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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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s-Smoke alarms
GB 20517-2006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行时间:2006年07月17日
施行时间:2007年04月01日
本标准的第4章~第6章及7.1条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了ISO 12239《独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草案)及UL217《单点及互联式感烟报警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窦保东、王艳娥、赵英然、李海涛。
本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根据散射光、透射光原理(光电感烟)和电离原理(离子感烟)工作的报警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或根据其他原理工作的报警器,除特殊技术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15-1993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2003 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
GB 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产品分类
3.1 按工作原理可分为:
a)光电原理的报警器(散射光、透射光原理);
b)电离原理的报警器。
3.2 按供电方式可分为:
a)内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
b)外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
c)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报警器。
3.3 按工作方式可分为:
a)单点报警器;
b)互联式报警器。
4一般要求
4.1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烟参数达到预定值时,报警器应同时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4.2 对于互联式报警器,当一只报警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与其连接的其他报警器亦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3 在距报警器3m远处,火灾报警信号声压级应大于80
DB(A计权)。
4.4 报警器应具有自检功能,自检时报警器应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4.5 具有报警消音功能的报警器,消音周期应小于100s,对互联式报警器,报警器的消音不应影响与其互联的报警器的报警功能。
4.6 除电池和熔断器外,报警器不应有用户拆换或维修的元器件,当电池被取走时,应有明显警示标识。
4.7 报警器可与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进行通讯,但是报警器与这些设备通讯过程中出现断线、短路故障时不应影响报警器探测火灾的性能。
4.8 具有多个指示灯的报警器,指示灯应以颜色标识。采用交流电源供电的报警器,应具有交流电源工作指示灯,交流电源工作指示灯应为绿色,火警指示灯应为红色,故障指示灯应为黄色。
4.9 报警器应装配网眼最大尺寸不大于1mm的网织品或采取其他预防昆虫进入的措施。
4.10 报警器的电源应满足如下要求。
4.10.1 对内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和外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电池的容量应能保证报警器正常工作不少于一年;在电池将不能使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d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报警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
4.10.2 对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报警器,当外部电源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自动切换成备用电池供电,备用电池应能保证报警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至少72h;在电池将不能使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声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d内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报警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
4.11 报警器电源极性反接不应造成报警器损坏。
4.12 报警器应耐受住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的各项试验,并应满足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9'>《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0517-20067标志、包装
7.1 标志
报警器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
7.1.1 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商标;
e)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f)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g)执行标准。
7.1.2 质量检验标志
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本标准代号及编号;
b)检验员;
c)合格标志。
7.2 包装
报警器的包装应安全可靠、便于运输和贮存;应防潮防水;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随产品提供如下文件并装入防水袋中:
a)产品合格证书;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零部件及其清单。
8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GB 9969.1-1998编写,如果产品使用电池,应说明电池种类、容量、型号及安装方法、更换方法、跟换时间、更换备用电池时,应切断报警器主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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