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下达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任务书(军动防(2019)76号)编制。
本“规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11号(国办发)和加强审查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的具体规定编写的。在编写过程中,编写组积极吸取《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在执行过程中的经验,结合多年来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实践,并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技术审查要点,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专业、结构与防护专业、暖通与防化专业、给水排水专业、电气专业;第二部分为审查质量监督和管理,主要内容有:总体要求、监管内容、检查表格。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4号,邮政编码:10085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民防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云南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人防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浩丰人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金盾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广州迪安工程技术咨询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培友 尉广辉 黄 兵 邱 鸿 陈金秀 刘学颖
周 清 李元贵 张亚辉 徐 斌 程宏光 刘卫东
钱晓华 阮 毅 苗学东 覃 安 董学海 陈 瑶
洪承禹 袁尚红
第一部分 技术审查要点
1 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专项设计审查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住建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及现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要点。
1.0.2本要点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专项技术审查,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技术审查,应依据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审查要求实施。
1.0.3本要点主要内容依照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本要点简称“单建工程”)、《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本要点简称“地下室”),现行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本要点简称“医疗救护”)、《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RFJ2-2004(本要点简称“物资库”)、《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本要点简称“防化”)的具体内容进行编制。
1.0.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计是否符合有关现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和其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引用的其他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3人防工程的防护类别、抗力级别、战时用途等是否符合人防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要求;
4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划分、出入口设置、防护(密闭)设备选型及战时采取的防护技术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5人防工程的结构抗力、密闭防毒、核辐射防护等方面设计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6人防工程设备专业(通风、防化、给水排水、电气等)战时设计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7设计中采用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技术措施能否保证战时的防护安全;
8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设计深度规定;
9其它有关人防工程设计应符合的规范、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1.0.5本要点包含单建式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两种建设方式的人防工程。使用时,根据工程建设方式,选择适合的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或《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作为主要审查依据,结合已颁布实施的医疗救护、物资库、防化等行业标准作为补充,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当行业标准与上位标准中的条文发生冲突时,应以上位标准条文规定为准。
对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技术审查采用的规范标准,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总则1.0.2条执行。
1.0.6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与设计单位存在严重分歧时,应由当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研究解决。
1.0.7本要点所列的审查内容是保证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和安全的基本要求,并非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设计规范、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要点的规定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技术审查。
2 建筑专业
第二部分审查质量监督和管理
1总体要求
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有效保证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质量,确保人防工程设计符合政策法规、战术技术要求及规范、标准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管理制度,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对所辖范围内审查单位承担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1.0.3审查质量监管对象为本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所有审查单位、审查人员及人防工程设计文件。
1.0.4审查质量监管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定期检查为本级或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采取其他方式,对审查单位实施全面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质量检查;不定期抽查为本级或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单位实施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质量抽查,可以采取全专业检查,也可实施单项抽查。
1.0.5审查质量检查以本规程第一部分技术审查要点为主要检查内容,同时可进一步结合现行人防规范、标准的其他条文和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辅助内容,完善审查质量的检查。审查质量检查结果的评定依据本要求1.0.6条、1.0.7条执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已经有相关评定标准时,应按两者中较严格的规定执行。
1.0.6综合分析各专业审查质量检查结果,评定人防工程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质量。对审查质量评定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况:
1建筑、结构与防护、通风与防化、给水排水、电气等专业,其中有一个专业最终检查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整个工程设计审查质量定为不合格;
2建筑、结构与防护、通风与防化、给水排水、电气等专业有两个(含)以上的最终检查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的,整个工程设计审查质量定为基本合格;
3结构与防护专业最终检查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其他专业检查结果评定为合格的,整个工程设计审查质量定为基本合格;
4其余情况定为合格。
1.0.7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工程设计审查质量直接定为不合格:
1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问题的;
2图纸审查出现失泄密等严重责任事故的;
3人为因素导致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4私刻审查专用章及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的;
5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行业发展的。
1.0.8对造成上述结果负有直接责任的审查单位和审查人员,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相关处罚条款执行。
2监管内容
2.0.1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审查的单位是否有专项规章制度、质量保证措施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人防技术审查人员。
2.0.2设计采用的规范、标准是否正确且为有效版本,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复的战术技术指标和要求是否全部落实到设计图纸上。
2.0.3设计文件及组成是否齐全,是否达到了施工图编制深度要求。
2.0.4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2.0.5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性。
2.0.6人防工程结构抗力、密闭防毒、核辐射防护等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规定的战时防护要求。
2.0.7功能布置、防护单元划分、出入口设置、防护(密闭)设
备选型及战时采取的防护技术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及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
2.0.8内部环境的设计是否满足战时人员的正常工作,采取的技术上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2.0.9内部设备的运行能否保证战时功能的正常发挥,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2.0.10预留预埋、平战转换项目采取的转换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及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
2.0.11与工程战时有关的其他方面的设计和审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检查表格
本检查表格是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进一步提炼,是审查质量检查的基本依据,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质量检查时,可依据检查表格提供的基本检查内容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做进一步调整和充实。
3.1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表-建筑专业
3.2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表-结构与防护专业
3.3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表-暖通与防化专业
3.4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表-给水排水专业
3.5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表-电气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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