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lood detention and retarding basin
GB 50773-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9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73-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本规范对蓄滞洪区建设标准和蓄滞洪工程的规划设计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蓄滞洪区建设标准、基本资料、蓄滞洪区工程布局、蓄滞洪区防洪工程设计、蓄滞洪区安全设施设计和蓄滞洪区工程管理设计。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邮政编码:100011,电子邮件:jsbz@giwp.org.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湖南省水科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董必胜 徐迎春 洪建 黎前查 曾定波 黄云仙 陈平 黎昔春 胡秋发 郑洪 徐贵 吴生平 刘毅 夏广义 程志远 陈锡炎 卢翔 周新章 胡恺诗 廖小红 刘晓群 刘福田
主要审查人:梅锦山 王翔 富曾慈 刘洪岫 曾肇京 陈清濂 何侾俅 胡训润 谭培伦 侯传河 李小燕 程晓陶 邱绵如 郑永良 王洪彬 胡一三 张金顺 金问荣 文康 卢承志 雷兴顺 朱峰 沈福新 郭辉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蓄滞洪区设计,指导蓄滞洪区建设,保障蓄滞洪区正常运用,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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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蓄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关系到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和流域防洪标准的提高,关系到广大蓄滞洪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蓄滞洪区工作。1988年国务院批转了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该《纲要》试行以来,在部分重点蓄滞洪区内建设了一批安全楼、安全区、转移路、预警预报等设施,推动了全国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加,许多蓄滞洪区被不断开发利用,调蓄洪水的能力大大降低,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滞后,区内防洪安全设施、进退洪设施严重不足,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无保障,致使蓄滞洪区启用决策十分困难;蓄滞洪区已成为防洪体系中极为薄弱的环节。上述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一旦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将难以有效运用蓄滞洪区,流域防洪能力将大大降低,蓄滞洪区一旦运用,将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为指导蓄滞洪区的建设,确保蓄滞洪区内居民生命安全,保证蓄滞洪区及时安全有效运用,有必要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手段,制订适宜的标准,用以指导和规范蓄滞洪区的设计。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确定的蓄滞洪区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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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我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附录所列的大江大河防洪规划安排建设的蓄滞洪区共有97处,最新完成的我国大江大河防洪规划调整后的蓄滞洪区共计93处,这些蓄滞洪区主要分布于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花江和珠江流域,涉及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吉林、黑龙江和广东等13个省(直辖市),总面积3.39×104km2。其中,长江流域的荆江分洪区,黄河流域的北金堤滞洪区,淮河流域的蒙洼、城西湖、洪泽湖周边滞洪圩区,海河流域的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和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团洼、恩县洼等12处蓄滞洪区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其余的由流域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所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
蓄滞洪区建设包括防洪工程建设、蓄滞洪安全建设;防洪工程建设包括蓄滞洪区围堤、分区运用隔堤、分洪、退洪控制工程、排涝泵站等工程;安全建设包括为蓄滞洪运用提供安全避洪和救生的多种措施,包括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转移道路等。本规范针对蓄滞洪区这一特殊的防洪措施,一方面提出了防洪安全建设人口总体安置和各类安全建设措施总体规划和布置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对蓄滞洪区各类工程主要设计内容提出了有关规定。
1.0.3 蓄滞洪区的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应确保蓄滞洪运用时居民生命安全,启用应及时有序,并应有利于区内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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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作为防洪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蓄滞洪区,既是蓄滞洪水的场所,又是当地居民生存的基地。蓄滞洪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应考虑到蓄滞洪区平时是区内居民生活、生产的基地,蓄滞洪水时是洪水贮存场所的特殊地位。在制定蓄滞洪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进行蓄滞洪区建设的过程中,要针对蓄滞洪区的特殊性,从流域、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研究与之相适应的蓄滞洪区建设与经济发展模式,合理确定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农牧业、林业、水产业等,因地制宜地发展第二、三产业,鼓励当地群众外出务工。限制蓄滞洪区内高风险区的经济开发活动,鼓励企业向低风险区转移或向外搬迁。同时,要加强对蓄滞洪区的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证蓄滞洪容积,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口规划,加强区内人口管理,实行严格的人口政策,严禁区外人口迁入,鼓励区内常住人口外迁,控制区内人口增长。
