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安装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protection equipment and secondary circuit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
GB/T 50976-2014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6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安装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安装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76-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3月3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重庆市电力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的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图纸资料、试验报告及备品备件验收,安装与工艺验收,二次回路验收,继电保护及相关装置、系统的验收,整组传动试验,投运前的检查与带负荷试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重庆市电力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重庆市电力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邮政编码:400014)。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重庆市电力公司
参编单位: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华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唐山供电公司
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曾治安 陈力 刘宇 丁晓兵 王宁 沈宇 徐钢 韩冰 姚庆华 朱峻永 赵希才 秦应力 钱国明 李瑞生 曹团结 杨国生
主要审查人:舒治淮 周红阳 冷喜武 邓小元 凌刚 夏期玉 林虎 胡宏 李锋 黄毅 续建国 马杰 肖荣国 汪林科 武克宇 李力 彭世宽 王友龙
1 总 则
1.0.1 为加强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安装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安装及验收,统一验收项目和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交流电力系统发电厂和变电站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装置、继电保护故障信息系统子站等设备及相关二次回路的安装及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智能变电站保护设备、直流输电系统保护设备和串联补偿装置保护设备及其二次回路的安装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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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验收单位应在本规范的基础上制订验收细则,确定验收时间。对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首期工程应对整个工程中的公共部分一并验收。隐蔽性工程应随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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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安装及验收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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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核查工程质量的预检查报告,组织验收检查,审查验收检查报告,责成有关单位消除缺陷并进行复查和验收。
2 确认工程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是否具备试运行及系统调试条件,核查工程监督报告,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 协调并监督工程移交和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工程资料的移交。
2.0.2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验收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工程设备安装、调试的有关文件及资料、质量检查报告、试验报告,准备启动所需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器具,配备启动及竣工验收工作人员,并提供处理故障的手段。
2 应有按合同约定编制的调试和系统启动试验大纲、调试方案。
3 应提供完整的、符合工程实际的竣工图纸及其电子版。
4 应有工程监理报告,对于隐蔽或不能直观查看的二次电缆、通信线和等电位铜网铺设地点,应提供影像资料。
5 应完成各种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值以及各设备的调度编号和名称。
6 验收所使用的试验仪器、仪表应齐备且经过检验合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基本试验方法》GB/T 7261的有关规定。
2.0.3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启动调试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启动前应全面检查启动调试系统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备,启动调试条件是否具备。
2 启动试验和试运行前应完成上岗培训、运行规程编制、设备资料档案监理、运行记录表格编制、安全器具、备品备件配备等生产准备工作。
3 应根据调试方案编制启动调度方案和审定系统运行方式,核查工程启动试运行的通信、调度自动化、继电保护、计量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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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工程遗留问题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每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缺陷,应在每个阶段中加以消除,消除缺陷之后应重新验收。
2 对启动试运行期间出现的影响工程投运的问题、缺陷应及时消除。
3 对工程遗留问题应逐一记录在案,明确缺陷消除的责任单位和完成日期,限期消除。
3 图纸资料、试验报告及备品备件验收
3.0.1 继电保护设备开箱时应有监理或运行维护单位在场。制造厂提供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调试大纲、安装图纸、装置技术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产品铭牌参数及合格证书应完整、准确、齐全,数量应与装箱记录清单一致并满足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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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工程验收前,应具备全套的施工图纸、工程施工说明文件和设计变更说明文件。
3.0.3 工程验收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实测参数报告和试验记录报告。
2 所有断路器的操作机构图纸、说明书及与继电保护专业相关项目的调试检验报告。
3 电缆敷设记录和屏柜安装记录。
4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的调试记录及试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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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工程投运前,应提供线路实测参数报告。
3.0.5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器具应齐全,并应与装箱清单一致,应满足合同规定的数量要求。
3.0.6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验收前应完成系统调试,并应在投运后一个月内提交调试报告。调试报告的数据应真实、可靠。
3.0.7 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应向运行维护单位提供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图纸及其电子版,设计、施工和验收单位应共同确认竣工图纸正确,其接线应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
4 安装与工艺验收
4.1 环境要求
4.1.1 保护屏柜应安装在室内或能避雨、雪、风、沙的干燥场所。对有防震、防潮等特殊保管要求的装置性设备和电气元件,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保管。
4.1.2 环境温度、湿度、照明、振动、电磁环境应满足设备运行要求。积尘较严重的场所还应采取防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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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继电保护装置安装调试完毕后,建筑物、屏柜、箱体中的预留孔洞及电缆管口应封堵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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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屏柜、箱体
4.2.1 屏柜、箱体安装应整齐,底座安装应牢固,接地应良好,屏柜等宜采用螺栓与基础型钢固定。屏柜安装在振动场所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振措施。屏柜、箱体及其内部设备与各构件间连接应牢固。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并宜采用标准件。
4.2.2 保护柜门应开关灵活、上锁方便。前后门及边门应采用截面面积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线,并与屏体可靠连接。保护屏的两个边门不应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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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保护屏上各压板、把手、按钮应安装端正、牢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过保护屏的压板导电杆应有绝缘套,并与屏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压板在拧紧后不应接地。
2 压板紧固螺丝和紧线螺丝应紧固。
3 压板应接触良好,相邻压板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切换时不应碰及相邻的压板。
4 对于一端带电的切换压板,在压板断开的情况下,应使活动端不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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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端子箱、户外接线盒和户外柜应封闭良好,应有防水、防潮、防尘、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风吹开箱门的措施。
4.2.5 屏柜上的电器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器元件质量良好,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完好,附件齐全,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2 各电器应能单独拆装更换,更换时不影响其他电器及导线束的固定。
3 发热元件宜安装在散热良好的地方,两个发热元件之间的连线应采用耐热导线或裸铜线套瓷管。
4 自动空气开关的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所有安装在屏柜上的装置或其他有接地要求的电器,其外壳应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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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带负荷试验
8.2.1 对于新安装的装置,应采用一次电流及工作电压进行带负荷试验。
8.2.2 送电后,应测量交流二次电压、二次电流的幅值及相位关系,与当时系统潮流的大小及方向应一致,确保电压、电流极性和变比正确。
8.2.3 二次电流回路中性线电流的幅值、二次电压回路中性线对地电压的幅值、屏蔽电缆屏蔽层接地线的电流幅值应在正常范围内。
8.2.4 差动保护测得的差电流应在正常范围内。
8.2.5 应采取有效的检验方法或措施,确保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回路和零序电流互感器二次电流回路接线的正确性。
8.2.6 变压器充电时,应检验差动保护躲过励磁涌流的能力,并通过励磁涌流录波报告检查零序差动回路接线的正确性。
8.2.7 应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检查高频通道的衰耗及通道裕度,确保高频通道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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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基本试验方法》GB/T 726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7-1部分:辅助器件 铜导体的接线端子排》GB/T 14048.7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
《微机变压器保护装置通用技术要求》GB/T 14598.300
《输电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B/T 15145
《光纤通道传输保护信息通用技术条件》DL/T 364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 478
《继电保护专用电力线载波收发信机技术条件》DL/T 524
《开关设备用接线座订货技术条件》DL/T 579
《母线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 670
《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选择及计算导则》DL/T 866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 995
《火力发电厂、变电站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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