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0-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1.2、3.1.3、3.1.4、3.3.4、3.3.6、3.3.7、3.3.8、3.3.9、3.3.10、3.3.13、3.3.16、3.3.20、3.3.21、3.6.3、3.10.10、3.10.13、3.10.15、3.10.22、3.10.25、3.13.11、4.3.10、4.3.11、4.4.2、4.4.3、4.4.12、4.4.17、4.10.13、6.3.9、6.5.6、6.5.20条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3.3.3、3.3.16、4.1.2、4.2.3、5.2.1、9.2.7、10.2.1条
3.《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GB 50336-2018第1.0.5、1.0.8、3.1.6、5.4.1、5.4.7、6.2.17、8.1.1、8.1.2、8.1.5、8.1.7条
4.《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第1.0.5、4.1.6、5.1.4、7.3.1、7.3.4、7.3.9、12.0.4条
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第4.1.5、4.2.1、5.1.2条
6.《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2017第4.1.1、4.3.4、4.10.2、6.1.1、6.2.4、6.3.3、11.1.1、14.1.5、16.1.1、18.4.2条
7.《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第3.0.2、3.0.8、4.0.1、6.4.4、10.1.11、11.3.6条
8.《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2014第3.1.2、3.1.9、3.4.5条
9.《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232-2016第3.1.9、4.1.6条
1总则
1.0.1为在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水资源与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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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建筑给水排水系统是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的重要系统,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的必须设施,是绿色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给水与排水是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末端及起端,对合理利用各种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方面是最终的用户与起始的控制单元,是城镇节水的关键组成环节,因此,有效发挥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也是制定本规范的重要目的。本规范按照“综合化、性能化、全覆盖、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了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和技术经济政策对有关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含建筑给水排水)提出了诸多严格规定和要求,是编制本规范的基本依据。
1.0.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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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和节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
1.0.3工程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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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应具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有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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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必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能力。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应具有预防多种突发事件影响的能力;在得到相关突发事件将影响设施功能信息时,应能采取应急准备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对设施功能带来的损害;应设置相应监测和预警系统,能及时、准确识别突发事件对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带来的影响,并有效采取措施抵御突发事件带来的灾害,采取相关补救、替代措施保障设施基本功能。如中水处理站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时,要求调节池污水应具备直接进行消毒和应急检测的条件,对中水调节池内的污水直接进行消毒,并为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等。
2.0.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的防洪、防滂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区域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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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施防洪、防涝的要求。《防洪标准》GB50201-2014中第3.0.8条规定“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提高防洪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中第3.1.3条规定,除应满足规划确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外,还应考虑超过该重现期时的应对措施。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属于“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因此要求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应在满足所服务城镇防洪防涝设防相应等级要求的同时,还应根据建筑给水排水重要设施和构筑物具体情况,适度加强设置必要的防止洪灾防涝的设施。
2.0.3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选用的材料、产品与设备必须质量合格,涉及生活给水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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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施选用的材料、产品与设备执行的质量和卫生许可的原则。建筑给水排水设施选用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状况直接涉及设施的运行安全、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必须予以许可控制。建筑给水排水相关材料和设备选用必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建筑生活给水还应保障其卫生安全,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如生活水箱、供水泵、管道、阀门等;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化学处理剂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0.4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选用的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应为节水和节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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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建设时就应选取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的要求。即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建筑中水和雨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过程以及相关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和其他用水的用水过程,所采用的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都应该具有节水和节能的功能,以保证系统运行过程中发挥节水和节能的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分别对相关节能和节水要求作出了原则的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发布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城镇节水工作指南》中对各类用水推广采用具有节水功能的工艺技术、节水重大装备、设施和器具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2.0.5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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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建设的有关“三同时”的建设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都分别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环保和节水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要求。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
