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包括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另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包括柳兵、田海平等。
本标准规定了高位调节叠加式供水设备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民用及工业建筑中生活给水系统的高位调节叠加式供水设备。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直接与供水管网连接,利用供水管网的压力,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高位调节罐来调节流量和稳定压力的设备。
缓冲罐
连接在供水管网与水泵吸水口之间,用于稳定供水管网压力的密闭容器。
无负压流量控制器
按结构形式分为整体式和分体式。
标记
设备的整体布局及部件安装位置应合理,便于操作、调试和维修。
配套仪表和阀门
设备配套使用的仪表量程和精度、阀门及管件的耐压等级应满足使用要求及相关标准要求,并应有合格证。
阀门及其活动部件
抗干扰性应能在特定条件下正常工作。
高位调节罐
制造应避免钢板表面损伤。
管路系统
管路最低处应设有排水设施。
倒流防止器
当高位调节罐水位达到高水位时,设备应进入待机状态;当水位达到低水位时,设备应恢复运行。
泵组轮换功能
工作泵与备用泵能定时轮换运行。
无负压功能
当供水管网供水量小于用户用水量时,设备应调节缓冲罐入口流量,保证供水管网压力。
节能功能
在正常供水时,设备应能调节供水管路供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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