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1总则

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第3.1.7、3.3.2、4.1.3、4.1.4、4.2.2、4.2.3、8.5.1、10.1.1、11.1.3、11.2.3、11.3.1、11.3.6、11.4.12、11.7.14条

2.《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标准》GB 50077-2017第3.1.7、5.1.1、5.4.3、6.1.1(1、3、4)、6.1.3、6.1.12、6.8.5、6.8.7条(款)

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13第3.1.3、3.1.4、3.1.5、3.1.6、3.1.7条 

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第6.1.2条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

6.《混凝土电视塔结构设计规范》GB 50342-2003第4.1.4、5.2.2、6.2.1、6.2.2、8.1.2、8.1.3、8.1.4条

7.《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 50496-2018第4.2.2、5.3.1条

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第4.1.2、5.1.3、5.2.2、6.1.3、6.4.10、7.2.4(2)、7.2.10、7.6.3(1)、7.6.4、8.1.3条(款)

9.《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69-2011第3.0.4、3.0.5、5.2.1、5.4.3、5.4.8、5.5.1、5.6.2、8.0.3、11.2.2条

10.《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2014第3.1.8条

1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014第6.1.3、11.1.4条

1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3.8.1、3.9.1、3.9.3、3.9.4、4.2.2、4.3.1、4.3.2、4.3.12、4.3.16、5.4.4、5.6.1、5.6.2、5.6.3、5.6.4、6.1.6、6.3.2、6.4.3、7.2.17、8.1.5、8.2.1、9.2.3、9.3.7、10.1.2、10.2.7、10.2.10、10.2.19、10.3.3、10.4.4、10.5.2、10.5.6、11.1.4条

1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12第3.0.6、4.1.3、5.1.7、5.1.8、6.0.1、7.0.4条

14.《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2010第3.2.1条

15.《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JGJ 22-2012第3.2.1条

1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第1.0.3、3.1.10条

1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第6.2.5条 

1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第3.1.7条

1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2010第3.0.2条

20.《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2016第3.1.1、3.2.1、6.3.7条 

21.《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2011第3.1.2、3.1.3条

22.《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16第3.0.5条

23.《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2014第3.1.3、3.1.5条

24.《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2006第3.2.4、3.2.5、7.1.1、7.3.1、7.3.4、7.4.1、8.1.4、8.2.2条

25.《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第5.3.13、6.1.2、6.3.1、6.3.4、7.1.2、7.3.1、7.3.3、9.3.1、9.3.5条

26.《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2013第4.3.15条

27.《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17第4.1.5、6.2.5、6.2.10、7.0.2条 

28.《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 169-2009第3.0.4、4.2.3条

29.《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2010第3.0.1条

30.《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 256-2011第3.2.3、6.0.7、6.0.8条

3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2015第3.2.2、7.0.6条

32.《人工碎卵石复合砂应用技术规程》JGJ 361-2014第8.1.2条

33.《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JGJ 366-2015第4.1.6、4.2.3条

34.《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GJ 369-2016第4.1.1、4.1.6条

35.《轻钢轻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83-2016第4.1.8条

36.《缓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87-2017第4.1.3条


1总则


1.0.1为保障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促进混凝土结构工程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混凝土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基本规定

2.0.1混凝土结构工程应确定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结构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应进行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工程的功能和结构性能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0.2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满足工程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耐久性需求。对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的混凝土结构,结构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应比下列规定提高。

1素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预应力混疑土楼板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其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承受重复荷载作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4采用500MPa及以上等级钢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 展开条文说明

2.0.3混凝土结构用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应具有符合工程结构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需求的强度和延伸率。

▼ 展开条文说明

2.0.4混凝土结构用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及结构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其强度设计值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混凝土强度设计值应按其强度标准值除以材料分项系数确定,且材料分项系数取值不应小于1.4;

2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按其强度标准值分别除以普通钢筋、预应力筋材料分项系数确定,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材料分项系数应根据工程结构的可靠性要求综合考虑钢筋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表面形状等因素确定;

3普通钢筋材料分项系数取值不应小于1.1,预应力筋材料分项系数取值不应小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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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混凝土结构应根据结构的用途、结构暴露的环境和结构设计工作年限采取保障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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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采取保证钢筋、预应力筋与混凝土材料在各种工况下协同工作性能的设计和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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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结构混凝土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并应采取保证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混凝土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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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混凝土结构应从设计、材料、施工、维护各环节采取控制混凝土裂缝的措施。混凝土构件受力裂缝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允许出现裂缝的混凝土构件,应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混凝土截面不产生拉应力或控制最大拉应力不超过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2允许出现裂缝的混凝土构件,应根据构件类别与环境类别控制受力裂缝宽度,使其不致影响设计工作年限内的结构受力性能、使用性能和耐久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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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满足结构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计算要求,并应满足结构耐久性、防水、防火、配筋构造及混凝土浇筑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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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混凝土结构中的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应设置混凝土保护层,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普通钢筋、有粘结预应力筋与混凝土共同工作性能要求;

2满足混凝土构件的耐久性能及防火性能要求;

3不应小于普通钢筋的公称直径,且不应小于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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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当施工中进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预应力筋代换时,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构件承载能力、正常使用、配筋构造及耐久性能要求,并应取得设计变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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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进行混凝土结构加固、改造时,应考虑既有混凝土结构、结构构件的实际几何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状况、连接构造、既有缺陷、耐久性退化等影响因素进行结构设计,并应考虑既有结构与新设混凝土结构、既有结构构件与新设混凝土结构构件、既有混凝土与后浇混凝土组合构件的协同工作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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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材料