2.0.6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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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必须遵照相应技术标准进行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必须对相关系统和设施制定科学合理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技术规程,并按规程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更新,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以保证系统和设施正常运转安全和服务质量。
2.0.7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建筑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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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本条对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时防止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产生危害作出了规定。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在建设和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污水的处理和输送过程还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泥,建筑排水系统在室内产生的臭气必须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避免危害环境和人身健康。199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8年发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对社会生
活中的环境噪声作出了更高要求的新规定。2002年国家还特别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和污泥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还对固体废弃物、水污染物、有害气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制定了相关标准或要求,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都必须采取严格措施执行这些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能源消耗间接产生的CO2,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要采取综合措施减排温室气体,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承担相应的责任。
2.0.8建筑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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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本条规定了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等的防护要求。建筑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消毒剂、氧化剂,污水和污泥处理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都必须予以严格管理,污水管网和泵站的维护管理以及加氯消毒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等都是建筑给水排水设施运行中经常发生人身伤害和事故灾害的主要部位,要重点完善相关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国家和相关部门颁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化学危险品的分类、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对其涉及的多种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予以严格管理。
2.0.9对处于公共场所的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不影响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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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在公共场所建有的相关设施,如某些加压、蓄水、消防设施和检查井、闸门井、化粪池及隔油池等,其设置要在方便其日常维护和设施安全运行的同时,还要避免对车辆和行人正常活动的安全构成威胁。
2.0.10设备与管道应方便安装、调试、检修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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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设计、施工安装时应考虑设备的测试维护方便,管道应有安装、检修和维护的操作空间。
2.0.11管道、设备和构筑物应根据其贮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应采取的防腐蚀及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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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中接触腐蚀性药剂的构筑物、设备和管道要采取防腐蚀措施,如加氯管道、化验室下水道等接触强腐蚀性药剂的设施要选用工程塑料等;密闭的、产生臭气较多的车间设备要选用抗腐蚀能力较强的材质。管道都与水、土壤接触,金属管道及非金属管道接口,当采用钢制连接构造时均要有防腐措施,具体措施应根据传输介质和设施运行的环境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合理采用。
2.0.12湿陷性黄土地区布置在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地下给水排水管道,应按湿陷性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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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湿陷性黄土分自重湿陷性黄土及非自重湿陷性黄土,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应根据不同的湿陷类型及湿陷等级采用相应的防水措施。防水措施又分基本防水措施,检漏防水措施、严格防水措施和侧向防水措施,具体规定及做法详见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的规定。
2.0.13室外检查井井盖应有防盗、防坠落措施,检查井、阀门井井盖上应具有属性标识。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阀门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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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本条规定检查井井盖选用原则。为避免在检查井井盖损坏或缺失时发生行人不慎跌落造成伤亡事故,故规定井盖有防盗、防坠落的措施,如防坠落网等。建筑小区的检查井规格有大有小,埋设深度深浅不一。一般井内径较小时,行人不容易跌落。但是井内径大于或等于600mm时,行人容易跌落井内,造成伤害。
