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of tailings embankment
GB 50547-2010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08日
实施日期:2010年07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9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47-2010,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文的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会同其他6个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9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勘察工作布置、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勘察文件编制、监测、加固与治理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影路46号,邮政编码:710054,E-mail:djbytgf@126.com),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林颂恩 黄经秋 郭乐群(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于行海 万凯军 王汉强 李大毛 李珍英 李福申 刘文连 沈楼燕 辛利武 杨书涛 杨传德 曾昭建 董忠级 喻国安
主要审查人:林在贯 张在明 李广信 卢廷浩 田文旗 刘石桥 任宝珍 谭昌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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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在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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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尾矿堆积坝的勘察、评价、监测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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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尾矿堆积坝在堆筑运行过程中必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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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规范规定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勘察、评价、监测和治理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尾矿堆积坝的勘察、评价、监测和治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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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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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尾矿 tailings
选矿和工业生产中形成的细粒或粗粒的,采用水力输送排放,可用土的特征描述的固体物质。本规范中尾矿还包括铝土矿提取氧化铝后的固体废弃物赤泥。
2.0.2 尾矿库 tailings pond
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尾矿的场所。堆存赤泥的常称为堆场。
2.0.3 初期坝 starter dam
用土、石材料筑成的,作为堆积坝的排渗或支撑体的坝。
2.0.4 尾矿堆积坝(堆积坝) tailings embankment(embankment)
生产过程中在初期坝坝顶以上用尾矿冲积堆筑而成的坝。
2.0.5 尾矿坝 tailings dam
挡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构筑物,常泛指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总体。
2.0.6 全库容 the whole reservoir capacity
尾矿坝某标高顶面、下游坡面及库底面所围的容积,包括有效库容、死水库容、蓄水库容、调洪库容和安全库容五个部分。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时的全库容称为总库容。
2.0.7 沉积滩 deposited beach
尾矿冲积形成的沉积体表层。其露出水面的部分称为干滩或干面滩。
2.0.8 滩长(干滩长度) beach length
由滩顶至库内水边长的水平距离。设计最高洪水位时的滩长称作最小滩长。
2.0.9 滩顶 beach crest
沉积滩面与堆积坝外坡的交线,为沉积滩的最高点。
2.0.10 浸润线 seepage line
库区内的水体向坝体下游方向渗流时,在坝体内形成的自由水位。
2.0.11 堆积高度 accumulation height
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顶的高差。
2.0.12 坝高 height of dam
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轴线处坝底的高差。达到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时的坝高称为总坝高。
3 基本规定
3.0.1 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堆积坝勘察”)应依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勘察任务书进行。任务书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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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堆积坝勘察可根据尾矿库等别确定其勘察等级。Ⅰ等至Ⅲ等尾矿库的堆积坝勘察等级宜定为甲级,其余可定为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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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尾矿库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按表3.0.3-1确定,尾矿堆积坝的级别应根据尾矿库的等别按表3.0.3-2确定。
表3.0.3-1 尾矿库等别
注:1 当库容与坝高指标分属不同等别时,按高的等别;当等别相差大于1时,按高等别降低1等;
2 当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的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可按本表确定的等别提高1等。
表3.0.3-2 尾矿堆积坝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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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堆积坝勘察应分别在堆积至总坝高的1/3和2/3时进行,对总坝高小于30m的堆积坝可减少勘察次数。坝的堆筑运行有异常情况时应随时进行勘察。闭库勘察宜在闭库前或闭库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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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尾矿可根据其粒度成分和塑性指数按表3.0.5确定其类别和名称,尾矿的性状可根据其分类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相应土类的性状进行描述。对烧结法赤泥除按表3.0.5分类外,还可根据其固化程度划分为固化、半固化和未固化。
表3.0.5 尾矿分类
注:1 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2 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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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勘察工作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堆积坝勘察应在明确勘察目的和技术要求、现场踏勘、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编制勘察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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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堆积坝勘察手段应以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钻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为主,必要时尚应采用适宜的物探、井探和槽探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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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的项目、方法和条件应根据设计要求、工程特点和尾矿类别确定。
4.1.4 除长期观测孔外,坝体上所有钻孔和探井使用完毕后均必须进行封堵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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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当尾矿土、水含有害物质时,应对现场作业人员和设备仪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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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资料搜集与工程地质测绘
4.2.1 堆积坝勘察前应全面搜集、整理和分析与该堆积坝有关的资料。搜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尾矿的原矿类别,选矿方法与工艺,尾矿的矿物成分和化学成分,尾矿的颗粒组成等。
2 初期坝的结构形式,反滤和排渗设施的设置及其运行情况。
3 尾矿库的设计参数及使用后尾矿排放堆积方式、逐年堆积高度和运行情况,沉积滩的分布及其变化情况。
4 堆积坝及其附近其他构筑物分布情况。
5 堆积坝所在地区的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地质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前期勘察资料。
6 堆积坝的变形、浸润线、排渗及溢流等方面的监测设施设置情况及观测数据,堆积坝渗漏情况及邻近区域的环境质量。
7 类似堆积坝的工程经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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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应包括堆积坝及其有关的外围。测绘的比例尺和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区及复杂地段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500~1:2000,有关的外围地段的比例尺宜为1:2000~1:5000。
2 对堆积坝有重大影响的坝的变形、裂缝、渗漏、流土、管涌等现象及滑坡、断层、软弱夹层、洞穴等地质单元体,可扩大比例尺表示。
3 地质界线和地质观测点测绘精度在相应比例尺图上的误差不应超过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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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密度和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质观测点宜按网状布置,对堆积坝有重大影响的地质单元体的点和边界应设地质观测点。
2 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在图上的间距宜为20mm~50mm。
3 地质观测点应采用测量仪器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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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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