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154-200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

Standard for energy consumption survey of civil buildings

JGJ/T 154-2007

J 685-200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67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154-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7月23日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5]84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发达国家建筑能耗数据采集的最新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象与指标;4.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量和样本的确定方法;5.样本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方法;6.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生成与报送方法;7.民用建筑能耗数据发布。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5楼,邮政编码:518031)

本标准参编单位: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湖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大连理工大学土木水利学院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湖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俊跃 付祥钊 魏庆芃 马晓雯 李念平 端木琳 任俊 周辉 闫增峰 张蓓红 熊世峰 王云新 龙恩深 李劲鹏 夏向群 刘勇

1总则

1      

1.0.1  为加强我国能源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指导和规范我国的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工作,促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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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城镇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各类能源消耗量数据的采集和报送。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民用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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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      

2.0.1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energy consumption survey of civil buildings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类能源量数据的采集。

2.0.2  居住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energy consumption surve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居住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类能源量数据的采集。

2.0.3  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energy consumption survey of public buildings

   公共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类能源量数据的采集,公共建筑分为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2.0.4  中小型公共建筑  non-large-scale public buildings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m2的公共建筑。

2.0.5  大型公共建筑  large-scale public buildings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万m2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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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建筑直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independently provided

   由建筑或建筑群独立配备的设备和系统所利用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不包括建筑物使用的电网中的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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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分类随机抽样  random sample in classification

   先将总体按规定的特征分类,然后在各类中按随机抽样原则抽选一定个体组成样本的一种抽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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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集中供热  centralizedheat-supply

   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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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集中供冷  district cooling

   使用集中冷源,通过供冷输配管道,为一个或几个区域的建筑提供冷量的供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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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象与指标

3.1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象与分类

3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象与指标

3.1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象与分类

3.1.1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应分为居住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和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于综合楼或商住楼,居住建筑部分应纳入居住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体系,公共建筑部分应纳入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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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应分为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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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居住建筑应按以下建筑层数划分,并分3类进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1  低层居住建筑(1层至3层);

   2  多层居住建筑(4层至6层);

   3  中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7层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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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分别按以下建筑功能划分,并分4类进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1  办公建筑;

   2  商场建筑;

   3  宾馆饭店建筑;

   4  其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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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指标

3.2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指标

3.2.1  民用建筑能耗应按以下4类分别进行数据采集:

   电、燃料(煤、气、油等)、集中供热(冷)、建筑直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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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民用建筑基本信息采集指标应包括各类民用建筑的总栋数和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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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指标应为各类民用建筑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和全年总能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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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量和样本的确定方法

4.1 一般规定

4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量和样本的确定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应按中国行政分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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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采集的民用建筑能耗数据应按国家级、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地级市、地级区、州、盟)三级进行能耗数据汇总。

4.1.3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应以县级行政区域(县、县级市、县级区、旗)为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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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基层单位的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量和样本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确定。

4.1.5  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样本量和样本应采用分类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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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大型公共建筑应采用逐一调查的方式进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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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基层单位应按本标准附录A中表A.0.1的格式,建立辖区内的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总表。上一次数据采集后竣工的所有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应补充到上一次建立的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总表中,上一次数据采集后拆除的城镇民用建筑应从上一次建立的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总表中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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