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2)不小于87。
强度:白色硅酸盐水泥的不同龄期强度符合表1的规定。
6.2.6 放射性
水泥放射性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放射性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0。
试验方法
7.1 化学成分
三氧化硫、氯离子、氧化钠(Na2O)和氧化钾(K2O)按GB/T 176的规定进行试验。
7.2 水溶性六价铬
水泥中水溶性六价铬按GB 31893的规定进行试验。
7.3 细度
细度按GB/T 1345的规定进行试验。
7.4 凝结时间和沸煮法安定性
凝结时间和沸煮法安定性按GB/T 1346的规定进行试验。
7.5 白度
白度按GB/T 5950-2008的规定进行试验,标准白板、仪器及仪器校正、样品保存及制备和结果计算和处理按附录A进行。
7.6 强度
强度按GB/T 17671的规定进行试验。
7.7 放射性
放射性按GB 6566的规定进行试验。
检验规则
8.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同白度、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水泥编号按水泥厂年产量规定如下:
- 年产量60万吨以上的,不超过800吨为一编号;
- 年产量10万吨至60万吨的,不超过500吨为一编号;
- 年产量10万吨以下的,不超过200吨为一编号。
8.2 水泥出厂
经确认水泥各项技术要求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8.3 水泥检验
-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6.1.1、6.2.1、6.2.2、6.2.3、6.2.4、6.2.5规定的内容。
-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6.1.1、6.1.2、6.2.1、6.2.2、6.2.3、6.2.4、6.2.5、6.2.6规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8.4 判定规则
- 出厂检验:检验结果符合6.1.1、6.2.1、6.2.2、6.2.3、6.2.4、6.2.5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不符合任何一项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 型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6.1.1、6.1.2、6.2.1、6.2.2、6.2.3、6.2.4、6.2.5、6.2.6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不符合任何一项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8.5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出厂编号、出厂检验项目、水泥组分、石膏种类助磨剂主要成分和用量。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7d内寄发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强度数值在水泥发出日起32d内补报。
8.6 交货与验收
-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T 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4kg,缩分为两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40d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争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 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9.1 包装
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不得少于1000kg。其他包装形式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述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T 9774的规定。
9.2 标志
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执行标准、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包装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强度等级和白度等级,用蓝色印刷。散装发运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9.3 运输和贮存
水泥在运输和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白度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应分别贮运,避免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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