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284-200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aircraft hangar
GB 50284-2008
主编部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7月1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汁研究院会同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及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以及准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湾集团、科大立安公司、美国安素公司、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飞机库设计防火进行了调查、研究和测试工作,在总结了多年来我国飞机库设计防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消防监督和飞机维修安全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消化和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技术内容,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采暖和通风、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等。根据飞机库的火灾是烃类火和飞机贵重的特点,按飞机库停放和维修区的面积将飞机库划分为三类,有区別地采取不同的灭火措施。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对I类飞机库的防火分区面积限制进行了修改。
    2 增加了Ⅰ类飞机库灭火系统的种类。
    3 补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飞机库及机库屋架保护的内容。
    4 增加了飞机库采用燃气辐射采暖系统的规定。
    5 明确了飞机库屋架做了防火涂料保护后,与其他灭火措施的关系等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消防负责日常管理,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和建议寄送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供再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首都机场公安分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准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海湾集团科大立安公司
          美国安素公司
          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沈顺高  马  恒  李学良  彭吉兴  戚小专
            杨  妹  刘  芳  谢哲明  魏  旗  付建勋
            张立峰  裴永忠  王宝伟  顾南平  倪照鹏
            闵永林  郝爱玲  张晓明  刘卫华  吴龙标
            云  虹  徐  敏  蔡民章  王丽晶  孙  瑛
            崔忠余  王瑞林

1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飞机库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飞机库的防火设计。
1.0.3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飞机库火灾的特点,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建设规模的扩大,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航空运输业也保持持续、快速的发展。当前我国空中交通运输网络已基本形成,航线近1300条,其中国际航线近250条,通航城市140余个,国际机场40多个,现役大、中型客机780多架,机队总规模居世界第三,预计2010年大、中型飞机将增加到1600架,2020年各类民航飞机达6000架。目前,全国民航执管大型客机的航空公司已近30家,都需要建设航线维修飞机库,以便完成特检和定检工作。
    飞机库的火灾危险性:
    1 燃油火灾:飞机进库维修时,飞机油箱和系统内带有航空煤油,载油量从几吨到上百吨不等,在维修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燃油泄漏事故,出现易燃液体流散火灾。火灾面积和燃油泄漏量虽难以估计,但从美国工厂相互保险组织进行的相关实验说明,当流散火的面积为85~120㎡,泄漏量2~3m³,平均油层厚度20~30mm时,将产生巨大的火舌卷流,上升气浪流速达到22m/s,位于建筑物18.5m高处的屋顶温度在3min内达到425~650℃以上。在易燃液体火灾的飞机受热面,飞机机身蒙皮在短时间内发生破坏。另一种火灾危险是发生燃油箱爆炸。据国外报道,一架正在维修的DC-8型飞机与其他8架飞机同时停放在一座大型钢屋架飞机库里,机械师正在拆换一台燃油箱的燃油增压泵,机翼油箱中的部分燃油已被抽出,但在油箱内仍留有约11.m³的燃油。当机械师接通电路,跨过增压泵的电火花点燃了油箱中的易燃气体,引起爆炸,摧毁了这架DC-8飞机,并在屋顶上炸开一个约100㎡的洞,爆炸和大火破坏了另外两架DC8飞机,燃烧持续30min以上。
    目前国内大量使用的航空煤油RP-1和RP-2的闪点温度为28℃,RP-3的闪点温度为38℃。为减少火灾的危险已逐步改用RP-3的航空煤油。
    2 氧气系统火灾:1968年9月7日在里约热内卢国际机场飞机库内,当机械师为一架波音707氧气系统充氧时,误用液压油软管进行充氧操作引发大火,整架飞机报废,飞机库也受到破坏。
    3 清洗飞机座舱火灾:飞机机舱内部装修多采用塑料制品、化纤织物等易燃材料,虽经阻燃处理后可达到难燃材料的标准,但在清洗和维修机舱时,常使用溶剂、粘接剂和油漆等。1965年11月25日,美国迈阿密国际机场的飞机库内正维修一架DC-8飞机,当清洗座舱时因使用可燃溶剂发生火灾,造成一人死亡。飞机库装有雨淋灭火系统,火被控制在飞机内部,而飞机油箱内的30t燃油安然无恙,灭火历时3h,启用168个喷头,耗水2293m³。
    4 电气系统火灾:1996年3月12日在美国堪萨斯州的一个国际机场飞机库内,当一架波音707飞机大修时,由于厨房的电气设备短路引发火灾。
    5 人为的火灾:违反维修安全规程等。
    现代飞机是高科技的产物,价值昂贵,表1列出了各种机型的近似价格。
飞机库需要高大的空间,其屋顶承重构件除承受屋面荷载外,还要求承受吊车和悬挂维修机坞等附加荷载。因此,飞机库的建筑造价也很高。一座两机位波音747的飞机库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造价约4亿元人民币;一座四机位波音747的飞机库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造价约6亿元人民币。
    首都机场四机位维修机库可同时维修波音747四架、波音767两架、波音737四架,飞机总价值约75亿元人民币。飞机库一旦发生火灾,就可能引发易燃液体火灾,如不采取有效、快速的灭火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难以估计的。 表1 各种机型的近似价格
表1 各种机型的近似价格
1.0.2 进入飞机库的飞机,其油箱内载有燃油,在维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燃油火灾,本规范的内容是针对飞机库的火灾特点制定的。执行时需要注意,喷漆机库是从事整架飞机喷漆作业的车间或厂房,与本规范所指的飞机库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建筑物。喷漆机库已制定有行业标准,本规范不适用于喷漆机库。
1.0.3 本条是飞机库防火设计的指导思想。在设计中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设计合理与经济的关系是落实本条内容的关键。设计部门、建设部门和消防建设审查部门应密切配合,使防火设计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术语

