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第3.1.7、3.3.2、4.1.3、4.1.4、4.2.2、4.2.3、8.5.1、10.1.1、11.1.3、11.2.3、11.3.1、11.3.6、11.4.12、11.7.14条
2.《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标准》GB 50077-2017第3.1.7、5.1.1、5.4.3、6.1.1(1、3、4)、6.1.3、6.1.12、6.8.5、6.8.7条(款)
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13第3.1.3、3.1.4、3.1.5、3.1.6、3.1.7条
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第6.1.2条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
6.《混凝土电视塔结构设计规范》GB 50342-2003第4.1.4、5.2.2、6.2.1、6.2.2、8.1.2、8.1.3、8.1.4条
7.《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 50496-2018第4.2.2、5.3.1条
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第4.1.2、5.1.3、5.2.2、6.1.3、6.4.10、7.2.4(2)、7.2.10、7.6.3(1)、7.6.4、8.1.3条(款)
9.《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69-2011第3.0.4、3.0.5、5.2.1、5.4.3、5.4.8、5.5.1、5.6.2、8.0.3、11.2.2条
10.《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2014第3.1.8条
1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014第6.1.3、11.1.4条
1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3.8.1、3.9.1、3.9.3、3.9.4、4.2.2、4.3.1、4.3.2、4.3.12、4.3.16、5.4.4、5.6.1、5.6.2、5.6.3、5.6.4、6.1.6、6.3.2、6.4.3、7.2.17、8.1.5、8.2.1、9.2.3、9.3.7、10.1.2、10.2.7、10.2.10、10.2.19、10.3.3、10.4.4、10.5.2、10.5.6、11.1.4条
1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12第3.0.6、4.1.3、5.1.7、5.1.8、6.0.1、7.0.4条
14.《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2010第3.2.1条
15.《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JGJ 22-2012第3.2.1条
1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第1.0.3、3.1.10条
1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第6.2.5条
1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第3.1.7条
1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2010第3.0.2条
20.《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2016第3.1.1、3.2.1、6.3.7条
21.《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2011第3.1.2、3.1.3条
22.《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16第3.0.5条
23.《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2014第3.1.3、3.1.5条
24.《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2006第3.2.4、3.2.5、7.1.1、7.3.1、7.3.4、7.4.1、8.1.4、8.2.2条
25.《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第5.3.13、6.1.2、6.3.1、6.3.4、7.1.2、7.3.1、7.3.3、9.3.1、9.3.5条
26.《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2013第4.3.15条
27.《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17第4.1.5、6.2.5、6.2.10、7.0.2条
28.《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 169-2009第3.0.4、4.2.3条
29.《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2010第3.0.1条
30.《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 256-2011第3.2.3、6.0.7、6.0.8条
3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2015第3.2.2、7.0.6条
32.《人工碎卵石复合砂应用技术规程》JGJ 361-2014第8.1.2条
33.《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JGJ 366-2015第4.1.6、4.2.3条
34.《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GJ 369-2016第4.1.1、4.1.6条
35.《轻钢轻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83-2016第4.1.8条
36.《缓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87-2017第4.1.3条
1总则
1.0.1为保障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促进混凝土结构工程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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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混凝土结构是我国工程建设中最常用的材料结构之一,保证混凝土结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以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是最基本要求。
1.0.2混凝土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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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混凝土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广泛应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中。混凝土结构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材料选用、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建设环节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还涉及使用维护、可靠性鉴定、加固改造及拆除等基本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是工程建设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为了减少内容重复,其他规范已有的通用规定,本规范尽量不再重复。因此,为了保证混凝土结构工程设计及加固改造的可靠性、使用维护的安全性,必须与其他相关工程建设规范配套使用。与混凝土结构工程直接相关的现行工程建设规范主要包括:《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以及有关项目规范等。
目前,本规范涉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甚至房屋建筑等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具体技术规定可能尚不全面,将在以后的工程应用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丰富和完善。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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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工程建设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通用技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通用技术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需要规范使用者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判定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责任主体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基本规定