我国的蓄滞洪区作为在大洪水时分蓄洪水的临时场所,同时还容纳着将近1600万人的生产生活,现实条件下不可能将蓄滞洪区所有人员进行转移安置。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对蓄滞洪区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中央水利工作方针,防洪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在蓄滞洪区工程规划设计中,要本着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进行工程布局和安排蓄滞洪区建设内容,在解决防洪问题的同时,使蓄滞洪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真正做到洪水分得进,区内人民能够安居乐业。
1.0.4 蓄滞洪区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应服从所在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建设,应根据蓄滞洪区类别和区内风险等级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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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蓄滞洪区是防御洪水的重要工程。在流域防洪规划中,为实现防洪总体目标,作为防洪体系中的蓄滞洪区,承担了分蓄河道超额洪水的重要任务。蓄滞洪区的建设,应根据流域防洪总体规划,确定蓄滞洪区工程总体布局以及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的模式,确保蓄滞洪区按计划运用,做到有计划分蓄洪,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因此,蓄滞洪区的设计,必须认真领会流域防洪规划总体思想,切实服从流域防洪总体要求。
蓄滞洪区堤防、分、退洪口控制工程等防洪工程达不到规划的建设标准,一旦发生达到防洪规划启用标准的洪水时,将难以保证蓄滞洪区居民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和按规划要求适时适量有序分蓄洪水;区内安全建设达不到规划标准时,难以保证按规划标准蓄滞洪水时区内居民财产安全,分蓄洪调度难以实施。总之,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区内安全建设措施如不能按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规划实施到位,蓄滞洪区将难以实施有序调度,流域防洪体系整体效益难以发挥,防洪规划确定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目前,我国蓄滞洪区涉及的范围大、防洪工程和安全建设底子薄,建设任务十分艰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几大流域蓄滞洪区建设的路子还在不断探索之中。而这些蓄滞洪区的洪水特性、运用标准、当地的经济社会情况等各不相同,也就决定了蓄滞洪区的建设模式不能千篇一律、一蹴而就;应根据蓄滞洪区在防洪体系中的重要程度、所处的地理位置、调度权限、启用概率、淹没特性等因素,合理安排各项工程的建设,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和提高蓄滞洪区的建设水平。
1.0.5 开展蓄滞洪区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的同时,应重视相美的通信预警系统及其他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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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在进行蓄滞洪区工程建设的同时,应重视蓄滞洪区非工程措施建设,建设相关的通信预警系统,构建保障实施蓄滞洪水的非工程体系;通信预警系统和其他非工程措施对蓄滞洪区及时有序启用十分重要,对传递分洪调度命令,组织转移撤离,保证需要时按要求蓄滞洪水,使洪灾损失降低到最小,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1.0.6 蓄滞洪区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0.7 蓄滞洪区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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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蓄滞洪区建设涉及国民经济多个领域和专业,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城镇建设、供水供电、地质、环保等,而且很多建设内容如堤防、水闸、泵站等都有专门的技术标准。因此,本条规定在进行蓄滞洪区设计的过程中,不但要满足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2术语
2 术 语
2.0.1 蓄滞洪区 detention and retarding basin
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或分泄洪峰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2.0.2 安全建设 refuge construction for detention basin
为保障蓄滞洪区内防洪安全而采取的就地避洪、人口外迁、临时转移等避洪措施的总称,包括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转移设施的建设等。
2.0.3 安全区 refuge area
在蓄滞洪区周围,利用蓄滞洪区围堤的一部分修建的小圩区,蓄滞洪水时不受淹,区内建设房屋和基础设施用来安置居民,并具有生产、生活条件,也称围村埝或保庄圩。
2.0.4 安全台 refuge platform
建筑在蓄滞洪区或圩区沿堤地带(或高地)高于设计洪水位的土台,供蓄滞洪区内居民定居或分蓄洪运用时临时避洪的场所。也称顺堤台、庄台或村台。
2.0.5 安全楼 refuge building