2.0.1 飞机库 aircraft hangar
    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建筑物。
2.0.2 飞机库大门 aircraft access door
    为飞机进出飞机库专门设置的门。
2.0.3飞机停放和维修区 aircraft storage and servicing area
    飞机库内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区域。不包括与其相连的生产辅助用房和其他建筑。
2.0.4 冀下泡沫灭火系统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area under wing
    用于飞机机翼下的泡沫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  
2 术语 
2.0.1 飞机库是我国习惯用语。用飞机库的功能定义,它应是从事飞机维修工艺的车间或厂房。日本称“格纳”库,有“储存”的意思,美国称“hangar”,有“库”或“棚”的含义。本规范仍沿用飞机库这一习惯名称。与飞机库配套建设的独立建筑物或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建筑物,凡不具有飞机维修功能的,如公司办公楼、发动机维修车间、附件维修车间、特设维修车间、航材中心库等均不属本规范的范围。
2.0.3 一座飞机库可包括若干个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一个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可以停放和维修一架或多架飞机。区和区之间必须用防火墙隔开,否则应被视为一个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直接相通又无防火隔断的维修工作间也应视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
2.0.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是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辅助灭火系统。当飞机机翼面积大于或等于280㎡时,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释放的泡沫被机翼遮挡,影响灭火效果,故设置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当飞机机翼面积小于280㎡时,可不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系统的功能是将泡沫直接喷射到机翼和中央翼下部的地面,控制和扑灭泄漏燃油发生的流散火,同时对机身下部有冷却作用。系统的释放装置可采用自动摆动的泡沫炮或泡沫喷嘴。当条件允许时也可采用设在地面下的弹射泡沫喷头。机翼面积280㎡的界线是等效采用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ITA-409(2004年版)的有关规定。

3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3.0.1 飞机库可分为Ⅰ、Ⅱ、Ⅲ类,各类飞机库内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飞机库分类及其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飞机库分类及其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注: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其允许最多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2 I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3.0.3 建筑构件均应为不燃烧体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3的规定。

表3.0.3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表3.0.3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3.0.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支承屋顶承重构件的钢柱和柱间钢支撑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并应达到相应耐火等级建筑要求的耐火极限。
3.0.5 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敷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措施进行防火保护,当采用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或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屋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条文说明

