_l$、$Y_d$、$Y_q$、$Y_r$:分别为风、波浪、安全层楼面及安全层以下楼面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 $C_x$、$C_{ws}$、$C_{ms}$、$C_{s}$、$C_{ps}$、$C_{gs}$、$C_{ls}$、$C_{ds}$、$C_{qs}$、$C_{rs}$:分别为永久荷载、风、波浪、安全层楼面及安全层以下楼面可变荷载的标准值和荷载效应系数

  1. 安全层楼面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宜取0.6。
第3.3.4条

当需验算结构在蓄滞洪期间的倾覆、滑移等整体稳定性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 0.9 \cdot C_x \cdot G_{ku} - 1.4 \cdot C_w \cdot H - 1.4 \cdot C_Q \cdot W + 0.67 \cdot C_L \cdot S_u \leq 0 $$

其中: - $C_x$:安全层楼面可变荷载分项系数,应按各地蓄滞洪运行期间的实际情况确定,且取值不应大于0.9 - $F$:基础侧向被动土压力,应按饱和土计算 - $C_{ov}$:基础侧向被动土压力效应系数 - $C_{L}$:基础侧向被动土压力效应系数

在验算结构抗漂浮时,不计入风荷载的影响。

第四节 构造措施及其他

第3.4.1条

建筑物应采取下列抗洪措施:

  1.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柱应采用现浇整体式结构
  2. 砖砌体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浪柱、圈梁、配筋砌体等
  3. 空旷房屋应设置完整的支撑系统,屋架与柱顶、支撑与主体结构之间应牢固连接
  4. 安全庄台和避水台必须采用分层压实或夯实修筑,其地基处理、填筑材料选取及施工质量控制等,应按本规范第五章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3.4.2条

室外楼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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