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
Code for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planning
GB 50925-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4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25-2013, 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4.1、8.3.1、8.3.2、8.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29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对外交通枢纽、铁路、公路、港口、机场。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331号,邮政编码:20004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上海民航新时代机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黄吉铭 沈国平 金忠民 高 岳 张式煜 纪立虎 刘建成 陶芳勤 郭大忠 胡永辉 陈文辽 钱少华 谢靖怡 汪铁骏 张 弘
主要审查人:王静霞 孔令斌 蒋作舟 龚正明 文国玮 潘海啸 何志工 钱林波 张晓春 蒋宗健 蒋锡佐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对外交通规划,提升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建设高效、便捷、安全、经济的城市对外交通系统,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对外交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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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编制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贯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倡导绿色交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与周边区域发展、城市功能、空间布局相协调,符合城市长远发展要求。
3 城市对外交通系统应与城市交通合理衔接,增强对外交通枢纽的整体功能,提高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和效能。
4 城市对外交通设施应综合设置,满足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并应适当预留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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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对外交通枢纽 intercity transport hub
铁路、公路、水运和航空多种对外交通运输方式或同种对外交通运输方式多干线之间相互衔接,并与城市交通相互转换的重要节点。
2.0.2 城市航站楼 city air terminal
位于城市规划区,具有航空售票、办理登机、托运行李、联检、输送旅客等功能的交通设施。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对外交通发展战略和系统布局规划应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合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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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城市对外交通设施的功能、规模、布局和近期建设规划,应根据对外交通客货运输规模、运输组织和城市布局要求,统筹使用土地、岸线、航道、空域等资源,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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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城市对外交通集疏运通道应根据集疏运方向、运输方式和客货分流的要求,合理布局。
3.0.4 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港和机场航站楼等客运设施应与公路、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合理衔接,并应设置城市公共交通和社会停车等设施。
3.0.5 对外交通货运系统应与城市交通系统紧密连接,根据城市功能布局、货运规模和运输方式设置货运站场或货运枢纽。
3.0.6 对外交通走廊布局应根据铁路、公路等功能和技术要求,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协调。对外交通走廊内相同走向的多条线路宜并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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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对外交通线路之间交叉以及与城市道路交叉的形式,应根据相交线路的等级、技术要求和交通量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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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外交通枢纽
4.1 对外交通枢纽规划
4.1.1 对外交通枢纽应按交通功能分为对外交通客运枢纽和对外交通货运枢纽,并应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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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对外交通枢纽应与城市交通枢纽结合,并应加强交通转换功能,配套设置集散设施。
4.2 对外交通客运枢纽
4.2.1 对外交通客运枢纽应按对外交通区位、服务功能和客运规模分为三级。对外交通客运枢纽分级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对外交通客运枢纽分级(人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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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对外交通客运枢纽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公路系统和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衔接,有条件的客运枢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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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对外交通客运枢纽应根据周边用地条件紧凑布局,可结合公共服务等设施综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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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外交通货运枢纽
4.3.1 对外交通货运枢纽应根据区位、功能和货运规模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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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对外交通货运枢纽应优先考虑与铁路站场、港区、机场等衔接,实现多式联运,并应规划集疏运通道,与城市道路系统和公路系统合理衔接。
4.3.3 对外交通货运枢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应根据产业布局、货源分布、流量运输组织等因素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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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铁 路
5.1 铁路规划
5.1.1 铁路规划应根据国家铁路网规划、城市布局、人口规模、客货运输需求、站场设施的功能、等级,合理确定铁路线路、站场布局和用地规模。铁路规划应满足城镇发展、产业布局和城市交通功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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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铁路按运输功能应分为普速铁路、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按铁路网中的技术等级应分为铁路干线、铁路支线和铁路专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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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铁路线路
5.2.1 铁路线路规划应符合城市布局要求,合理选用线路技术标准,满足技术、经济、安全和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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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港区、工业区、工矿企业等可根据运输需要设置铁路专用线。
5.2.3 铁路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线路功能、技术等级、城市布局等要求合理确定,必要时可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
5.2.4 铁路进入建成区,应结合沿线建设现状、规划用地布局、环境要求等,合理确定铁路线路。
5.3 铁路站场
5.3.1 铁路客运站应根据高峰小时旅客发送量分为特大型、大型和中小型客运站。
1 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根据城市布局宜设置多个铁路客运站,并应明确分工、等级与衔接要求;
2 中小城市铁路客运站应根据城市布局和铁路线网合理设置;
3 高速铁路客站应在中心城区内合理设置;
4 城际铁路客运站应根据铁路客运量、城市布局和交通条件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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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铁路货运站场宜设置在中心城区外围,应具有便捷的集疏运通道,可结合公路、港口等货运枢纽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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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集装箱中心站应设置在中心城区外,具有便捷的集疏运通道,与铁路干线顺畅连接,与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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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编组站、动车段(所)等铁路设施应设置在中心城区外,符合城市布局要求。编组站宜与货运站结合设置,位于铁路干线汇合处,与铁路干线顺畅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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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铁路用地
5.4.1 城镇建成区外高速铁路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50m;普速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20m;其他线路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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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铁路设施的用地规模和用地长度要求应根据功能布局、设施规模和建设用地条件合理确定。铁路设施规划用地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表5.4.2 铁路设施规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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