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
Standard for energy consumption survey of civil buildings
JGJ/T 154-2007
J 685-200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67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154-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7月23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5]84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发达国家建筑能耗数据采集的最新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象与指标;4.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量和样本的确定方法;5.样本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方法;6.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生成与报送方法;7.民用建筑能耗数据发布。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5楼,邮政编码:518031)
本标准参编单位: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湖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大连理工大学土木水利学院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湖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俊跃 付祥钊 魏庆芃 马晓雯 李念平 端木琳 任俊 周辉 闫增峰 张蓓红 熊世峰 王云新 龙恩深 李劲鹏 夏向群 刘勇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我国能源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指导和规范我国的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工作,促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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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在我国建国初期,工业统计中就建立了原煤、原油、电力、天然气的产量统计;随后,又在物资统计里建立了以反映各种能源在生产、销售平衡和能源收入、拨出、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以实物为主的单项能源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能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在工业统计和物资统计的基础上分离出能源统计。但目前我国的能源统计主要是工业能源的统计,建筑能耗长期被分割混杂在能源消耗的各个领域,比如住宅的能耗归入城乡人民生活能源消费,而其他各类建筑能耗归入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能源消费。
我国目前建筑能耗数据采集体系尚不完善,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处理与分析方法。因此,建立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制度,有利于全面了解我国的建筑能耗水平、建筑终端商品能耗结构和建筑用能模式,积累建筑能耗基础数据,为国家制定节能降耗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城镇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各类能源消耗量数据的采集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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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范围是城镇民用建筑,数据采集对象是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类能源。工业建筑的能耗主要取决于工业建筑内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能耗,因此工业建筑的能耗应计入能源消费端的工业能耗统计;由于在农村秸秆、薪柴的用量比较大,煤炭、电力等常规商品能源使用量较小,因此本标准暂不采集农村建筑能耗。
1.0.3 民用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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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标准旨在掌握我国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的具体数据,对与建筑节能相关的内容,如建筑围护结构的性能、建筑内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耗能特点等没有作详细的信息采集,如果国家有这方面的标准,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energy consumption survey of civil buildings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类能源量数据的采集。
2.0.2 居住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energy consumption surve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居住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类能源量数据的采集。
2.0.3 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energy consumption survey of public buildings
公共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类能源量数据的采集,公共建筑分为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2.0.4 中小型公共建筑 non-large-scale public buildings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m2的公共建筑。
2.0.5 大型公共建筑 large-scale public buildings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万m2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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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 建筑划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又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标准将公共建筑又进一步分为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万m2的公共建筑)。对这两类公共建筑分开进行能耗数据采集,是因为:据统计,我国目前有5亿m2左右的大型公共建筑,这些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包括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电梯等多个系统,其每年单位建筑面积耗电量为70~300kWh/m2,是住宅的10~20倍。大型公共建筑成为建筑能源消耗的高密度领域,具有巨大的节能潜力。
2.0.6 建筑直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independently provided
由建筑或建筑群独立配备的设备和系统所利用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不包括建筑物使用的电网中的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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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本标准在采集建筑能耗数据时,是以整栋建筑为对象,采集进入整栋建筑的各类能源,并入电网中的可再生能源由于无法拆分,因此把并入电网中的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称为建筑间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对这部分可再生能源直接并入电的采集;而将由建筑或建筑群独立产生并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称为建筑直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本标准把这部分可再生能源单独作为一种能源形式进行能耗数据采集。
2.0.7 分类随机抽样 random sample in classification
先将总体按规定的特征分类,然后在各类中按随机抽样原则抽选一定个体组成样本的一种抽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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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统计学术语。本标准对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采用了分类随机抽样。
2.0.8 集中供热 centralizedheat-supply
