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1总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0-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1.2、3.1.3、3.1.4、3.3.4、3.3.6、3.3.7、3.3.8、3.3.9、3.3.10、3.3.13、3.3.16、3.3.20、3.3.21、3.6.3、3.10.10、3.10.13、3.10.15、3.10.22、3.10.25、3.13.11、4.3.10、4.3.11、4.4.2、4.4.3、4.4.12、4.4.17、4.10.13、6.3.9、6.5.6、6.5.20条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3.3.3、3.3.16、4.1.2、4.2.3、5.2.1、9.2.7、10.2.1条

3.《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GB 50336-2018第1.0.5、1.0.8、3.1.6、5.4.1、5.4.7、6.2.17、8.1.1、8.1.2、8.1.5、8.1.7条

4.《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第1.0.5、4.1.6、5.1.4、7.3.1、7.3.4、7.3.9、12.0.4条

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第4.1.5、4.2.1、5.1.2条

6.《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2017第4.1.1、4.3.4、4.10.2、6.1.1、6.2.4、6.3.3、11.1.1、14.1.5、16.1.1、18.4.2条

7.《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第3.0.2、3.0.8、4.0.1、6.4.4、10.1.11、11.3.6条

8.《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2014第3.1.2、3.1.9、3.4.5条

9.《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232-2016第3.1.9、4.1.6条


1总则


1.0.1为在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水资源与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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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工程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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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2.0.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应具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有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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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的防洪、防滂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区域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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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选用的材料、产品与设备必须质量合格,涉及生活给水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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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选用的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应为节水和节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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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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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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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建筑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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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建筑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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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对处于公共场所的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不影响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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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设备与管道应方便安装、调试、检修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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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管道、设备和构筑物应根据其贮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应采取的防腐蚀及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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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湿陷性黄土地区布置在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地下给水排水管道,应按湿陷性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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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室外检查井井盖应有防盗、防坠落措施,检查井、阀门井井盖上应具有属性标识。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阀门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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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穿越人民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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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生活热水、游泳池和公共热水按摩池的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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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给水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不间断向建筑或小区供水的能力,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应满足用户的正常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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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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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不得影响城镇给水管网正常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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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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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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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给水管网

3.2.1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系统供水方式及供水分区应根据建筑用途、建筑高度、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运营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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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及连接方式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采用的阀件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管材及管件的公称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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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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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室外埋地给水管道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与建筑物及其他管线、构筑物的距离、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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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给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区域的给水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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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建筑室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2管道的布置不得受到污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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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生活饮用水管道配水至卫生器具、用水设备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

2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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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部或顶部接入,其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且不得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倍,补水管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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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筑物,且与城镇给水管网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

2从城镇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倒流设施时,向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4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不含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短支管)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5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箱)中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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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生活饮用水管道供水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防止回流设施:

1接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等设施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引入管上设置有空气间隙的水箱,设置位置应在防护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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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施时,应在用水管道上如下位置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止回流污染措施: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设有空气间隙但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采用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补水水嘴与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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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储水和增压设施

3.3.1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废水、雨水等非饮用水渗入和污染,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消防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池(箱)壁。

2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生活饮用水池(箱)的上方。

4生活饮用水池(箱)、水塔人孔应密闭并设锁具,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5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应设置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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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生活给水系统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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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房管路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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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设置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间、给水泵房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要求,应具备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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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生活饮用水水箱间、给水泵房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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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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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节水措施

3.4.1供水、用水应按照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项、分级安装满足使用需求和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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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给水系统应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和阀门等,减少管道系统的涌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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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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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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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公共场所的洗手盆水嘴应采用非接触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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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生活给水水池(箱)应设置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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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集中空调冷却水、游泳池水、洗车场洗车用水、水源热泵用水应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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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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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9.3管道及附配件

9.3.1应定期全面检查金属管道腐蚀情况,发现锈蚀应及时做修复和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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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应定期检查并确保所有管道阀件正常工作。当不能满足功能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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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每年在雨季前应对屋面雨水斗和排水管道做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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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应对用于结算的计虽水表在使用中进行强制检定并定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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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应定期向不经常排水的设有水封的排水附件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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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设备运行维护

9.4.1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检修完成后,应放水试运行,直至放水口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后,才能向管道系统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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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维修给水排水设备时,应采取断电、警示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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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每年雨季前应对雨水提升泵进行检查,并应保证设备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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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筑物

9.5.1生活用水贮水箱(池)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且生活饮用水箱(池)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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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生活饮用水供水泵房、水箱间和水质净化设备间应有专人管理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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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突发事件造成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的,应经清洗、消毒,重新注水后,对水质进行检测,水质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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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给水排水设备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活饮用水供水泵房、水箱间和管道直饮水设备间内应保待整洁,严禁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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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水处理设备加药间、药剂贮存间应设专人管理,对接触和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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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化粪池(生化池)应进行维护管理,定期清淤,保证安全运行。维护管理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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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应加强对雨水调蓄池等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严禁向雨水收集口及周边倾倒垃圾和生活污、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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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游泳池及休闲设施的池水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应关闭设施停止运行,并应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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