 
3 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3.0.1 飞机库的分类是按飞机停放和维修区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大小进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的。在确保飞机库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减少消防设施投资是必要的。
    本规范将飞机库按照上述原则分为三类:I类:凡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5001~50000㎡的飞机库为I类飞机库。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规定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占地面积大于3716㎡的飞机库均为I类飞机库。
    本规范对Ⅰ类飞机库设置了完善的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能有效地实施监控和扑灭初期火灾,确保飞机与飞机库建筑免受火灾损害。在此前提下,从飞机库的建设和飞机维修实际需要出发,对Ⅰ类飞机库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确定为50000㎡。
    Ⅱ类飞机库一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3001~5000㎡。该类飞机库仅能停放和维修1~2架中型飞机,火灾面积和火灾损失相对要小。
    Ⅲ类飞机库一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3000㎡。它只能停放和维修小型飞机,火灾面积和火灾损失相对更小。
    以上规定含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附设的不经常有人员停留的少量生产辅助用房。
3.0.2 几十年以来所有设计和建设的飞机库其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考虑到飞机库的防火要求和建筑的特点,本规范不规定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I类飞机库价值贵重,规定耐火等级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二级。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规定,但也不应低于二级。
3.0.3 本条是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为依据,参考国外标准,结合飞机库防火设计的特点制定的。
3.0.4、3.0.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2.4条的规定,并结合飞机库屋顶承重构件多为钢构件的特点而制定。支承屋顶承重构件的钢柱和柱间钢支撑可采用防火隔热涂料保护。本规范规定飞机库钢屋顶承重构件的保护可采用多种措施,如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包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措施供选择采用,这样可在不降低飞机库钢屋顶承重构件防火安全的前提下,防止重复设置造成资源浪费。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飞机库的总图位置、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及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等应符合航空港总体规划要求。
4.1.2 飞机库与其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根据生产辅助用房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飞机库应采用防火墙与办公楼、飞机部件喷漆间、飞机座椅维修间、航材库、配电室和动力站等生产辅助用房隔开,防火墙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2 飞机库与单层维修工作间、办公室、资料室和库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
4.1.3 在飞机库内不宜设置办公室、资料室、休息室等用房,若确需设置少量这些用房时,宜靠外墙设置,并应有直通安全出口或疏散走道的措施,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顶板隔开,墙体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4.1.4 飞机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的局部开口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门或卷帘应与其两侧的火灾探测系统联锁关闭,但应同时具有手动和机械操作的功能。(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4.1.5 甲、乙、丙类物品暂存间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当设置在贴邻飞机库的生产辅助用房区内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与其他部位之间必须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甲、乙类物品暂存量应按不超过一昼夜的生产用量设计,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淌扩散的措施。
4.1.6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使用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4.1.7 附设在飞机库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疏散走道。观察窗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4.1.8 危险品库房、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或与飞机库贴邻建造。
4.1.9 飞机库应设置从室外地面或附属建筑屋顶通向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面的室外消防梯,且数量不应少于2部。当飞机库长边长度大于250.0m时,应增设1部。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飞机库的总图位置通常远离航站楼,靠近滑行道或停机坪。飞机库的高度受到飞机进场净空需要的限制,又不能遮挡指挥塔台至整条跑道的视线,所以要符合航空港总体规划要求。飞机库一般设在飞机维修基地内,有时由几座飞机库组成机库群,飞机库之间,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应按消防要求合理布局。此外,用于飞机库的消防水池容量较大,是分建还是合建也需要统筹安排。
4.1.2 为了节约用地和方便生产管理,有可能将生产管理办公大楼、各种维修车间(包括发动机、附件、特设等)、航材库、变配电室和动力站等生产辅助用房与飞机维修大厅贴建,按防火分区的要求,要用防火墙将其隔开。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门时,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中背火面升温的判定条件进行。
飞机部件喷漆间和座椅维修间的火灾危险性较大,国外的长机库将其视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一部分,一般不采取防火分隔,按照我国相关规范要求,本条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
4.1.3 根据飞机维修具体情况,确需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设置少量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的,本条对其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措施。
4.1.4 飞机库用防火墙分隔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飞机停放和维修区时,为了生产的需要往往在此防火墙上需开设尺寸较大的门,为此,本规范规定采用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门。要求该门两侧均设火灾探测器联动关闭装置,并具有手动和机械操作的功能。
4.1.5、4.1.6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规定,结合飞机库的特点制定。
4.1.7 飞机库消防控制室能俯视整个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为最佳。消防泵房设在地下室或一层,应能通向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或直通安全出入口。
4.1.8 由于飞机库价值高,为避免火源,应将火灾危险性大或与飞机维修工作无直接关系的附属建筑分开建设。
4.1.9 消防梯是方便消防人员准确快捷到达屋面作业的固定设施。为此,至少应有2部消防梯由室外地坪直达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面。

4.2 防火间距

4.2.1 除下列情况外,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m。
    1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m。
4.2.2 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飞机库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4.2.2 飞机库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当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 表中未规定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说明

 
4.2 防火间距 
4.2.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对厂房的防火间距的规定,在防火间距10.0m的基础上,由于生产火灾危险性大,飞机库比较高大等特点,同时参考了国外对飞机库防火间距的规定,防火间距增加为13.0m。
4.2.2 本条是根据现行同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并参考行业标准《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2005制定的。但当实际需要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将其用防火墙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隔开,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门,喷漆机库设计执行《喷漆机库设计规定》HBJ 12-95。表中未规定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规定参考乙类厂房确定。

506'>《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28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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