2.0.14穿越人民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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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本条规定了给水管道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的规定,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围护结构整体强度及其密闭性,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管道应采用钢塑复合管或热镀锌钢管,管径不宜大于150mm,且应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或防护密闭隔墙两侧(当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2.0.15生活热水、游泳池和公共热水按摩池的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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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生活热水的原水即制备生活热水的冷水,生活热水与冷水为同一使用对象,因此两者对水质的基本要求应一致,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本条也是对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热水按摩池补充水水质的规定,目的是保证池水水质不受补充水的污染,简化池水循环净化处理工艺流程和设施、设备的配置,节约建设费用和运营成本,方便系统管理。
(1)本条的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热水按摩池是人工建造的水池,以下均同。
(2)由于室外给水工程的供水水质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该标准与游泳池等的水质卫生要求基本一致,仅游泳池池水要进行再次消毒,且消毒剂品种选用较宽泛,这就极大地简化了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的工艺流程和设施、设备的配置。
(3)如采用自备水源为地面水时,则需进行多种工序,如沉淀、絮凝、过滤、消毒等处理;如为地下水时,需进行除铁、除锰等处理,这样不仅增加建设和运营成本,而且给管理带来很多不方便。为此,如遇此情况应由供水水源部门进行相应的预净化处理。
3给水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不间断向建筑或小区供水的能力,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应满足用户的正常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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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本条规定了建筑的给水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建筑给水包含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由于关系到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给水系统应该保证以满足需求的水量和水压向供水范围内所有用户不间断地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用水。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建筑与小区应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特点、水资源条件、建设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用水定额。给水水压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用水压力要求。当建筑与小区生活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不足时,应设置加压装置;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设施。二次供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和物业管理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
建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公共服务、消防以及其他用水等。建筑给水系统除了满足生活用水对水质、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之外,还必须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消防水源必须安全可靠,如室外给水水源要为两路供水,当不能满足时,室内消防水池要储存室内外消防部分的全部用水量等。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灭火所需的水量、水压要求,以达到迅速扑灭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3.1.2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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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建筑物终端用水设备及器具处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提供安全的饮用水对身体健康是必不可少的。
3.1.3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不得影响城镇给水管网正常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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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城镇供水安全涉及全社会的公众利益、社会稳定与城镇安全,作为城镇供水组成之一的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的供水不能影响城镇整体供水管网的运行安全。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如选择不合理、设备质量不合格、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验收不严格、运行管理不善等都可能对城镇供水管网水质、水量和水压造成影响。因此,涉及二次加压与调蓄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规定,以确保城镇整体供水安全。
3.1.4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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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本条明确了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供水管网及生活饮用水给水水质安全的规定。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加压与调蓄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其中,自建设施供水中的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炭、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城市供水条例》中明确:“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需要将城镇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无论自备水源系统供水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城市给水水质,不能将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与城镇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必须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接入自备水源系统的贮水(或调节)池,通过自备水源系统的加压设备后使用。城镇给水的放水口与贮水(或调节)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城镇给水管网是向城镇供给生活饮用水的基本渠道,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为了保障供水水质卫生安全,当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建筑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严禁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而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贮存池内,补水口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保证有效的空气间隙。接入中水及雨水回用系统清水池(箱)内的生活饮用水补水管应从清水池(箱)上部或顶部引入,补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另外,当饮用水管道单独设置时,中水管道亦不得与其他生活给水管道进行直接连接。
3.1.5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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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本条规定生活饮用水不得被回流污染。生活饮用水发生回流污染隐患有两种,一是因给水系统下游压力的变化使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而引起的背压回流,二是给水管道内负压引起卫生器具、受水容器中的水或液体混合物倒流入生活给水系统的虹吸回流。为防止建筑给水系统产生回流污染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根据回流性质(背压回流或虹吸回流)、回流污染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低、中、高三个危险级别),采取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