2.0.1混凝土结构工程应确定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结构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应进行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工程的功能和结构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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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本条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特点及我国结构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混凝土结构工程设计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基本要求,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国际相关标准的水平相当。
混凝土结构工程设计,首先应确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即现行标准中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安全等级以及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和对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此确定结构设计目标及相应的结构措施;结构上的作用包括永久荷载、可变重力荷载(如楼面、屋面活荷载等)、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变化、海浪作用以及混凝土收缩徐变、环境腐蚀作用等,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以及《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等确定,不能遗漏;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的原则,选择恰当的作用组合(当作用和作用效应呈现线性关系时可采用作用效应组合),以保证分析得到结构的最不利作用效应。
对于新建以及改建、扩建、加固混凝土结构工程,针对整体结构、结构构件,应进行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可能的不同设计状况下的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如变形、裂缝等)极限状态设计及耐久性设计,其结果应符合建筑工程的功能和结构性能要求,包括承载力、变形(构件挠度、结构侧向位移等)、裂缝、耐久性等基本要求。
近年来,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发生了不少安全事故。对混凝土结构,尤其是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以及大型、复杂钢筋混凝土结构,保证施工阶段的结构安全性十分重要。因此,混凝土结构应按照短暂设计状况进行施工阶段不同结构状态的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包括承载能力、稳固性等计算,必要时还要进行结构变形、裂缝等验算。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考虑到其施工过程的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需要针对性地考虑施工阶段形成的结构和作用在其上的荷载,包括预应力荷载;应根据形成的结构、施加的预应力等实际工况进行作用效应分析,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抗裂验算,以确保施工阶段结构的安全性。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耐久性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耐久性的劣化会影响结构的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影响高质量发展;目前规范体系中,混凝土耐久性设计基本要求体现在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相关规定中,这里特别提出“耐久性设计”要求,是为了进一步引起工程界的重视。
2.0.2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满足工程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耐久性需求。对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的混凝土结构,结构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应比下列规定提高。
1素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预应力混疑土楼板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其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承受重复荷载作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4采用500MPa及以上等级钢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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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选用混凝土强度等级的基本要求,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比,最低强度等级要求有所提高。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选用,应考虑工程结构特点,首先应满足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耐久性需求,由设计计算确定;其次要满足本条规定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以保证工程结构的基本安全性及耐久性。
对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要求,多数指标比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有所提高,以适当提高混凝土结构的安全性及耐久性,落实我国倡导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1)素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由C15提高到C2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由C20提高到C25。2)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是最低要求,主要适用于建筑结构的楼板等构件(包括预制叠合楼板的预制底板);对于其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比如桥梁结构以及建筑结构的梁、柱等),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提高,并不应低于C40。3)对于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为了更好发挥两种材料的效能,提出了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的要求。4)对于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包括现行标准中的二级、一级、特一级)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提出了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的要求,与现行标准相比,适当提高了二级抗震等级构件的要求。5)对于采用500MPa及以上等级高强钢筋的混凝土结构,为了更好发挥高强钢筋的性能,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相应提高,本条提出了不低于C30的要求,比现行标准C25的规定有所提高。
服役期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能与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以及混凝土所暴露的环境条件有关。设计工作年限比50年更长的混凝土结构,因为结构的耐久性需求更高,所以结构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应进一步适当提高。
本条所说的素混凝土结构,一般不包含地下室或其他地下结构的素混凝土垫层;素混凝土垫层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包括地基的岩土力学性能等)确定。
