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169-2018 微滤水处理设备(3)
7.4.2 任何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判为不合格。型式检验不合格时,制造厂应找出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改进,改进后应再次进行型式检验。应在型式检验合格后再生产。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 8.1.1 产品显眼位置应有产品标志牌。
- 8.1.2 标志牌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 产品型号;
- 生产厂名及厂址;
- 主体设备尺寸(长×宽×高,单位为毫米)和质量(单位为千克);
- 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工作压力、最大操作压力、装机功率等;
- 生产日期和编号。
- 8.1.3 设备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 8.2.1 微滤水处理设备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应做好设备接头、管口部位及仪器仪表的保护。
- 8.2.2 微滤水处理设备随机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文件:
- 装箱单;
- 设备检验合格证;
- 使用说明书。
-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 9969的规定。
8.3 运输
- 8.3.1 设备运输方式应符合合同规定。
- 8.3.2 设备不应与有毒、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 8.3.3 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不应抛扔撞击。
- 8.3.4 运输过程中不应淋雨、受潮、曝晒。
8.4 贮存
- 8.4.1 设备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应露天堆放、日晒、淋雨或靠近热源,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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