3.1混凝土

3.1.1结构混凝土用水泥主要控制指标应包括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和氯离子含最。水泥中使用的混合材品种和掺最应在出厂文件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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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结构混凝土用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的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10%;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3.0%和1.0%,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8%;高强混凝土用砂的含泥最和泥块含蜇分别不应大于2.0%和0.5%;机制砂应按石粉的亚甲蓝值指标和石粉的流动比指标控制石粉含蜇。

2混凝土结构用海砂必须经过净化处理。

3钢筋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3%,预应力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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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结构混凝土用粗骨料的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12%;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粗骨料中含泥措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1.0%和0.5%,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8%;高强混凝土用粗骨料的含泥瞿和泥块含撮分别不应大于0.5%和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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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结构混凝土用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有六价铭、亚硝酸盐和硫氝酸盐成分的混凝土外加剂,不应用于饮水工程中建成后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混凝土。

2含有强电解质尤机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防水剂,严禁用于下列混凝土结构:

1)与锁锌钢材或铝材相接触部位的混凝土结构;

2)有外露钢筋、预埋件而尤防护措施的混凝土结构;

3)使用直流电源的混凝土结构;

4)距离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混凝土结构。

3含有氯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水剂和氯盐类防冻剂,不应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

4含有硝酸按、碳酸较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和含有硝酸按、碳酸按、尿素的防冻剂,不应用于民用建筑工程。

5含有亚硝酸盐、碳酸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含有硝酸盐的阻锈剂,不应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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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混凝土拌合用水应控制pH、硫酸根离子含最、氯离子含量、不溶物含最、可溶物含匮;当混凝土骨料具有碱活性时,还应控制碱含量;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在首次使用前应检测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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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结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照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工作性能和耐久性要求确定各组成材料的种类、性能及用量要求。当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大于0.003%时,水泥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25%,拌合用水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25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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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结构混凝土采用的骨料具有碱活性及潜在碱活性时,应采取措施抑制碱骨料反应,并应验证抑制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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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结构混凝土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不应超过表3.1.8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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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钢筋

3.2.1普通钢筋的材料分项系数取值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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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热轧钢筋、余热处理钢筋、冷轧带肋钢筋及预应力筋的最大力总延伸率限值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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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房屋建筑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普通钢筋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最大力总延伸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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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其他材料

3.3.1 预应力筋-铀具组装件静载铀固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装件实测极限抗拉力不应小于母材实测极限抗拉力的95%;

2 组装件总伸长率不应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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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的实测极限抗拉强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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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的实测极限抗拉强度不应小于连接钢筋的抗拉强度标准值,且接头破坏应位于套筒外的连接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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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混凝土结构上的作用及其作用效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及地震作用及其效应;

2当温度变化对结构性能影响不能忽略时,应计算温度作用及作用效应;

3当收缩、徐变对结构性能影响不能忽略时,应计算混凝土收缩、徐变对结构性能的影响;

4当建设项目要求考虑偶然作用时,应按要求计算偶然作用及其作用效应;

5直接承受动力及冲击荷载作用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考虑结构动力效应;

6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吊装及安装过程中应考虑相应的结构动力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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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抗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及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性能要求确定混凝土结构的抗窟设防目标和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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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采用应力表达式进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设计状况和构件性能设计目标确定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取值;

2钢筋设计应力不应大于钢筋的强度取值;

3混凝土设计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的强度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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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应根据结构性能以及构件生产、安装施工的便捷性要求确定连接构造方式并进行连接及节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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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混凝土结构构件之间、非结构构件与结构构件之间的连

9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被连接构件之间的受力及变形性能要求;

2非结构构件与结构构件的连接应适应主体结构变形需求;

3连接不应先于被连接构件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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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6.3结构处置

6.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进行处理:

1混凝土结构或结构构件的裂缝宽度或挠度超过限值;

2混凝土结构或构件钢筋出现锈胀;

3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铀固端的封端混凝土出现裂缝、剥落、渗漏、穿孔、预应力描具暴露;

4结构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超标或发现有碱骨料反应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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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结构应采取安全治理措施进行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

6.3.3监测期间有预警的结构,应按照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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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遭受地震、洪水、台风、火灾、爆炸、撞击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后,结构存在重大险情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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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拆除

6.4.1拆除工程的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短暂设计状况进行结构分析;

2应考虑拆除过程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

3分析应涵盖拆除全过程,应考虑构件约束条件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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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设施采取保护、防护措施;

2对危险物质、有害物质应有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

3拆除过程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4在封闭空间拆除施工时,应有通风和对外沟通的措施;

5拆除施工时发现不明物体和气体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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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拆除作业应采取减少噪声、粉尘、污水、振动、冲击和环境污染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6.4.4机械拆除作业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选择拆除机械,严禁超越机械有效作业高度进行作业。拆除机械在楼盖上作业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分析,并采取保证拆除作业安全的措施。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逆向拆除技术时,应对拆除方案进行专门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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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混凝土结构采用静态破碎拆除时,应分析确定破碎剂注入孔的尺寸并合理布置孔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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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混凝土结构采用爆破拆除时,应合理布置爆破点位置及施药量,并应采取保证周边环境安全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6.4.7拆除物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可重复利用构件,应考虑其使用寿命和维护方法;

2对切割的块体,应进行重复利用或再生利用;

3对破碎的混凝土,应拟定再生利用计划;

4对拆除的钢筋,应回收再生利用;

5对多种材料的混合拆除物,应在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后再行处置。

▼ 展开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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