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同时解决污泥处置问题,防止二次污染,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型城市的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方式的分类和范围。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城镇中排放的各种污水、废水的统称,它由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人渗地下水三部分组成。在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还包括被截流的雨水。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废弃物,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堆肥、干化和焚烧等。
对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烧等。
将处理后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材料,用于园林、绿化或农业等场合的处置方式。
指采取工程措施将处理后的污泥集中堆、填、埋于场地内的安全处置方式。
指将污泥作为制作建筑材料的部分原料的处置方式。
利用焚烧炉使污泥完全矿化为少量灰烬的处置方式。
表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
| 类别 | 处置方式 | | ---- | -------- | | 农用 | 用于农田土壤改良材料或作为肥料 | | | - 土地改良: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的土壤改良材料 | | 填埋 | 单独填埋:在专门填埋污泥的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 | | 混合填埋:在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混合填埋(含填埋场稳定材料利用) | | | 特殊填埋:用于填地和填海造地、制水泥添加料、制轻质骨料等 | | 材料利用 | 制水泥:作为制作水泥的部分原料或添加料 | | | 制砖:作为制砖的部分原料 | | | 制轻质骨料:作为制轻质骨料(如陶粒等)的部分原料 | | | 制其他建筑材料:作为制作生化纤维板等其他建筑材料的部分原料 | | 焚烧 | 单独焚烧:在专门污泥焚烧炉焚烧 | | | 混合焚烧:与生活垃圾一同焚烧 | | | 工业锅炉焚烧:利用工业锅炉焚烧 | | | 火力发电厂焚烧:利用火力发电厂锅炉焚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CJ/T239-2007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书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和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共同起草。本书主要起草人包括张辰、王、上海市园林科学研究所负责人国华、孙晓、张顺德、张善发、曹燕进、杭世珉、朱广汉。
本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并由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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