2.0.3混凝土结构用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应具有符合工程结构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需求的强度和延伸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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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中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强度及延性性能要求,水平与国家现行标准、国际标准相当。
混凝土结构的配筋材料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传统配筋,如普通热轧带肋钢筋、光圆钢筋,以及预应力筋等;第二类是型钢和钢筋混合配筋,也属于传统配筋,称之为型钢混凝土构件(结构);第三类是非传统配筋,如纤维棒材、网片等作为配筋材料,称之为纤维配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目前国内广泛应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一般是指传统配筋混凝土结构。无论是何种配筋材料,都应该具有适应工程结构承载和变形需求的强度和变形性能指标,还需要有规定的工艺性能,如钢筋的冷弯性能、焊接性能等。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在荷载和环境作用下,均会产生结构变形。根据不同工程的受力性能、破坏特征、破坏后果,对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伸长率(变形能力)均有不同要求,是保证混凝土结构在极限状态下结构整体性、稳固性、安全性的基本要求。欧洲规范对于一般延性混凝土构件,普通钢筋的伸长率要求不小于7.5%。我国现行标准,对于热轧带肋钢筋、冷加工钢筋、预应力筋的最大力总延伸率都有相应规定;对于高延性要求的构件(例如受力后可能产生塑性铰的梁、柱、斜撑等杆状构件等),提出了最大力总延伸率不小于9%的更高要求。根据我国钢筋产品标准,将最大力总延伸率作为控制钢筋延性的指标。最大力总延伸率不受断口-颈缩区域局部变形的影响,反映了钢筋拉断前达到最大力(极限强度)时的均匀应变,故又称均匀伸长率。
2.0.4混凝土结构用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及结构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其强度设计值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混凝土强度设计值应按其强度标准值除以材料分项系数确定,且材料分项系数取值不应小于1.4;
2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按其强度标准值分别除以普通钢筋、预应力筋材料分项系数确定,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材料分项系数应根据工程结构的可靠性要求综合考虑钢筋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表面形状等因素确定;
3普通钢筋材料分项系数取值不应小于1.1,预应力筋材料分项系数取值不应小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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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中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结构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设计值取值要求,与国家现行标准及国际标准水平相当。
1 目前,我国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由混凝土立方体标准试块在标准条件下的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具有95%的保证率,是本规范混凝土各种力学性能指标的基本代表值,混凝土的轴心抗压、抗拉强度标准值等均由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计算确定。
C80以上的高强混凝土,目前虽有工程应用但数量很少,且对其结构力学性能的研究尚不够充分,应用时要引起特别关注,保证其拌合物性能及混凝土的力学性能。
2 混凝土结构用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强度标准值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T13014、《预应力混凝土用中强度钢丝》GB/T30828、《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2006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采用,其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普通钢筋一般采用屈服强度标志,屈服强度标准值fyk相当于钢筋标准中的下屈服强度特征值ReL;预应力筋没有明显的屈服点,一般采用极限强度标志,钢筋极限强度标准值相当于钢筋标准中的钢筋抗拉强度;在钢筋标准中一般取0.002残余应变所对应的应力作为其条件屈服强度,即本规范预应力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
3 混凝土结构用钢筋的强度设计值由钢筋强度标准值除以钢筋材料分项系数γs确定。对于普通钢筋,其材料分项系数取值应根据工程结构的可靠性要求、构件受力及破坏特点,综合考虑钢筋的力学性能、加工性能、表面形状等因素确定。不同行业,普通钢筋的材料分项系数取值有所不同,对建筑行业普通热轧300MPa钢筋、400MPa钢筋的材料分项系数为1.1,公路桥涵为1.2,铁路桥梁为1.25,而实际上该强度等级的普通热轧钢筋的质量比较稳定,其材料分项系数为1.1是合理的,公路桥涵与铁路桥梁应在荷载分项系数中或结构重要性系数中考虑。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中光圆钢筋为HPB235,考虑到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18中已采用HPB300钢筋(取消了HPB235牌号钢筋),故本规范对水工结构应用的光圆钢筋直接按HPB300取用。对500MPa高强钢筋,国内该强度等级的高强钢筋应用量还不是很大,对于材料强度的统计数据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也考虑压弯构件、受弯构件在钢筋所在位置混凝土压应变限值对钢筋抗压强度发挥的影响,适当留有材料的安全储备,其分项系数取为1.15。而《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中没有列入500MPa钢筋。冷轧带肋钢筋其生产质量的稳定性与热轧钢筋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因为其经冷轧处理后钢筋的极限强度提高较多,为保证安全性,其材料分项系数取值应比热轧带肋钢筋提高。对预应力筋,取条件屈服强度标准值除以材料分项系数,由于预应力筋延性稍差,其材料分项系数取为不小于1.2。
2.0.5混凝土结构应根据结构的用途、结构暴露的环境和结构设计工作年限采取保障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能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2.0.5 本条规定了应采取保证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的措施,水平与现行国家标准相当。
耐久的混凝土结构,是指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在不丧失重要用途或不需要过度的不可预期的维护条件下,能够满足结构的使用性、承载能力及稳定性要求。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的主要影响因素除了原材料及配合比设计等自身因素外,结构的用途(比如承受的作用)、预期服役时间和服役过程中结构的暴露环境是主要因素,因此,混凝土结构应当考虑结构用途、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及结构暴露环境因素,采取保证混凝土、钢筋和预应力筋的耐久性的针对性设计措施、施工措施、维护措施。
环境类别是混凝土结构暴露环境条件的分类,混凝土结构暴露的环境条件是指混凝土结构表面所处的环境状况,是影响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的外因之一,一般是指除混凝土结构所承受的机械作用(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外,混凝土结构表面所处的物理条件和化学条件。目前,我国各行业对环境分类并不完全一致,也反映了各行业对混凝土耐久性的考虑因素并未达成统一。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3.5.2条给出了一般混凝土结构的环境分类方法,可供参考。
2.0.6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采取保证钢筋、预应力筋与混凝土材料在各种工况下协同工作性能的设计和施工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2.0.6 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应力混凝土构件是由普通钢筋、预应力筋与混凝土材料有机结合形成的结构构件,两种材料的协同工作是混凝土结构的基本要求,必须采取可靠、适宜的设计措施和施工措施予以保证。