3.2给水管网
3.2.1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系统供水方式及供水分区应根据建筑用途、建筑高度、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运营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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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系统的分区供水原则,明确了给水泵房的基本功能。建筑生活给水系统首先要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满足低层的供水要求,高层给水系统的水平和竖向分区要兼顾节能、节水和方便维护管理。分区供水的目的不仅为了防止损坏给水配件,同时可避免过高的供水压力造成用水不必要的浪费。分区的最大静水压力不应大于用水器具给水配件能够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0MPa。
3.2.2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及连接方式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采用的阀件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管材及管件的公称压力。
▼ 展开条文说明
3.2.2本条提出了给水管道、阀门及附件的性能要求。给水管材、管件及其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管件的允许工作压力,除取决于管材、管件的承压能力外,还与管道接口承受的拉力有关。这三个允许工作压力中的最低者,为管道系统的允许工作压力。给水管道上的各类阀门及附件的工作压力等级,应大于或等于其所在管段的管材及管件的工作压力。
3.2.3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 展开条文说明
3.2.3本条是针对室外给水管网干管提出的。要求由城镇管网直接供水或区域加压的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建筑与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干管要求布置成环状布置是为了提高供水安全性,减少由于支状布置产生的死水区,提高供水水质。
3.2.4室外埋地给水管道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与建筑物及其他管线、构筑物的距离、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
▼ 展开条文说明
3.2.4本条规定了室外总体上的给水管道布置原则。室外给水管道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与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管线之间要保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对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建筑外墙的净距推荐不小于1m,并对室外给水管、热水管、热力管、排水管、电缆等各类管线间及其与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也有相应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还规定,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污水管道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生活给水管道不应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3.2.5给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区域的给水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2.5为保证室外供水的卫生安全,供水管网要避开毒物污染区;在通过腐蚀性地域时,要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采用耐腐蚀的塑料管道、对管道外壁作防腐处理或设置专用管沟等,保证管道在使用期不出事故,水质不会受污染。
3.2.6建筑室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2管道的布置不得受到污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3.2.6本条规定了室内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敷设的基本原则。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不能由于管道的漏水或结露产生的凝结水造成对安全的严重隐患,产生对财物的重大损害。明露敷设的生活给水管道不要布置在阳光直接照射处,以防止水温的升高引起细菌的繁殖。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排水沟内,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敷设的位置要方便安装和维修,不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暗装时不能埋设在结构墙板内,暗设在找平层内时要采用抗耐蚀管材,且不能有机械连接件。住宅的给水总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以便于给水总立管的维护和管理,不影响套内空间的使用,住宅的公共功能的阀门、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或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埋地敷设的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不应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3.2.7生活饮用水管道配水至卫生器具、用水设备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
2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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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本条是对卫生器具、用水设备配水口防回流污染的规定。从配水口流出的已使用过的污废水,不得因生活饮用水水管产生负压而被吸回生活饮用水管道造成生活饮用水水质严重污染事故,因而要求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其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因此,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大便器(槽)、小便器(槽)的冲洗阀时,必须采用带有空气隔断的专用冲洗阀,严禁采用无空气隔断的普通阀门直接连接。
3.2.8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部或顶部接入,其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且不得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倍,补水管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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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本条是对非供生活饮用的水池(箱)的生活饮用水补水管防回流污染的规定。为了防止回流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水池、水箱的补水管出口应确保与其溢流边缘间距满足所需的空气间隙:针对以生活饮用水为水源的消防或其他非供生活饮用的贮水池(箱),其贮水水质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当生活饮用水管网向贮存以杂用水水质标准水作为水源的消防用水等贮水池(箱)补水或向中水、雨水回用水等回用水系统的清水池(箱)补水时,应从清水池(箱)上部或顶部引入,补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且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当需向雨水蓄水池(箱)补水时,必须采用间接补水方式,要求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且应高于室外地面。
3.2.9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筑物,且与城镇给水管网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
2从城镇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倒流设施时,向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4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不含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短支管)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5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箱)中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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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本条是对生活饮用水的用水管道和设备设置倒流防止器的规定。为避免城镇生活饮用水受到回流污染,要求在小区或单体建筑的环状室外给水管与不同室外给水干管管段连接的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上、从室外给水管直接抽水的水泵吸水管,连接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或密闭容器的进水管上,必须设置倒流防止器。为使生活饮用水不被消防系统用水污染,小区或单体建筑的给水管连接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及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的贮水池(箱)抽水的消防泵吸水管上,也必须设置倒流防止器以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
