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506-200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water saving for iron and steel enterprises

GB 50506-2009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6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6-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0.5、3.0.7、3.0.10、3.0.15、6.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节水减排”为核心,认真贯彻“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排污、保护水资源”的指导思想,通过有针对性的钢铁企业调查和资料收集,总结近年来钢铁企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节水经验,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科研、企业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学者和设计人员意见,召开多次专题技术研讨会,经编制组认真研究分析、多次修改,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水源,生产工序,循环水处理系统,软化水、除盐水系统,废水回收利用,雨水利用,防漏、防渗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国家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邮政编码:100176),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设计研究院

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钢铁总公司设计院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环保部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刘全金 阎国荣 任建平 曾昭成 江开伟 万焕堂 李良 尹君贤 张福林 杜长仁 刘欢 周光升 许志蕾 刘义 李增强 刘生沛 郭光平 舒宗汉 王泽慜 储瑞麟

主要审查人:回克钢 于水利 熊家晴 张建华 郭颖 孙晓杰

1总则

1      

1.0.1  为节约用水、减少排污、保护水资源、提高钢铁企业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钢铁企业,依据国家关于节约用水与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各个设计阶段。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钢铁企业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设计中应有节水内容,并应说明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设备、措施等。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应与当地城镇、工业、农业用水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使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确保社会经济在有限水资源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2.0.1 节水 water saving

采用技术和管理手段,减少用水量、节约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排污、保护水资源,保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2 工序节水 water saving in process

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节水的工艺、技术、设备、措施。

2.0.3 节水设施 water saving facilities

以节水为目的的生产工艺设施、给水排水设施。

2.0.4 节水工程 water saving project

以节水为目的而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2.0.5 一级强化处理 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对废水进行混凝沉淀、过滤处理的工艺。

2.0.6 回用水 reclaimed water

废水直接或经处理后回收利用的水。

2.0.7 回用水量 reclaimed water volume

废水直接或经处理后实际回收利用的水量。

2.0.8 净化雨水 purified rainwater

经净化处理后可利用的雨水。

2.0.9 废水回用工程 wastewater reuse project

废水的收集、输送、处理以及回用输配的工程。

2.0.10 雨水利用工程 rainwater utilization project

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以及净化雨水输配的工程。

2.0.11 废水回用系统 wastewater reuse system

废水的收集、输送、处理以及回用输配等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2.0.12 雨水利用系统 rainwater utilization system

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以及净化雨水的输配等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2.0.13 浓含盐废水 concentrated salt-containing wastewater

含盐量大于等于2000mg/L的工业废水。

2.0.14 浓含盐回用水 reused salt-containing wastewater

浓含盐废水经收集、处理后的回用水。

2.0.15 渗漏损失水 leakage water loss

水在处理、输配及使用过程中渗漏损失的水。

2.0.16 飘洒损失水 spray water loss

水在处理或使用过程中,喷溅或以水滴形式被空气带走的水。

2.0.17 蒸发损失水 evaporation water loss

水在处理、输配及使用过程中蒸发损失的水。

2.0.18 排污损失水 sewerage loss

水在处理、使用过程中,水中杂质或盐的浓度不断升高,为保持水质稳定,必须排掉的水。

2.0.19 吸附损失水 adsorption water loss

水在处理或使用过程中,被固体介质夹带或吸附而消耗掉的水。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中的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中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时,节水设施应总体规划。节水设施分期建设时,其投产时间不得滞后于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投产时间,并不得缩小节水设施的建设规模。

3.0.3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应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严禁采用落后的、被淘汰的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设备。

▼ 展开条文说明

3.0.4  现有钢铁企业生产设施中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应通过改造逐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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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新建钢铁企业必须配套建设废水处理及其回用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0.6  现有钢铁企业应随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或完善废水处理及其回用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0.7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严禁未达标废水排入受纳水体。

▼ 展开条文说明

3.0.8  在满足用户用水条件时,应使用回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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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各车间或机组生产用水对水质要求不同时,应采用分质供水,不宜将高质水用于低质水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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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车间或机组产生的工业废水,应根据工业废水水质特性采用分质排水。不能直接排入厂区工业废水排水管网的特殊生产污水,必须处理达标后再排入厂区工业废水管网。

▼ 展开条文说明

3.0.11  新建钢铁企业厂区除循环供水系统外,厂区应按分质供水要求设计相应的供水管网。供水管网应分为生活、生产、消防给水管网。生产给水管网可分为:工业新水给水管网,软化水给水管网,除盐水给水管网,回用水给水管网,浓含盐回用水给水管网。

▼ 展开条文说明

3.0.12  现有钢铁企业及其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厂区供水管网,应按本规范第3.0.11条的规定逐步改造实施。

3.0.13  新建钢铁企业厂区应采用分流制排水方式。除循环供水系统外,厂区应按分质排水要求设计相应的排水管网。排水管网可分为:生活污水排水管网,工业废水排水管网,浓含盐废水排水管网,雨水排水管网。

