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基本车位供给的主体;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出行车位的主体。
规划内容: 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停车规划应包括制定城市停车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确定区域差别化的停车供给策略和停车分区划分原则,提出差别化的停车分区规划指引;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停车规划应包括相关内容。
其他部分
- 停车场规划要求
-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 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参考文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80号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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