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Regionalizing Environmental Noise Function

GB/T 15190-2014

2014-12-02 发布 2015-01-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指导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于199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完善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     ——调整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方法;     ——补充了部分术语、定义及区划的技术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柳州市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12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内容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简称:区划)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 city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
3.2 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其他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乡村 rural area     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3.4 近期规划 immediate plan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做的安排。 3.5 城市性质 designated function of city     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3.6 城市规模 city size     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3.7 交通干线 traffic artery     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以上交通干线类型的定义参见GB 3096附录A。 3.8 区划单元 noise zoning unit     在区划工作中,由交通干线、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布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3.9 I类用地、II类用地 type I land、type II land     I类用地包括GB50137-2011中规定的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II类用地包括GB50137-2011中规定的工业用地(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 3.10 交通干线边界线 traffic Boundary     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 3.11 临街建筑 Street Front Buildings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拟划定4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面向道路的第一排建筑。

4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根据GB 3096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4.1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4.3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4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5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区划的基本原则

    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区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5.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5.2 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3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5.4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5 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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