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07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 2008年1月1日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告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
现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C/T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C/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及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交通公路工程定额站负责。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请函告交通公路工程定额站。
一、适用范围: - 全国公路专业统一定额:用于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指标。 - 适用于公路基本建设新建、改建工程:对于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考使用。
二、编制依据: - 本定额是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表现的工程概算定额。编制概算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应遵循《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规定。
三、定额内容: - 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隧道工程、涵洞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临时工程共七章。
四、施工方法: - 定额基于合理的施工组织和一般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除定额规定允许换算者外,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与定额的规定不同而变更定额。
五、设计依据: - 定额以部颁的现行标准设计图为依据编制,没有标准设计图的定额项目,则选择有代表性的设计图或施工组织设计图。
六、工作时间: - 潜水作业每日6小时,隧道工作每工日7小时,其余均按每工日8小时计算。
七、工程内容: - 定额中所列的工程内容,除扼要说明了所综合的工程项目外,均包括各项目的全部施工过程的内容和辅助工日。
八、材料运输: - 材料采集加工、材料运输定额,可采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C/TB06-02-2007)中有关项目。
九、材料消耗: - 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系按现行材料标准的合格料和标准规格料计算的。场外运输损耗、仓库保管损耗应在材料预算价格内考虑。
十、周转材料: - 周转性材料的数量已考虑了材料的正常周转次数并计入定额内。
十一、混凝土强度等级: - 混凝土、砂浆的强度等级和用量,其材料用量已按预算定额附录中配合比表规定的数量列入定额,不得重算。如设计采用的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或水泥强度等级与定额所列强度等级不同时,可按预算定额附录所列的配合比进行换算。
十二、外加剂费用: - 各类混凝土均未考虑外加剂的费用,如设计需要添加外加剂时,可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外加剂的费用并适当调整定额中的水泥用量。
十三、混凝土拌和: - 本定额中各类混凝土均按施工现场拌和编制,当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可将相关定额中的水泥、中(恒)砂、碎石的消耗量扣除,并将定额中所列的混凝土消耗量增加商品混凝土的消耗。
十四、主要材料和机械: - 仅列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用量和主要机械台班数量。次要、零星材料和小型机具均未一一列出,分别列入“其他材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内。
十五、机械种类: - 施工机械种类、规格是按一般合理的施工组织确定的,如施工中实际采用的机械种类、规格与定额规定的不同时,一律不得抽换。
十六、机械台班消耗: - 已考虑了工地合理的停置、空转和必要的备用量等因素。
十七、养护管理房屋工程: - 不包括公路养护管理房屋等工程,如养路道班房、桥头看守房、收费站房等工程,应执行地方建筑安装工程定额。
十八、补充定额: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编制补充定额在本地区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设计单位可编制补充定额,随同概算文件一并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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