3.2.10生活饮用水管道供水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防止回流设施:
1接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等设施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引入管上设置有空气间隙的水箱,设置位置应在防护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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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本条是对生活饮用水管道与有害有毒污染场所和设备连接的防回流污染规定。当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接至贮存池(罐)、装置及设备时,其连接管上必须设置倒流防止器。对于有害有毒场所,要求双重设防,为防止防护区内、外及内部交叉污染,除了设置倒流防止器外,还必须在防护区外设置隔断水箱,隔断水箱的进水管出水口应确保有符合规定的空气间隙。
3.2.11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施时,应在用水管道上如下位置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止回流污染措施: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设有空气间隙但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采用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补水水嘴与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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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本条是对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可能产生虹吸回流的用水设施连接的规定。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管或补水管、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或补水水嘴、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灌溉喷头、消防软管、轻便消防水龙等设施,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负压回流现象,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供水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杜绝回流污染的有效措施。防止虹吸回流,可以根据设置场合回流危害程度采用适宜的真空破坏器、倒流防止器等。
3.3储水和增压设施
3.3.1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废水、雨水等非饮用水渗入和污染,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消防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池(箱)壁。
2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生活饮用水池(箱)的上方。
4生活饮用水池(箱)、水塔人孔应密闭并设锁具,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5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应设置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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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本条规定了生活给水系统储水设备的卫生安全性能要求。水池、水箱、水塔等是生活饮用水系统二次供水用于储存、调节和直接供水的重要设施,其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符合卫生标准,并应耐腐蚀、易清洗。其设置应保证储水不受污染,不结冰,水质不变质。构筑物内生活饮用水水池(箱),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和顶盖,应设置在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维修方便的专用房间内,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有防冻、隔热措施。一般防冻的做法有:生活饮用水水池(箱)间采暖;水池(箱)、水塔做防冻保温层。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单独设置,不与消防水池合建;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生活给水设施,不应设置于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水箱周围2m以内无污水管和污染物;埋地式生活饮用水池周围10m以内无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进、出水管的设置不应使水池(箱)内形成滞水区,溢、泄流管、通气管的设置均不能污染水质;水池(箱)应具有防投毒和生物进入的安全防护措施;人孔应密闭并加锁。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为确保供水水质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水池(箱)要配置消毒设施,可采用紫外线消毒器、紫外光催化氧化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安全可靠的消毒设备,其设计和安装使用要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3.3.2生活给水系统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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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本条规定了保证给水水泵安全运行的基本原则。水泵机组设置备用泵是保障泵房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当泵组中某台水泵发生了故障时,备用泵应立即投入运行,避免造成供水安全事故。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3.3.3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房管路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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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本条规定了给水系统防水锤的性能要求。建筑给水系统的水锤往往发生在停泵或紧急关阀时,不仅产生噪声,还可能会使阀门受损或管道拉断,甚至导致泵房水淹,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对于存在水锤隐患的给水泵房,如高层建筑及供水距离长的多层建筑,其给水加压泵房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止回阀类型、环境噪声要求等因素,采取设置水锤吸纳器、速闭止回阀、缓闭止回阀和多功能水泵控制阀等消除水锤的措施,以保证给水管道的使用安全。
3.3.4设置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间、给水泵房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要求,应具备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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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本条规定了泵房安全运行的基本原则。泵房是二次供水的心脏部位,其安全运行是保障供水安全的必要条件。泵房设置及其安全对于保证水泵有效运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以及维护运行人员的安全必不可少。泵房内机组及空间的布置以不影响安装、运行、维护及检修为原则,水泵吸水管设置应避免气蚀,泵房的主要通道应方便通行,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泵房的防淹设施包括在水泵房入口处设置一定高度的挡水板,在水泵房设置地面集水报警装置等。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避免积水影响水泵安全运行。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应与水池(箱)的最大泄流量相匹配。泵房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