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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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本标准是采集进入建筑的各类能源,因此对以供热输配管道为建筑提供热量的供热形式单独进行能耗数据采集,并把这种能源形式称为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包括:区域集中供热(为整个城市或城区进行供热)和局部集中供热(为小区或几栋建筑供热)。
2.0.9 集中供冷 district cooling
使用集中冷源,通过供冷输配管道,为一个或几个区域的建筑提供冷量的供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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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以供冷输配管道为建筑提供冷量的供冷形式称为集中供冷,对这种能源形式也单独进行能耗数据采集。冷源设于建筑内部,并为建筑提供冷量的供冷形式不属于本标准所规定的集中供冷形式。
3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象与指标
3.1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象与分类
3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象与指标
3.1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象与分类
3.1.1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应分为居住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和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于综合楼或商住楼,居住建筑部分应纳入居住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体系,公共建筑部分应纳入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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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养老院、托幼建筑等。公共建筑主要包括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文化场馆(包括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影剧院建筑、科研教育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体育建筑、通信建筑(如邮电、通信、广播用房等)以及交通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等)。本标准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进行能耗数据采集,而对于综合性的建筑,如商住楼,即建筑的下部为商场或办公区域,上部为商品房的建筑,由于其具有不同的能源消费特点,应将它们分开进行能耗数据采集,居住建筑部分应纳入居住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体系,公共建筑部分应纳入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体系。
3.1.2 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应分为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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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大型公共建筑的平均能耗值高于欧洲水平,与美国、日本的平均值大体接近。由于不同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不同城市和地区的建筑能耗特点各不相同,但存在相同的规律,即在能耗水平上,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之间存在相对清晰的分界线,并且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都远高于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虽然大型公共建筑的数量不多,但由于电耗指标高,大型公共建筑在民用建筑总能耗中占有很大比重。由于能耗指标高,改造1m2的大型公共建筑所能取得的节能效果相当于改造10~15m2的居住建筑,同时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远比对涉及居民在内的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要容易得多。特别是实施政府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不仅可以减少公共财政支出,同时可通过政府机构率先垂范,起到示范作用。本标准分别对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耗数据采集,确定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指导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3.1.3 居住建筑应按以下建筑层数划分,并分3类进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1 低层居住建筑(1层至3层);
2 多层居住建筑(4层至6层);
3 中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7层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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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能耗及使用人群等差异性较大,为了更准确地估算整个社会居住建筑的能耗,本标准将居住建筑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3类进行能耗数据采集。这里将中高层居住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合为一类,是考虑到7层至9层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和10层及以上的高层居住建筑的能耗差异不是很明显。居住建筑的层数分类划分方法是参考《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中对住宅按层数的划分方法。
3.1.4 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分别按以下建筑功能划分,并分4类进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1 办公建筑;
2 商场建筑;
3 宾馆饭店建筑;
4 其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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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在公共建筑中,办公楼、商场和宾馆饭店所占的数量比例大,同时能耗差异也较大。据有关单位的初步统计,办公建筑的能耗约为80~150kWh/(m2·年),而高档商场建筑能耗则高达300~400kWh/(m2·年),因此本标准选择了这三类公共建筑作为主要的能耗数据采集对象,并将其余的公共建筑类型都归入“其他建筑”,共分4类进行能耗数据采集,既能减少工作量,又能较准确地估算全社会公共建筑的能耗。
3.2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指标
3.2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指标
3.2.1 民用建筑能耗应按以下4类分别进行数据采集:
电、燃料(煤、气、油等)、集中供热(冷)、建筑直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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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民用建筑使用的能源包括:电、煤、气、油、集中供热、集中供冷、建筑独立产生并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等各种能源形式,归纳为四类:电、燃料(煤、气、油等)、集中供热(冷)、建筑直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本标准对各种能源形式单独进行能耗数据采集。对建筑自备热源(建筑自备小型电炉,燃气/油炉)和分户独立采暖的情况,以及对单栋建筑自备冷源(制冷机、热泵机组)和每户独立制冷(窗式空调器、分体空调器、户式中央空调等)的情况,由于是直接采集进入建筑的电量或燃料消耗量,因此集中供热(冷)量中不再重复采集这部分能耗。集中供热(冷)量的采集仅是指针对依靠供热管道(或供冷管道)为建筑提供热量(或冷量)的采集。
3.2.2 民用建筑基本信息采集指标应包括各类民用建筑的总栋数和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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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在采集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的同时,可以掌握我国各地城镇民用建筑的具体栋数和建筑面积,为政府部门制定能源领域的政策提供依据,比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范围和节能潜力分析等。