对于钢筋混凝土构件和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普通钢筋、预应力筋(束)的表面形状或表面处理、变形能力、设计指标取值以及与混凝土的粘结与锚固性能等,均会影响钢筋、预应力筋与混凝土的共同工作,比如钢筋的锚固长度、连接区段及搭接长度等,必须满足规定的性能要求;对于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从设计和施工角度,预应力筋的保护及锚固措施对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协同工作性能都十分重要。
2.0.7结构混凝土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并应采取保证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混凝土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2.0.7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要求以及实现混凝土拌合物工作性能、混凝土硬化后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措施要求,水平与国家现行标准相当。
构成普通结构混凝土的原材料包括胶凝材料、粗骨料、细骨料、水、掺合料、外加剂等,为了实现结构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如强度)、工作性能(如流动性)、耐久性能等要求,应根据设计、施工、耐久性要求及原材料实际情况,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优化,并应根据实际条件采取适宜的生产、运输、施工、维护措施,确保结构混凝土的匀质性以及相应龄期的力学性能、耐久性能,控制影响混凝土结构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能的非荷载裂缝的发生与发展。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优化是混凝土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是针对工程个性化需求而采取针对性措施的必要工作。混凝土的匀质性是实现结构设计目标、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混凝土匀质性与原材料、生产技术以及施工技术有关,应避免混凝土原材料分散不均匀,避免混凝土浇筑出现离析、分层等质量问题。所有的措施,应使结构混凝土在相应的龄期时满足结构混凝土强度、弹性模量、耐久性等设计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当掺合料用量较大,而现场施工的养护条件不足,则结构中混凝土性能可能达不到设计要求(对于非大体积混凝土,此种情况更容易出现)。目前混凝土的耐久性研究认为,大掺量矿物掺合料可以提高某些混凝土耐久性指标,但这个结论是基于良好养护条件下混凝土试验的结果,如掺入大量矿物掺合料而实际结构中的混凝土得不到良好的养护,耐久性设计意图将不能实现,甚至还会降低混凝土耐久性。
2.0.8混凝土结构应从设计、材料、施工、维护各环节采取控制混凝土裂缝的措施。混凝土构件受力裂缝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允许出现裂缝的混凝土构件,应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混凝土截面不产生拉应力或控制最大拉应力不超过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2允许出现裂缝的混凝土构件,应根据构件类别与环境类别控制受力裂缝宽度,使其不致影响设计工作年限内的结构受力性能、使用性能和耐久性能。
▼ 展开条文说明
2.0.8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工程裂缝控制基本技术要求,技术水平与国家现行标准及国际标准相当。
混凝土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受拉性能有限,在混凝土正截面承载力计算中都忽略混凝土的受拉承载力。因此,混凝土结构构件是相对容易产生裂缝的,包括受力裂缝及非受力裂缝(比如混凝土收缩裂缝)。混凝土结构的裂缝不仅影响工程项目的结构性能,也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使用性能,包括对用户心理层面的影响。裂缝控制应从材料选用、配合比设计、结构设计、结构施工及使用维护各阶段进行综合控制,方能达到良好效果。设计阶段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混凝土拉应力计算或裂缝验算,并应符合本条的基本要求。
非荷载裂缝主要是混凝土材料收缩变形引起的裂缝,此类裂缝一般不影响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但可能影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耐久性。对于有抗渗要求和较高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结构,需要严格控制非荷载裂缝特别是贯穿性裂缝的发生。非荷载裂缝控制需要从结构设计、材料性能和施工措施等多个环节共同着力。结构设计需要重点减少收缩或混凝土应力集中区域或降低混凝土拉应力水平,并考虑构造和防裂钢筋的设置;材料性能需要采取措施降低混凝土的温度收缩和干燥收缩,对于强度较高的混凝土,还应设法降低其自收缩。施工环节,应采取合理的施工工艺,降低结构的整体变形,采用合理的养护方式,降低水化温升带来的混凝土温度梯度,减少早期混凝土的蒸发量等。
2.0.9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满足结构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计算要求,并应满足结构耐久性、防水、防火、配筋构造及混凝土浇筑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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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本条综合考虑混凝土结构的特点,提出了混凝土结构构件确定最小截面尺寸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结构构件最小截面尺寸除了满足结构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设计的基本要求外,还要考虑设计中没有考虑到的某些偶然作用,要留有适当的安全冗余度;同时还要考虑混凝土结构的特点,比如混凝土结构防水、防火、普通钢筋和预应力筋布置、混凝土浇筑等施工要求。
2.0.10混凝土结构中的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应设置混凝土保护层,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普通钢筋、有粘结预应力筋与混凝土共同工作性能要求;
2满足混凝土构件的耐久性能及防火性能要求;
3不应小于普通钢筋的公称直径,且不应小于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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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中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基本技术要求,水平与国家现行标准、国际标准相当。
普通钢筋、有粘结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有两个主要作用:一是保证普通钢筋、有粘结预应力筋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锚固性能,使其共同工作,并完成混凝土构件的基本受力性能要求;二是提供对于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受环境影响的保护作用,使其满足结构耐久性要求。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环境类别、普通钢筋和预应力筋种类、普通钢筋锚固及连接性能要求、预应力筋锚固性能要求、普通钢筋的应力水平、混凝土强度等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
任何条件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钢筋混凝土构件普通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尚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
2.0.11当施工中进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预应力筋代换时,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构件承载能力、正常使用、配筋构造及耐久性能要求,并应取得设计变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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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本条规定了施工中进行普通钢筋、预应力筋代换的技术规定,比现行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更加全面和严格。
普通钢筋、预应力筋代换均应满足等强代换的原则;除此之外,尚应综合考虑不同钢筋(预应力筋)牌号、直径、束型的差异对构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预应力筋)锚固性能、普通钢筋搭接性能、钢筋(预应力筋)间距以及最小配筋率、裂缝验算、抗震性能等的影响。同时,明确提出了钢筋(预应力筋)代换应当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