3.3.5生活饮用水水箱间、给水泵房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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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泵房的监控措施包括安全防护和设施数据的监控措施,对泵房配备门禁、摄像等安防措施或采用密码、指纹等身份识别安全技术以保障泵房安全,对水池水位、水泵启停或故障、水池水质等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远程实时监控,及时了解泵房内设施动态,发现设备故障、人为破坏等不利情况及早报警、处理。
3.3.6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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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本条对给水系统运转设备设置位置提出了基本要求。水泵、冷却塔等给水加压、循环及冷却等设备运行中都会产生噪声、振动及水雾,因此,除工程应用中要选用性能好、噪声低、振动小、水雾少的设备及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不得将这些设备设置在要求安静的卧室、客房、病房等噪声敏感房间的上层、下层及毗邻位置,以免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给水系统管道、设备的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的有关规定。为防止设备运转噪声和振动对居住环境的污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降噪减振措施,如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设置隔振基础、水泵进出水管上设置隔振装置、管道采用弹性支吊架、泵房内墙设置隔声吸声措施等。
3.4节水措施
3.4.1供水、用水应按照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项、分级安装满足使用需求和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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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供水、用水计量是促进节约用水的有效途径,也是改善供水和用水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城镇供水的出厂水及输配水管网供给的各类用户都必须安装计量仪表,自建设施供水也须计量,推进节约用水。
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情况,对不同用水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方便统计用水量,并据此施行计量收费,以实现“用者付费”,达到鼓励行为节水的目的,同时还可统计各种用途的用水量和分析渗漏水量,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各管理单元通常是分别付费,或即使是不分别付费,也可以根据用水计量情况,对不同管理单元进行节水绩效考核,促进行为节水。为保证计量的准确,计量装置是要定期检定或更换的。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及《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中都对最常用的计量装置水表的检定和使用年限做出了规定:口径DN15~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a;口径>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a;口径DN>50或常用流量大于16m3/h的水表,检定周期不应大于2a。
3.4.2给水系统应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和阀门等,减少管道系统的涌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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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本条提出了给水管网减少漏失水量的要求。降低给水管网漏损对节约用水、提高供水效益、推广绿色建筑、建设节约型城市有重要意义。给水系统应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和阀门等,降低给水管网漏损应从管网规划、管材选择、施工质量控制、运行压力控制、日常维护和更新、漏损检测和及时修复等多方面来控制。供水管网的漏失水量应控制在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范围内。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规定了城市供水基本漏损率控制评定标准为10%(一级)和12%(二级),并根据用户抄表百分比、单位供水量管长、年平均出厂压力和最大冻土深度进行修正;城镇给水管网漏失率不应大于修正后漏损率评定标准的70%。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要求“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根据国家规定并参照有关二次供水对漏损控制8%~10%的要求,按下限8%取值。
3.4.3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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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我国水资源严重匮乏,用水形势极为严峻,为贯彻国家节水政策及避免大量采用自来水对人工水景补水的浪费行为,规定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应利用中水(优先利用市政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作为非亲水性室外景观水体用水的水源和补水。与人接触的人工水景,如旱喷泉等,应采用自来水补水。
3.4.4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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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控制用水点处供水压力是给水系统节水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给水额定流量是为满足使用要求,用水器具给水配件出口在单位时间内流出的规定出水量。流出水头是保证给水配件流出额定流量,在阀前所需的水压。用水点处供水压力大于用水器具的流出水头时,用水器具实际流量超过额定流量的现象,称超压出流现象。该实际流量与额定流量的差值,为超压出流量。超压出流不但会破坏给水系统水量的正常分配,影响用水工况,同时因超压出流量为无效用水量,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给水系统应采取措施控制超压出流现象,采取减压措施,避免造成浪费。根据国家“十二五”科技重大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课题《建筑水系统微循环重构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的成果,用水点压力控制在0.2MPa,流量处于舒适流量的范围。
当使用恒定出流或有特殊水压要求的用水器具时,该部分管道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相应用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但应选用节水型产品。
3.4.5公共场所的洗手盆水嘴应采用非接触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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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洗手盆采用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水嘴或脚踏冲洗龙头等非接触式水嘴,在使用者离开后,会自动定时断水,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时不仅节水,而且卫生,特别是在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时,不会造成不同使用者由于接触水嘴后而交叉感染。延时自闭式水嘴还具有限定每次给水量和给水时间的功能,具有较好的节水性能。
3.4.6生活给水水池(箱)应设置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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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本条提出了水池、水箱水位控制和溢流控制的基本要求。为避免自动水位控制阀失灵、水池(箱)溢水造成水资源浪费,贮水构筑物应设置水位监视、报警和控制仪器和设备。对于水池、水箱溢水可能造成水淹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场所,还应设置应急自动关闭进水阀,以达到报警联动、自动关闭进水阀门的目的。自动关闭进水阀可采用电磁阀或电动阀。
3.4.7集中空调冷却水、游泳池水、洗车场洗车用水、水源热泵用水应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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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循环用水是将用水系统内产生的废水,经适当处理后重复使用,不补充或少量补水,不排放或少排污的用水方式,是节水的重要方式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城镇节水工作指南》(建城函〔2016〕251号)规定:通过城镇、公共机构和建成区工业企业等不同尺度、不同层面的水循环利用系统建设,推进优水优用、循环利用和梯级利用,提高水的循环利用效率;公共机构和公共建筑的内部水的循环与循序利用主要包括中水利用、空调冷却循环水系统、水景、游泳池、生活热水、锅炉供水等。空调冷却水、游泳池水、水上游乐池用水、洗车场洗车用水、水源热泵用水等应通过处理实现循环使用,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水的消耗量,同时减少污废水排放量。