3.2.3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指标应为各类民用建筑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和全年总能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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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能耗数据采集除了得到城镇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总量外,还需要得到单位建筑面积的能耗量,从而既可以与我国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能耗指标进行对比,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的建筑能耗指标进行对比。
4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量和样本的确定方法
4.1 一般规定
4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量和样本的确定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应按中国行政分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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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在我国现有的行政分区范围内进行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可以利用现有的行政职能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规范与有效地实施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工作。
4.1.2 采集的民用建筑能耗数据应按国家级、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地级市、地级区、州、盟)三级进行能耗数据汇总。
4.1.3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应以县级行政区域(县、县级市、县级区、旗)为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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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是在我国现有的行政分区范围内进行逐级上报的,因此基层单位在整个能耗数据采集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关系到数据的可靠性与准确性,本标准规定县级行政区域(县、县级市、县级区、旗)为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的基层单位。
4.1.4 基层单位的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量和样本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确定。
4.1.5 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样本量和样本应采用分类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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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统计调查方法有统计报表、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几种形式。
统计报表是由国家统一颁发表格,由企事业单位根据一定的原始记录和核算资料,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定期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调查方式。
普查是为了某一特定目的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全面调查。其特点是:调查单位多、内容全面、工作量大、所需费用高,主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抽样调查是按随机原则,从总体调查对象中抽取一部分单位作为样本来进行观察,并根据其观察结果,从局部推断总体的一种非全面调查。抽样调查与其他调查方式比较,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资料的时效性,又能推断出比较准确的全面资料,还因其原理和方法以数学理论为依据,有较高的科学性,所以这种调查方式在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控制以及市场调查等方面应用非常广泛。
重点调查是在总体调查对象中选取一部分对全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重点单位进行调查的一种调查方法。一般情况下,重点调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掌握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不需要利用重点调查的综合指标来推断总体的数量,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利用重点调查所得的数据资料,对总体的数据做出大致的估算。
典型调查是根据调查的目的和要求,在对被研究对象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有意识地选取若干具有典型意义的或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调查。由于典型单位的选择是有意识的,不是随机抽样,所以对总体推断无法计算误差,而且推断的结果是较粗略的估计。
鉴于以上几种调查方式的特点,本标准对城镇民用建筑的基本情况(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功能等)进行普查,即逐一调查;但对于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建筑能耗,由于其数量巨大,如果进行全面调查,要消耗很大的人力和物力,因此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能耗数据采集;而对于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能耗,由于其数量较少、但单位建筑面积耗能量巨大的特点,对这类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采用逐栋建筑调查的方式,深入了解每栋建筑物内的能源消耗情况。
抽样法是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利用样本的实际资料计算样本指标并据以推算总体相应数量特征的一种统计分析方法。抽样法是建立在随机抽样的基础上的。
随机抽样法:设要调查的总体有N个个体,从这N个个体中机会均等地抽取第一个样,然后在剩下的(N-1)个个体中机会均等地抽取第二个样,……,最后,在所剩N-(n-1)个个体中机会均等地抽取第n个样,调查得到每个样的指标,这种抽样法称为随机抽样法。
分类抽样法:将有N个个体的总体先分成K个互不重叠的子总体,设第j个子总体有Nj(j=1,…,K)个个体,则有
,这些子总体就称为类。从每类中独立进行随机抽样,这K组样本合成为总体的分类样本。分类抽样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能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因为在抽样前经过分类,可以把总体中标志值比较接近的单位归为一类,将差异较大的分开,使各类的分布比较均匀,而且各类都有中选的机会,使样本更接近于总体的分布,从而提高样本的代表性。
第二能降低总体方差对抽样误差的影响。由于分类抽样是针对各类中抽选的样本单位,因而影响抽样误差的只是各类的类内方差,排除了各类间方差的影响,所以,在总体各单位标志值大小悬殊的情况下,运用分类抽样比纯随机抽样可以得到更准确的结果。
因此,本标准对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采用了分类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4.1.6 大型公共建筑应采用逐一调查的方式进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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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由于大型公共建筑的数量占建筑总量的比例小,但单位建筑面积耗能量巨大,因此采用逐一调查的方法进行能耗数据采集。
4.1.7 基层单位应按本标准附录A中表A.0.1的格式,建立辖区内的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总表。上一次数据采集后竣工的所有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应补充到上一次建立的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总表中,上一次数据采集后拆除的城镇民用建筑应从上一次建立的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总表中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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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建筑基本信息可以从以下途径获取:
1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如地区建设系统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
2 到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资料文案统计;
3 组织专人进行现场调查和统计;
4 物业管理部门配合填写。
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几种途径相结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档案管理等多方面的力量完成数据与信息采集工作。
088'>《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154-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