2.0.12进行混凝土结构加固、改造时,应考虑既有混凝土结构、结构构件的实际几何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状况、连接构造、既有缺陷、耐久性退化等影响因素进行结构设计,并应考虑既有结构与新设混凝土结构、既有结构构件与新设混凝土结构构件、既有混凝土与后浇混凝土组合构件的协同工作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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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本条规定了对既有混凝土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再设计时的基本技术要求,与国家现行标准基本相当。
既有混凝土结构设计一般适用于下列6种情况:达到设计工作年限后继续延长使用年限;为消除安全隐患而进行的设计校核及处理;改变混凝土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而进行的复核性设计;对既有混凝土结构进行改建、改造;扩建既有混凝土结构;因事故或灾后受损而进行的结构修复加固等。既有混凝土结构设计前,应对其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进行鉴定评估,从而确定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有两类:复核性验算和重新进行设计。为保证结构安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及正常使用状态验算及构造措施等均应符合本规范及其他工程建设规范的有关要求。
无论是复核验算和重新设计,均应在对既有混凝土结构性能评定的基础上确定结构设计方案及结构设计参数。既有混凝土结构的再设计应考虑既有结构的现状,通过查阅资料、检测分析确定既有结构的材料性能和几何参数。后加结构的材料性能等则应完全按本规范的规定取值。应注意新旧材料结构间的可靠连接及协同工作状况,并反映既有结构的承载历史以及施工支撑卸载状态对内力分配的影响。
3材料
3.1混凝土
3.1.1结构混凝土用水泥主要控制指标应包括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和氯离子含最。水泥中使用的混合材品种和掺最应在出厂文件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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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本条规定了结构混凝土用水泥的基本要求。水泥是混凝土最核心的组分,也是决定混凝土工作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最基本原材料。配制混凝土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选择合适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因为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不同,其配制的混凝土性能差别非常大;不同的工程、不同的结构部位对混凝土性能及其原材料要求不同,不同的环境条件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也不同。故选择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充分考虑设计要求、结构特点(如构造和配筋情况、构件截面尺寸、结构受力特点等)、施工工艺和施工装备情况以及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应用特点(如是否有硫酸盐腐蚀、冻融、酸雨、氯离子,是否接触流动水,是否有动荷载或冲击荷载,是否有疲劳荷载等)。
水泥的主要控制指标对水泥生产和进场检验都是关键指标。
对于常用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中一般都已经掺加了混合材料,搅拌站生产预拌混凝土时通常根据需要掺加矿物掺合料。只有将水泥中的混合材品种和掺量在出厂时予以明示,且保证所使用的混合材质量合格,搅拌站才能对有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针对性设计,以控制混凝土质量、防止工程事故。
3.1.2结构混凝土用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的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10%;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3.0%和1.0%,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8%;高强混凝土用砂的含泥最和泥块含蜇分别不应大于2.0%和0.5%;机制砂应按石粉的亚甲蓝值指标和石粉的流动比指标控制石粉含蜇。
2混凝土结构用海砂必须经过净化处理。
3钢筋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3%,预应力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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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本条规定了结构混凝土用砂的基本要求。不同来源的砂,其化学成分、矿物组成和质量有很大差别,明确其主要质量指标,以便于质量控制。砂的含泥量和坚固性对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影响大,是控制混凝土质量的关键指标。高强混凝土对原材料质量要求高,为保证混凝土强度、耐久性和体积稳定性等,必须严格控制含泥量和泥块含量等关键指标。
随着天然砂枯竭或禁采,结构混凝土用机制砂(人工砂)是大势所趋,机制砂的粒型、级配、石粉含量、压碎指标等显著影响混凝土性能。其中,含有石粉是机制砂区别于天然砂的一个重要技术特征。不同母岩生产的机制砂(人工砂)的石粉含量对混凝土性能影响差别较大。科学合理地应用好机制砂中的石粉,是制备优质机制砂(人工砂)混凝土的关键技术之一。采用石粉的亚甲蓝值MBF和石粉流动度比FF两个指标进行评估,才能达到有效控制石粉含量及有效利用优质石粉的目的;传统上采用机制砂MB值作为指标往往难以准确反映石粉对混凝土性能的综合影响。
海砂用于混凝土结构,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并保证氯离子含量符合本条要求。研究和工程实践证明,经净化处理合格的海砂用于混凝土结构,其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与河砂配置的混凝土相当。海砂净化处理通常是指采用专用设备和工艺对海砂进行淡水淘洗并达到质量要求的过程。净化处理包括去除海砂的氯离子等有害离子、泥(泥块)、贝壳等杂质。用淡水淘洗进行海砂净化处理是目前国内外最可靠的技术途径,氯离子含量符合要求才能有效控制长期服役中混凝土结构的钢筋锈蚀。
本条第3款对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做了规定,比现行标准要求有所提高,指标要求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氯离子超标将会对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带来灾难性后果,控制砂的氯离子含量是保证混凝土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关键环节之一。
3.1.3结构混凝土用粗骨料的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12%;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粗骨料中含泥措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1.0%和0.5%,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8%;高强混凝土用粗骨料的含泥瞿和泥块含撮分别不应大于0.5%和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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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本条规定了结构混凝土用粗骨料的基本要求。
不同来源的粗骨料,其成分、矿物和质量有很大差别,明确其主要质量指标,以便于实现对混凝土的质量控制。
粗骨料含泥量、泥块含量以及坚固性检验指标对混凝土耐久性影响大,必须严格控制。高强混凝土对粗骨料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有较高要求,其含量对高强混凝土性能影响敏感,应严格控制。
3.1.4结构混凝土用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有六价铭、亚硝酸盐和硫氝酸盐成分的混凝土外加剂,不应用于饮水工程中建成后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混凝土。
2含有强电解质尤机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防水剂,严禁用于下列混凝土结构:
1)与锁锌钢材或铝材相接触部位的混凝土结构;
2)有外露钢筋、预埋件而尤防护措施的混凝土结构;
3)使用直流电源的混凝土结构;
4)距离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混凝土结构。
3含有氯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水剂和氯盐类防冻剂,不应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