3.4.8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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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传统的绿化浇洒系统一般采用漫灌或人工浇洒,不但造成水的浪费,而且会产生不能及时浇洒、过量浇洒或浇洒不足等一些问题,而且对植物的正常生长也极为不利。随着水资源危机的日益严重,传统的地面漫灌已不能适应节水要求,应通过采用节水灌溉技术节约水资源。
节水灌溉具有很好的节水效果,已成为建筑室外用水节水的重要技术。采用节水灌溉方式如喷灌、滴灌、微喷灌、涌流灌和地下渗灌等,比地面漫灌省水50%~70%。具体灌溉方式应根据水源、气候、地形、植物种类等各种因素综合确定。例如,喷灌适用于植物大面积集中的场所,微灌系统适用于植物小面积分散的场所;采用再生水灌溉时,因水中微生物在空气中极易传播,应避免采用喷灌方式,可以采用微喷灌、滴灌等不会产生气溶胶的方式;滴灌系统敷设在地面上时,不适于布置在有人员活动的绿地里。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9.3管道及附配件
9.3.1应定期全面检查金属管道腐蚀情况,发现锈蚀应及时做修复和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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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检查周期应每年1次。防腐处理是保证水质安全和环境卫生的重要举措之一,锈蚀严重,也会导致水的跑冒滴漏,有悖节水节能方针,污染室内环境卫生。根据使用环境和流通介质的不同,金属管道均有一定程度的锈蚀,铸铁管一般不超过3年,普通钢管一般不超过1年就需全面涂刷防腐涂料。
9.3.2应定期检查并确保所有管道阀件正常工作。当不能满足功能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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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每半年应全面检查给水排水系统各管道上的阀门手柄情况。如发现锈死,应及时更换。阀门长期不操作,手柄锈死,无法关闭或强制关闭导致损坏造成跑水、冒水,甚至水淹情况时有发生,不但造成水资源的浪费,也对人民和国家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日常使其处于正常状态,防患于未然。
阀门、附件年久失修,将导致供水效率减低(供水效率=售水量÷供水量×100%)。管材使用年限是,塑料管不得超过20年,金属管不得超过30年。
9.3.3每年在雨季前应对屋面雨水斗和排水管道做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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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屋面雨水斗极易被树叶、塑料袋等杂物堵塞,失去排水功能,导致屋面积水,积水荷载对结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雨季前的全面检查,其目的是保证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在大雨来临时能正常发挥功能。
检查内容如下:
(1)检查格栅或空气挡罩固定于雨水斗上的情况;
(2)清理屋面或天沟内杂物,检查屋面雨水径流至雨水斗情况;
(3)检查雨水管道的功能和排水状态;
(4)检查管道系统固定设施;
(5)对维护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及时处理。
9.3.4应对用于结算的计虽水表在使用中进行强制检定并定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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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本条仅对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提出要求,是从重要性、经济性、可行性方面综合考虑的。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的要求,DN15~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DN40~DN50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DN>50或常用流量大于16m3/h的水表,检定周期为2年。新加坡水表管理属公用事业局(PUB)水务署对水表统一管理,建立水表户口,更换要求为:DN15户用表,9年;工业大表,4年。
9.3.5应定期向不经常排水的设有水封的排水附件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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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不经常排水的卫生器具或地漏的水封由于得不到及时补水,会蒸发干枯。本条规定目的是防止系统内气体窜入室内,保证环境质量和人员健康。采用注水式地漏自动补充杂排水,人工注入清水时,补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周。
9.4设备运行维护
9.4.1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检修完成后,应放水试运行,直至放水口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后,才能向管道系统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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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供水(含生活饮用水、管道直饮水)设备检修时,可能会有机油进入。为防止渗入机油的水供往用户,检修后的设备重新投入运行的出水要放掉,且应排入污水排水系统。
9.4.2维修给水排水设备时,应采取断电、警示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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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本条是防止检修人员带电作业而发生触电事故。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标牌后,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9.4.3每年雨季前应对雨水提升泵进行检查,并应保证设备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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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雨水提升泵是排除下沉区域雨水的重要设备,其正常运行与否关系到室内地下室发生水患的关键。在雨季短的北方地区,雨水泵将会闲置大半年,一旦需使用,则无法启动。本条要求提升泵每年雨季前应做开机试运行,防止暴雨来临时,加压提升雨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9.5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筑物
9.5.1生活用水贮水箱(池)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且生活饮用水箱(池)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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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生活水箱是产生二次供水污染的关键部位,为保证供水水质,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1)清洗消毒周期为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2)应根据水池(箱)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不得采用单纯依靠投放消毒剂的清洗消毒方式;
(3)水池(箱)清洗消毒后应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
水池(箱)内壁易产生细菌或致病性微生物,会对水质造成二次污染,所以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对水池(箱)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对水质进行检测;第2款是因为采用只投放消毒剂的消毒方式,会使水池(箱)的清洗消毒不彻底,容易造成水质的二次污染。具体操作为:放空箱内储水,用流速不小于1.5m/s的自来水对内壁进行全方位冲洗,然后用20mg/L~30mg/L的游离氯消毒液浸泡24h;第3款提出的水质检测项目,主要是针对二次供水储存输送过程中易发生变化的常规项目,根据各地的需要也可适当增加检测项目。
9.5.2生活饮用水供水泵房、水箱间和水质净化设备间应有专人管理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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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从反恐方面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安全防护,保证水质安全。设备间平时锁闭,设专人专管;在水池(箱)等重点部位采取电子监控、人孔盖密闭加锁等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投毒等破坏行为。
