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在对原有《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总结并汲取了近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引入了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科研成果。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具体包括: - 第2.1.1、2.1.3、2.1.4、3.1.7、3.2.1、3.3.1、3.3.4、4.1.3、4.2.2、4.3.2、4.3.3、5.1.2、5.2.6、5.3.3、5.3.6、7.1.1、7.2.1、7.2.2、7.2.3、7.2.4、7.2.5、7.2.6、7.3.1、7.3.2、7.3.5、7.3.8、7.4.2、7.5.1、7.5.8、8.1.3、8.1.4、8.1.6、8.7、8.2.1、8.2.5、8.2.6、8.3.1、8.3.2、8.4.1、8.4.3、8.4.5、9.2.1、9.2.2、9.2.5、10.1.6、10.1.12、10.1.14、10.1.15、10.2.1、11.2.1、11.2.2、11.3.1、11.4.3、11.4.1、11.5.1、11.5.5、11.7.3、12.4.10、12.4.13、12.4.14、12.5.1、12.5.2、12.5.3、12.5.7、12.5.8、12.5.9、13.1.3、13.1.5、13.5.3、13.5.6、13.5.9、13.6.1、13.6.3、13.6.4、13.6.5、14.1.1、14.2.1、14.3.3、D1.3、D2.1、D2.10条(款)。
本规范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较大改动,包括: -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计算原则和方法的改变; - 矿井设计工作制度和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的修订; - 改革矿井开拓部署,引入国内外先进的煤层地下开采技术和采煤方法; - 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促进矿井生产的集中化和高产高效; - 提升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智能化技术装备水平; - 改革矿井地面布置和机修材料供应体制; - 加强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采、注重经济效益,推动煤焊工业可持续发展。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强制性条文,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或补充,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共15章,4个附录,涵盖了从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到井田开拓、井筒、井底车场及主要硐室,再到井下开采、通风与安全、提升设备、排水设备、地面生产系统、供配电系统、信息化系统、地面建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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