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部标准
设计施工规程:压型金属板
编制与批准
- 主编部门: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
-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 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
- 出版机构:冶金工业出版社
- 发布通知:(88)冶基字第819号
该规程于1987年12月通过审定,并自198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管理和解释。
编制说明
规程是在较为系统地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编制而成。规程广泛征求了意见,并经过多次修改,最终由冶金工业部组织审查定稿。
基本符号
以下是一些基本符号及其含义:
- A:一个波槽的截面积
- An:受雨面积
- a:卷边加劲肋的高度
- b:受压翼缘板件或子板件的宽度
- bs:腹板的宽度
- C:圆弧板件线元形心至圆心的竖向距离
- E:钢材或铝材的弹性模量
- F:集中荷载
- f:钢材或铝材的抗拉、抗压、抗弯设计强度
- f':钢材或铝材的抗剪设计强度
- h:压型金属板截面的高度
- i:屋面坡度
- K:排水安全系数
- L:压型金属板构件的跨度
- M:弯矩
- Mu:截面的弯曲承载能力
- Mmax:最大弯矩
- qre:折算线荷载
- R:支座反力或集中荷载
- r:腹板与翼缘板相交处圆弧角的内表面半径
- t:压型金属板的基板厚度
- U:降雨强度
- u:一个波槽的截面周长
- Vmax:一块腹板上的最大剪力
- Wer:有效截面抵抗矩
- y:有效截面的中和轴至腹板受压区圆弧边缘处的竖向距离
- θ:腹板与水平面的夹角
- ρ:压型金属板表面的粗糙度系数
- σ:按有效截面计算的截面最大弯曲应力
- σp:受压翼缘板件或子板件支承边缘处的实际压应力
- τ:腹板的平均剪应力
第一章 总则
- 第1.0.1条: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屋面和墙面压型金属板的设计计算、施工安装和竣工验收。
- 第1.0.2条:规程基于《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草案)的原则制定。
- 第1.0.3条:设计压型金属板时应优先采用涂层压型钢板和镀锌压型钢板,并优先采用定型压型金属板产品。
- 第1.0.4条:制作和施工安装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的规定。
- 第1.0.5条:规程不适用于有强烈侵蚀作用的建筑物。
第二章 材料
第一节 压型钢板材料
- 第2.1.1条:压型钢板的钢材一般采用2号钢和3号钢。
- 第2.1.2条:钢材应保证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冷弯试验合格。
- 第2.1.3条:压型钢板一般采用涂层钢板和镀锌钢板制作,基板厚度一般为0.4-2.0mm。
第二节 压型铝板材料
- 第2.2.1条:压型铝板的铝材一般采用LF21半硬状态(Y2)铝合金板材。
- 第2.2.2条:铝材应保证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冷弯试验合格。
- 第2.2.3条:压型铝板优先采用卷板制作,基板厚度一般为0.6-1.2mm。
第三节 连接件及防水密封材料
- 第2.3.1条:连接件一般采用3号钢、15号钢、08F钢、10F钢以及铝合金材料制作。
- 第2.3.2条:防水密封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老化性能、密封性能、粘结性能和施工性能。
第三章 基本设计规定
第一节 设计原则
- 第3.1.1条:规程采用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 第3.1.2条: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 第3.1.3条: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的设计值和设计强度。
- 第3.1.4条: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的标准值和容许变形。
- 第3.1.5条:荷载和荷载组合原则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
- 第3.1.6条:集中荷载可按式3.1.6折算成板宽度方向的线荷载进行单个波距验算。
- 第3.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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