9.5.3突发事件造成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的,应经清洗、消毒,重新注水后,对水质进行检测,水质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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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对于一些突发事件造成的生活饮水水质污染的情况,如暴雨造成的内涝使泵房受淹,水池(箱)雨水进入,或由于暴雨造成污水管道的水倒流进入水泵房等情况发生,均需要对水池(箱)采用自来水进行清洗,采用含氯的消毒剂进行消毒后,经卫生监督部门对水箱的出水进行检测,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后方可正常供水。
9.5.4给水排水设备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活饮用水供水泵房、水箱间和管道直饮水设备间内应保待整洁,严禁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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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保证生活供水的安全,不但要从水质方面的监管,还要从环境和防火方面监管。
9.5.5水处理设备加药间、药剂贮存间应设专人管理,对接触和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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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管理人员应将水处理设备间的各种化学品装置容器标有明显的标志和生产日期,并应存放在专用独立房间,分隔存放在不同的货架上,不应混合存放及堆放在地面上。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有毒物质危害性使用说明、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警示标识。
化学品均具有腐蚀性和一定的毒性。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及非获准工作人员进出带来安全隐患。故设在专用的独立房间,以方便管理。液氯、液氨或漂白粉应分别放在单独的房间内,且应与加氯或氨间毗连。氯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加氯间内可能会有挥发的氯气,如遇明火或火花易发生危险,所以,加氯间严禁使用明火和产生撞击火花。
不同的化学品一般不兼容;如次氯酸钠与盐酸及硫酸氢钠接触后,会释放出有毒的氯气;氯化异氰尿酸与酸及碱性物质接触后,会释放出二氧化氯。二氧化氯有产物爆炸隐患,硫酸或盐酸、纯碱或氢氧化钠(钾)等又是水质平衡所用化学品。将其分格货架存放是防止互相接触带来安全隐患。
不同化学品的包装方式不同。有瓶装、桶装及袋装,储存时应将化学品名称、标志、生产日期面向存放货架取用通道一侧,以防止误存、误取、误用。液体化学品应存放在货架的最下层,以防止灌装口渗漏或溢出,与其他化学品发生反应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水处理药剂废包装应妥善回收或交于专业公司处理。
化学品储存房间的通风、防火极为重要,不同化学品产生的气体在房间内浓度过高会带来安全危害。该房间的通风系统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通风系统混用,以免发生泄漏对其他房间造成危害。
管理人员应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的有关规定。
9.5.6化粪池(生化池)应进行维护管理,定期清淤,保证安全运行。维护管理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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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化粪池的维护内容包括:
(1)应按设计周期清掏。需进入化粪池(生化池)检修时,应确认池内污水、物料已全部排出,并应对池内采取通风换气措施,并检测有害气体,确认无异常。池内作业期间,必须连续机械通风,且操作人员应穿戴隔离防护服并佩戴安全吊索;
(2)化粪池(生化池)周围10m以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明火;
(3)应对池口附近的甲烷浓度进行定期监测;
(4)平时池口应有防止人员进入的锁闭措施。
化粪池(生化池)内是含有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和缺氧的场所。下井作业前,必须采取自然通风和机械强制通风,强制通风后在通风最不利点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降至安全范围后才可进行作业,并在作业期间,连续不断地通风换气。授权承包方应每月对化粪池放水室或配水池进行检查,观察污水是否澄清且可以自由流动。并应每年至少排空一次。清掏时,工作现场应设置围栏、警示标志和交通标志,建筑物内宜有化粪池维护的通知,措辞示例如下:“化粪池正在清掏,该建筑的排污水系统连通化粪池。业主应确保系统不会造成污染、健康危害或妨害公众利益,并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化粪池(生化池)周围画出明显的区域线,并写明“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化粪池内粪便发酵产生沼气,其主要成分是甲烷,沼气中含甲烷55%~70%,还含有二氧化碳、硫化氢、氮气和一氧化碳等。甲烷基本无毒,但当空气中甲烷的含量达到25%~30%时,人会头痛、头晕、乏力、注意力不集中、呼吸和心跳加速,若不及时远离,可致窒息死亡。当沼气在空气中占约9%~15%的浓度,遇到火源或是火花时,就会发生爆炸。
近年来,化粪池爆炸事件频发,且造成的损失不小。定期检测,能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检测方法及有关要求按照现行行业标准《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检测技术要求》CJ/T360进行。
为了防止幼儿及非正常维护人员误入池内,池口井盖必须上锁。
9.5.7应加强对雨水调蓄池等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严禁向雨水收集口及周边倾倒垃圾和生活污、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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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为了保证雨水调蓄池发挥作用,检查维护频率不应少于汛期每月1次,非汛期每两个月1次。调蓄池下池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一般集中在每年汛前或讯后。作业人员下池前,应开启通风除臭设备,达到安全标准后才可下池作业。调蓄池长时间未使用或未彻底放空,清淤冲洗前,应进行有毒、有害、可燃性气体监测。
调蓄池内的设施设备的检查、保养和维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的有关规定,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
9.5.8游泳池及休闲设施的池水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应关闭设施停止运行,并应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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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该条是对泳池及休闲设施经营者提出的要求。
游泳池池水水质日常检测项目及检测频率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测游泳池水质时,当发现池水中有大量血迹、呕吐物或腹泻排泄物及致病菌时,必须及时清除。
腹泻排泄物中会带有隐孢子虫和贾地鞭毛虫,它们在水中极容易传染疾病,特别是在儿童池及幼儿池中会有出现。血液中的病菌病毒如乙肝病毒和艾滋病病毒会造成快速传播。及时清除这些污物是保证游泳者健康的基本要求。血、呕吐物及排泄物等,水质监测仪仪表中无法显示出来。所以,经营部门应设专人或责令救生员对池水及岸边的卫生、清洁情况进行经常性巡视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游泳池主管部门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清除处理:
(1)撤离游泳者,关闭游泳池(引自世界卫生组织(WHO)《游泳池、按摩池和类似水环境安全指导准则》2006版中的要求)。
(2)收集水样送检。
(3)清除污染物,采用10mg/L浓度的氯消毒剂对池水进行冲击消毒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空池水(世界卫生组织(WHO)中规定宜为20mg/L。为了操作者的安全,本条文参照日本、德国的规定,采用10mg/L的浓度)。
(4)对池壁、池底、池岸、回水口(槽)、溢水口(槽)、平(均)衡水池等相关设施应进行消毒、刷洗和清洁。
(5)重新向池内注入清洁的新鲜水,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循环净化处理。
(6)按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T244水质指标进行全面检测,并应使其稳定在规定范围内。
(7)对配套的洗净设施、更衣间、淋浴间和卫生间等部位的墙面、地面和相关设施应进行消毒、刷洗和清洁。
(8)以上步骤处理完成后,报请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复检确认合格,并同意重新开放时,方可正式重新开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