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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81-1993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1998年版)(4)

GB50181-1993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1998年版) GB50181-1993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1998年版) GB50181-1993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1998年版)

  1. 砖砌体房屋的室外楼梯应设独立的柱子和边梁;钢筋混凝土房屋的室外楼梯应与主体结构可探连接;当采用悬挑式楼梯时应进行风浪荷载验算。
  2. 避洪房屋应计算船只的停靠作用;对于排水量不大于3t的船只,在室外楼梯处宜设置两个系缆栓柱,每个系缆柱栓的系缆力可按4kN计算;挤靠力不超过4kN/m。
  3. 当设有防止船只撞击的保护措施时,可不计算船只的撞击作用
第3.4.3条

有供水管网的地区,供水管应延伸至安全楼层上;无供水管网的地区,应采取其他供水措施。

第3.4.4条

安全层以下的非承重构件、设施、管线及装饰,应便于退洪后检修和重复利用。

第3.4.5条

近水面安全层宜设有防止蛇、鼠及其他害虫上爬的设施;在雷击区,避洪安全楼上应设避雷装置。

第3.4.6条

建设场地的天然排水系统和植被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在房屋周围应采取退洪时可迅速排除积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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