4含有硝酸按、碳酸较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和含有硝酸按、碳酸按、尿素的防冻剂,不应用于民用建筑工程。
5含有亚硝酸盐、碳酸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含有硝酸盐的阻锈剂,不应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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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本条规定了结构混凝土用外加剂的基本要求。
1 含有六价铬、亚硝酸盐和硫氰酸盐成分的混凝土外加剂对人类健康有危害。
2 这些成分和混凝土使用条件会造成金属锈蚀和混凝土性能劣化。
3 这些物质会造成混凝土耐久性和安全性隐患。
4 这些物质在碱性条件下会释放刺激性气体,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健康。
5 这些物质会造成预应力筋腐蚀和晶格腐蚀,导致安全性和耐久性隐患。
3.1.5混凝土拌合用水应控制pH、硫酸根离子含最、氯离子含量、不溶物含最、可溶物含匮;当混凝土骨料具有碱活性时,还应控制碱含量;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在首次使用前应检测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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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本条规定了结构混凝土拌合用水的基本要求,列出了拌合用水的主要控制因素。混凝土拌合用水的pH值、硫酸根离子含量、氯离子含量等会影响混凝土各方面性能;水中不溶物和可溶物含量也对混凝土主要性能有显著影响,这些因素都应该予以控制。采用满足饮用水要求的自来水时,本条规定的指标都可以满足要求。采用其他水源时,应该按相关标准检测本条规定的指标。当配制混凝土的骨料有碱活性或者潜在碱活性时,为防止碱骨料反应,还应严格控制水中碱含量。由于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洗刷水碱含量通常偏高,更要注意控制水中的碱含量。当采用碱活性骨料或者潜在碱活性骨料时,不能用生产设备洗刷水来拌制混凝土。
有些地下水、地表水、再生水可能有放射性,应用时应进行相关指标检测并控制。
3.1.6结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照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工作性能和耐久性要求确定各组成材料的种类、性能及用量要求。当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大于0.003%时,水泥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25%,拌合用水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25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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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本条规定了结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对各组成材料的类别、材料性能及用量要求,是本规范第2.0.7条的细化规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环境类别以及工程实践经验等,选择合适的原材料品种,确定各种原材料的质量要求以及配比参数,并据此进行试配、调整、优化,得到满足混凝土力学性能、工作性能和耐久性能要求的经济性好、技术先进且易于实现的施工配合比。胶凝材料品种、水胶比、骨料质量、混凝土拌合用水量、外加剂品种和摻量等是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为了从过程控制中落实本规范第3.1.8条对结构混凝土(拌合物及硬化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要求,本条补充提出了综合控制原材料(细骨料、水泥、拌合用水)氯离子含量的规定,即当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大于0.003%(同时不能大于本规范第3.1.2条的相关规定)时,对水泥及拌合用水的氯离子含量提出了更严格要求。本条混凝土用砂氯离子含量指标0.003%主要依据行业标准《建筑市政工程用净化三角砂》JG/T494一2016。
3.1.7结构混凝土采用的骨料具有碱活性及潜在碱活性时,应采取措施抑制碱骨料反应,并应验证抑制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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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需要预防碱骨料反应的结构工程,首选措施是采用非活性骨料。对于有潜在碱活性的骨料,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取预防措施。
3.1.8结构混凝土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不应超过表3.1.8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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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限值及计算方法,指标要求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大体相当,对钢筋混凝土个别情况的氯离子限制指标有所加严。以前混凝土氯离子含量采用原材料含量累加,因检验对象不同,不利于质量控制。采用实测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并加以控制,更容易保证混凝土质量。
计算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时,采用氯离子与胶凝材料的质量百分比计算,并且用于计算的胶凝材料中,辅助胶凝材料(主要是指粉煤灰、硅灰、粒化矿渣粉等具有胶凝活性的矿物掺合料)的量不应大于硅酸盐水泥的量,即辅助胶凝材料的量不应大于胶凝材料总量的50%。这里所说的硅酸盐水泥是指《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中规定的硅酸盐水泥。
混凝土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与混凝土的材料组成和胶凝材料水化反应过程有关,一部分水溶性氯离子会在混凝土硬化过程中被胶凝材料的水化物所固化。因此,检测硬化混凝土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时,与混凝土的龄期有关。
3.2钢筋
3.2.1普通钢筋的材料分项系数取值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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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本条规定了普通钢筋材料分项系数取值的下限要求。对500MPa级高强钢筋,考虑压弯构件、受弯构件在钢筋所在位置混凝土压应变限值对钢筋抗压强度发挥的影响,适当留有材料的安全储备,其材料分项系数的最小取值为1.15。冷轧带肋钢筋其生产质量的稳定性与热轧钢筋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因为其经冷轧处理后极限强度提高较多,为保证材料的安全性,其材料分项系数的最小取值为1.25。
3.2.2热轧钢筋、余热处理钢筋、冷轧带肋钢筋及预应力筋的最大力总延伸率限值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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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为保证混凝土结构与构件的延性,对普通钢筋、预应力筋提出最大力总延伸率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中,已将最大力总延伸率作为控制钢筋延性的指标。对中强度预应力钢丝,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其最大力总延伸率为3.5%。当中强度预应力钢丝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受力钢筋时,本条规定其最大力总延伸率不应小于4.0%,适当提高。
3.2.3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房屋建筑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普通钢筋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最大力总延伸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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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本条提出了框架、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强度、延伸率的规定,目的是保证重要结构构件的抗震性能。本条第1款中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强屈比”,第2款中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超强比”或“超屈比”,第3款中钢筋的最大力总延伸率习惯上也称为均匀伸长率。本条中的框架包括各类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架梁、框架柱、框支梁、框支柱及板柱-剪力墙的柱等,其抗震等级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确定;斜撑构件包括伸臂桁架的斜撑、楼梯的梯段等;剪力墙及其边缘构件、筒体、楼板、基础等一般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之内。
