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编写,于2013年4月10日发布。此规定适用于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包括给水、排水、道路、桥梁、隧道、防洪、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园林和景观等新建工程的设计及其投资估算和概预算的编制。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质量,该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及其投资估算和概预算的编制。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各阶段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深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涵盖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的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每个工程类别都详细规定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本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各专业主编单位对相应规定负责解释。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可按一阶段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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