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drawings
GB/T 50106-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3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74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106-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原《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8月18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图例、图样画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加、修改了部分图例;
2 修改了图样画法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专业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鸿业同行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端文 贾苇 杨世兴 冯旭东 钱江锋 瞿迅 谷德性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罗继杰 崔长起 任向东 郑克白 伍果毅 薛英超 郑小梅 满孝新 王婷 宋孝春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建筑给水排水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计算机制图和手工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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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 总图设计图、竣工图;
3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图的实测图;
4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4 本制图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配合使用:
1 本标准有规定的,均应按本标准执行;
2 本标准无规定的,而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有规定的内容,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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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建筑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图 线
2.1.1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纸的类型、比例和复杂程度,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中的规定选用。线宽b宜为0.7mm或1.0mm。
2.1.2 建筑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各种线型宜符合表2.1.2的规定。
表2.1.2 线 型
2. 2 比 例
2.2.1建筑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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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1 常 用 比 例
2.2.2 在管道纵断面图中,竖向与纵向可采用不同的组合比例。
2.2.3 在建筑给水排水轴测系统图中,如局部表达有困难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2.2.4 水处理工艺流程断面图和建筑给水排水管道展开系统图可不按比例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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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标 高
2.3.1 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2.3.2 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
2.3.3 压力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重力流管道和沟渠宜标注管(沟)内底标高。标高单位以m计时,可注写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2.3.4 在下列部位应标注标高:
1 沟渠和重力流管道:
1)建筑物内应标注起点、变径(尺寸)点、变坡点、穿外墙及剪力墙处;
2)需控制标高处;
3)小区内管道按本标准第4.4.3条或第4.4.4条、第4.4.5条的规定执行;
2 压力流管道中的标高控制点;
3 管道穿外墙、剪力墙和构筑物的壁及底板等处;
4 不同水位线处;
5 建(构)筑物中土建部分的相关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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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标高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5-1的方式标注;
2 平面图中,沟渠标高应按图2. 3. 5-2的方式标注;
3 剖面图中,管道及水位的标高应按图2.3.5-3的方式标注;
4 轴测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5-4的方式标注。
图2. 3. 5-4 轴测图中管道标高标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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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建筑物内的管道也可按本层建筑地面的标高加管道安装高度的方式标注管道标高,标注方法应为H+×.××,H表示本层建筑地面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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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管 径
2.4.1 管径的单位应为mm。
2.4.2 管径的表达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煤气输送钢管(镀锌或非镀锌)、铸铁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公称直径DN表示;
2 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直缝或螺旋缝)等管材,管径宜以外径D×壁厚表示;
3 铜管、薄壁不锈钢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公称外径Dw表示;
4 建筑给水排水塑料管材,管径宜以公称外径dn表示;
5 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管,管径宜以内径d表示;
6 复合管、结构壁塑料管等管材,管径应按产品标准的方法表示;
7 当设计中均采用公称直径DN表示管径时,应有公称直径DN与相应产品规格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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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管径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根管道时,管径应按图2.4.3-1的方式标注;
2 多报管道时,管径应按图2.4.3-2的方式标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
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3 《机械制图 图样画法 图线》GB/T 4457.4
4 《机械制图 剖面符号》GB 4457.5
5 《机械制图 装配图中零、部件序号及其编排方法》GB/T 44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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