3.3其他材料
3.3.1 预应力筋-铀具组装件静载铀固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装件实测极限抗拉力不应小于母材实测极限抗拉力的95%;
2 组装件总伸长率不应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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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预应力筋用锚具应根据预应力筋的品种、张拉力值及工程应用的环境类别选定。本条提出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的基本性能要求。工程设计人员为某种结构选用锚具和连接器时,可根据工程环境、结构的要求、预应力筋的品种、产品的技术性能、张拉施工方法和经济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加以确定。
3.3.2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的实测极限抗拉强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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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抗拉强度和破坏模式是保证接头质量的重要指标,必须进行规定。参考美国、日本、法国相关标准和ISO标准对接头强度的规定,其最高等级接头大多要求不小于钢筋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本条规定,Ⅰ级接头连接件破坏时要求达到1.1倍钢筋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连接件破坏包括:套筒拉断、套筒纵向开裂、钢筋从套筒中拨出以及组合式接头其他连接组件破坏。钢筋拉断指断于钢筋母材、套筒外钢筋丝头和钢筋镦粗过渡段。
3.3.3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的实测极限抗拉强度不应小于连接钢筋的抗拉强度标准值,且接头破坏应位于套筒外的连接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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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本条为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受力性能的关键技术要求,涉及结构安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目前主要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中墙、柱等重要竖向构件的钢筋同截面100%连接。本条规定是套筒灌浆连接接头抗拉性能的检验要求,要求接头抗拉试验实测的极限抗拉强度不应小于被连接钢筋的抗拉强度标准值,且不允许发生断于接头或连接钢筋与灌浆套筒拉脱的现象,以保证采用套简灌浆连接的混凝土构件的结构安全。与本规范第3.3.2条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相比,本条规定实际上取用了Ⅰ级机械连接接头中钢筋拉断的接头破坏模式,不允许连接件破坏。
4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混凝土结构上的作用及其作用效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及地震作用及其效应;
2当温度变化对结构性能影响不能忽略时,应计算温度作用及作用效应;
3当收缩、徐变对结构性能影响不能忽略时,应计算混凝土收缩、徐变对结构性能的影响;
4当建设项目要求考虑偶然作用时,应按要求计算偶然作用及其作用效应;
5直接承受动力及冲击荷载作用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考虑结构动力效应;
6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吊装及安装过程中应考虑相应的结构动力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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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考虑的作用和作用效应,水平与国家现行标准及国际标准相当。
混凝土收缩、徐变是混凝土结构的特点,对于大跨度、高耸、高层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的收缩、徐变及温度变化产生的结构效应往往是不能忽略的;对于重要混凝土结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或业主要求考虑偶然作用及其效应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撞击等;承受动力作用的结构构件,如机动车的冲击力、制动力、离心力等,其作用效应会比静力作用明显增大,一般情况下可通过作用(荷载)的动力增大系数进行考虑。
4.1.2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抗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及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性能要求确定混凝土结构的抗窟设防目标和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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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本条要求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抗震设防目标,并依据抗震设防目标以及结构的规则性程度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包括构造措施)。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设防分类等,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确定。
4.1.3采用应力表达式进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设计状况和构件性能设计目标确定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取值;
2钢筋设计应力不应大于钢筋的强度取值;
3混凝土设计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的强度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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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目前,混凝土结构主要采用构件内力(弯矩、剪力、轴力、扭矩等)进行承载力设计。但对于大体积混凝土、复杂截面混凝土构件等,往往需要直接采用应力分布进行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设计。本条规定了采用应力表达式进行承载力设计的基本要求。
4.1.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应根据结构性能以及构件生产、安装施工的便捷性要求确定连接构造方式并进行连接及节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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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本条是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和节点设计的基本要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主要混凝土构件都是预制构件,其关键问题是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方法及设计方法,必须考虑结构性能要求及构件生产、安装施工条件等诸多因素,以保证结构安全性。
4.1.5混凝土结构构件之间、非结构构件与结构构件之间的连
9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被连接构件之间的受力及变形性能要求;
2非结构构件与结构构件的连接应适应主体结构变形需求;
