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4年2月1日
第14号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93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局部修订,修订后的条文自1999年1月15日起施行。相关旧条文同时废止。
建标[1993]541号
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相关单位编制的《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已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该标准自199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自1988年起,规范编制组根据计划要求,组织了全国设计、科研和大专院校等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抗洪试验研究和大量实地调研工作。总结了近年来国内科研成果和抗洪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最终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八章及八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本规范的施行,必须与《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等其他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GBJ68-84制定、修订的国家各类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混用。
为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送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便未来修订时参考。
为了实施蓄滞洪计划,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统一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和建筑设计水深不大于8m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抗洪设计和施工。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的规划和抗洪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工程规划的范围、规模、质量和蓄滞洪目标,应符合蓄滞洪区总体规划的规定。
建筑工程规划应根据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的要求、地理位置、规划面积、地形地貌、蓄滞洪计算水深、人口密度以及社会经济、工业发展等因素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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