▼ 展开条文说明

3.0.14  现有钢铁企业及其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厂区排水管网,应按本规范第3.0.13条的规定逐步改造实施。

3.0.15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计量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0.16  给水排水构筑物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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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7  生产车间、物料运输转运站等室内外地坪清洁卫生,宜采用洒水清扫地坪,洒水宜采用回用水。

▼ 展开条文说明

3.0.18  生产工艺采用蒸汽间接加热装置时,蒸汽凝结水宜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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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9  生产车间采暖宜选择热水循环采暖系统,热水换热站的蒸汽冷凝水应回收利用。当采用蒸汽采暖且蒸汽冷凝水量大于等于1.0m3 /h时,冷凝水宜回收利用。

▼ 展开条文说明

3.0.20  生活用卫生器具应选用节水型器具。冲洗厕所用水宜采用符合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的回用水。

3.0.21  小型建筑物采暖、制冷采用空调机组时,宜采用风冷空调机组。

3.0.22  电气室、控制室等的空调,总冷负荷大于等于3000kW时宜设置集中制冷站。冷负荷较小或电气室布置分散时宜设置分散式空调系统,分散式空调宜采用风冷柜式空调机组。

▼ 展开条文说明

3.0.23  吨钢(吨产品)取水量应作为钢铁企业用水的主要考核指标。

▼ 展开条文说明

3.0.24  钢铁企业总体规划、设计的吨钢(吨产品)取水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4的规定。

表3.0.24 钢铁企业总体规划、设计吨钢取水量控制指标

注:吨钢取水量指标不含采矿、选矿以及自备电厂等取水量。

▼ 展开条文说明

3.0.25  钢铁企业新建、改扩建单体工程项目的吨钢(吨产品)用水量、取水量控制指标,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26  吨钢(吨产品)取水量应接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Vui——吨钢(吨产品)取水量(m3/吨钢);

     Q——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钢(产品)产量的设计值(t);

     Vi——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设计取水量总和(m3)。      

Vi=Vi1+Vi2-Vi3        (3.0.26-2)

式中:Vi1——从自建或合建取水设施、市政供水工程等取水量总和(m3);

     Vi2——外购水(或水的产品)量总和(m3);

     Vi3——外供水(或水的产品)量总和(m3)。

   取水量、外购水量、外供水量等参数取值应以区域设计边界进出水管道一级计量设施的设计流量进行统计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3.0.27  吨钢(吨产品)用水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Vut——吨钢(吨产品)用水量(m3/吨钢);

     Vz——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的设计总用水量(m3)。

▼ 展开条文说明

3.0.28  水的重复利用率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Rt——水的重复利用率(%);

     Vr——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的设计重复利用水量(m3)。

▼ 展开条文说明

3.0.29  废水回收利用率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Rh——废水回收利用率(%);

     Vzh——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的废水回用水总量(m3);

     Vzp——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的废水排水总量(m3)。  

▼ 展开条文说明

4水源

4      

4.0.1  钢铁企业的水源选择应统筹规划、开源节流、合理利用水资源,并应开发利用非传统水源。

▼ 展开条文说明

4.0.2  新建钢铁企业应选择地表水作为生产水水源。

▼ 展开条文说明

4.0.3  现有钢铁企业已利用地下水作为主要生产水水源的,应逐步开发地表水、非传统水源取代地下水。

▼ 展开条文说明

4.0.4  钢铁企业宜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作为生产水水源。

▼ 展开条文说明

4.0.5  钢铁企业宜回收利用雨水,雨水的收集设施、净化设施和储存设施应满足雨水回用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4.0.6  沿海地区新建的钢铁企业宜采用海水作为水源之一。

▼ 展开条文说明

4.0.7  钢铁企业宜利用附近的大型水库作为水源,并应核算城镇、工业、农业用水量分配情况,进行水资源论证,确保用水安全。

▼ 展开条文说明

4.0.8  尾矿库的澄清水应作为选矿厂生产水水源。

▼ 展开条文说明

4.0.9  钢铁企业应将其排放的工业废水加以处理,回收利用。

▼ 展开条文说明

4.0.10  原水净化应选择耗水量小的工艺、设备及技术。

▼ 展开条文说明

4.0.11  原水净化过程中沉淀排出的污泥及过滤反洗水应进行浓缩、脱水处理,上清液和滤出水应回收利用。

▼ 展开条文说明

5生产工序

5.1 采矿

5  生产工序

5.1  采矿

5.1.1  对产尘点洒水喷雾降尘,应根据产尘量大小选用不同规格的喷雾器,不应用供水管直接洒水。

5.1.2  井下排出的地下水,其水质达到生产用水使用要求或经处理后达到生产用水使用要求时,宜作为生产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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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山坡露天矿的穿孔设备宜选用干式捕尘器。

5.1.4  集中供风的空气压缩机站宜选择风冷式空气压缩机。当选择水冷式空气压缩机时,应采用循环水冷却。

5.1.5  露天开采的辅助原料矿山,矿石破碎作业洗矿水应采用循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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