3连接不应先于被连接构件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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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构件之间、非结构构件(建筑隔墙、机电设备等)与结构构件之间连接设计的基本要求,以保证连接的功能和性能。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6.3结构处置
6.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进行处理:
1混凝土结构或结构构件的裂缝宽度或挠度超过限值;
2混凝土结构或构件钢筋出现锈胀;
3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铀固端的封端混凝土出现裂缝、剥落、渗漏、穿孔、预应力描具暴露;
4结构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超标或发现有碱骨料反应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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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混凝土结构开裂后会导致内部钢筋锈蚀,钢筋锈蚀会影响结构受力及耐久性,因此应对较大裂缝及钢筋锈蚀的构件及时处理。受弯构件挠度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锚固区受力复杂、钢筋集中,是检查和维护的重点。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的耐久性和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锚固区的可靠性,因此对锚固的检查应细致、专业。预应力构件开裂与内部预应力损失有关,应高度重视,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超标会导致钢筋锈蚀,影响结构安全及耐久性,应严格控制。混凝土使用碱活性骨料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
6.3.2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结构应采取安全治理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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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经检测鉴定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结构,应根据鉴定结果和建议及时采取安全治理措施进行处理。安全治理措施包含安全防范措施、修缮等,对于桥梁尚包含限流、停运等。安全防范措施包含设置警示标志、根据情况采取的人员转移、防汛、防灾、限流限载等应急抢险措施。
6.3.3监测期间有预警的结构,应按照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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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结构监测的主要目的是预警结构危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因此当发出预警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6.3.4遭受地震、洪水、台风、火灾、爆炸、撞击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后,结构存在重大险情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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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突发事件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结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结构应急抢险应按照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6.4拆除
6.4.1拆除工程的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短暂设计状况进行结构分析;
2应考虑拆除过程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
3分析应涵盖拆除全过程,应考虑构件约束条件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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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为确保拆除过程的安全,拆除工程的结构应按短暂设计状况进行结构分析;应考虑拆除过程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分析应涵盖拆除过程,应考虑构件约束条件的改变。
6.4.2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设施采取保护、防护措施;
2对危险物质、有害物质应有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
3拆除过程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4在封闭空间拆除施工时,应有通风和对外沟通的措施;
5拆除施工时发现不明物体和气体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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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本条对拆除作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6.4.3拆除作业应采取减少噪声、粉尘、污水、振动、冲击和环境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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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拆除工作应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6.4.4机械拆除作业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选择拆除机械,严禁超越机械有效作业高度进行作业。拆除机械在楼盖上作业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分析,并采取保证拆除作业安全的措施。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逆向拆除技术时,应对拆除方案进行专门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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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本条对拆除机械选择作出规定。混凝土结构拆除工作无论采用什么方法,都会涉及拆除工具和机械。当采用机械拆除时,如果利用结构楼盖作为支承部位,则应分析结构的安全性并采取保证结构安全的措施。
6.4.5混凝土结构采用静态破碎拆除时,应分析确定破碎剂注入孔的尺寸并合理布置孔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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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混凝土结构采用静态破碎拆除时,灌注药剂的孔型及孔的布置要保证孔内灌入静态破碎剂后实现孔间及孔至构件边缘胀裂裂缝的连通。
6.4.6混凝土结构采用爆破拆除时,应合理布置爆破点位置及施药量,并应采取保证周边环境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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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混凝土结构采用爆破拆除时,应遵守专门操作规程,爆破点布置及每个爆破点的药量应保证结构被爆破,且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周边环境安全。
6.4.7拆除物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可重复利用构件,应考虑其使用寿命和维护方法;
2对切割的块体,应进行重复利用或再生利用;
3对破碎的混凝土,应拟定再生利用计划;
4对拆除的钢筋,应回收再生利用;
5对多种材料的混合拆除物,应在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后再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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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混凝土结构及其拆除部件、块体、破碎物具有良好的材料强度和性能,应重新利用、再生利用。本条分别对不同拆除物明确回收利用方法,以减少新资源消耗,同时减少建筑垃圾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