为分洪时临时避洪,在蓄滞洪区兴建楼层高于设计蓄洪水位的多层框架楼房,也称为避水楼。
2.0.6 安全层 refuge floor
安全楼房屋中位于蓄滞洪设计水位以上、在蓄滞洪期间作为人员避洪和重要物品堆放场所的楼层或屋盖。可为单层或多层。
2.0.7 分洪口 flood diversion outfall
蓄滞洪区围堤上人工设置的便于超额洪水按蓄滞洪要求有计划分泄进入蓄滞洪区的叩门,包括分洪闸、溢流堰、临时扒口。
2.0.8 退洪口 flood fall outlet
蓄滞洪区围堤上人工设置的便于蓄滞洪运用后洪水退出蓄滞洪区的口门。
2.0.9 裹头 side protection at flood diversion outlet
对采用扒口分洪的分洪口门,为防止分蓄洪运用时分洪口门两侧遭受洪水冲刷破坏不断扩展而对两侧土体采取的裹护措施。
2.0.10 撤离转移设施 evacuation and transferring facilities
为便于蓄滞洪区内受洪水威胁的居民和财产在分蓄洪运用前能够迅速转移,而在蓄滞洪区内兴建的具有一定等级标准的公路、桥梁、码头等设施的统称。
2.0.11 永久安置 permanent relocation
蓄滞洪区内居民从地势较低处搬迁到防洪安全的自然高地、安全区、安全台等场所定居的安置方式。
2.0.12 临时安置 temporary relocation
蓄滞洪区内居民在分蓄洪运用期间临时转移到自然高地、安全区、安全台等安全场所,退洪后又返回原居住地的安置方式。
3蓄滞洪区建设标准
3.1 蓄滞洪区风险等级
3 蓄滞洪区建设标准
3.1 蓄滞洪区风险等级
3.1.1 蓄滞洪区设计,应根据蓄滞洪区的地形地貌和蓄滞洪水的淹没情况进行风险评价,并应划分风险等级;蓄滞洪面积较大、地形复杂时,应进行风险分区,并应绘制风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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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通过对蓄滞洪区的风险评价,可预知蓄滞洪区进洪后淹没情况,对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保障防洪安全非常重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模拟计算区内洪水行进路线、淹没范围、水深、流速,洪水到达和持续时间等,以作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运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合理有效地使用蓄滞洪区,使群众安全得到保障,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适应防洪要求,并有利于区内工农业合理布局和经济持续发展。通过预知风险,合理确定安全建设工程总体布局和产业发展布局,把蓄滞洪水运用时洪水淹没损失减到最小。
3.1.2 蓄滞洪区的风险度可根据启用标准、淹没水深和淹没历时,按下式分析计算:

式中:R——风险度;
H——蓄滞洪区内不同风险分区蓄滞洪淹没平均水深(m);
N——运用标准(重现期,a);
Φ——淹没历时修正系数,取1.0~1.3。
3.1.3 蓄滞洪区的风险等级,可根据蓄滞洪区不同的风险度,按表3.1.3划分,并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表3.1.3 蓄滞洪区的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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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1.3 国内外尚无关于划分不同风险区的统一标准,《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对蓄滞洪区洪水风险评价的因子和评价方法进行了专题研究,给出了可操作的相对合理的风险分区的划分方法。本规范参照这一研究成果。对蓄滞洪区风险度的分析计算方法以及风险等级和风险分区等做出了规定。
该方法主要考虑蓄滞洪区的运用标准、蓄滞洪淹没水深两个风险因子,同时综合考虑了淹没历时的长短对风险的影响。根据93处蓄滞洪区的洪水风险分析与测算,综合确定了蓄滞洪区洪水风险评判标准为:风险度R≥1.5为重度风险,0.5≤R<1.5为中度风险,R<0.5为轻度风险。
不考虑淹没历时长短影响时的基本风险度变化矩阵表参见表1。
表1 基本风险度变化矩阵

当蓄滞洪区较大,需根据地形地貌划分为不同的风险分区进行风险评价时,相应的风险度计算所采用的淹没平均水深为该风险分区的蓄滞洪淹没平均水深。
由于淹没历时也是应当考虑的风险因子,淹没历时越长,风险越大,反之越小;因此,在进行风险度计算时还应考虑淹没历时的修正系数。参考《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关于蓄滞洪区洪水风险评价的专题研究成果,Φ值取值范围在1.0~1.3较为合适。淹没历时越长,Φ值越大;淹没历时大于2个月时,Φ值取上限1.3;淹没历时在1旬以内时,Φ值取下限1.0;淹没历时在1旬~2个月之间时,Φ值在1.0~1.3之间取值。
3.2 建筑物级别与设计标准
3.2 建筑物级别与设计标准
3.2.1 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蓄滞洪区类别、堤防在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各堤段的具体情况,按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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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蓄滞洪区堤防工程是一类特殊的堤防工程,是江河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自身的保护对象,要保证一般情况下蓄滞洪区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又要保障蓄滞洪区在必要的时候按照流域防洪总体要求按计划分蓄超额洪量,牺牲局部、确保流域重要防洪对象的安全。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不能像其他防洪对象,直接根据防护区内的人口、耕地等因素确定防洪标准。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中规定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规定蓄滞洪区堤防工程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或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专门确定”。上述规定虽然没有统一的定量指标,但根据各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以及主管部门相应的审查意见,一般都明确提出了蓄滞洪区围堤相应的建设标准。比如根据水利部1994年对洞庭湖二期治理工程的批复意见,洞庭湖区蓄洪垸临洪大堤按新中国成立后发生最高水位确定。据了解,黄河、淮河、海河等几大流域防洪规划或相应的审查意见中也都明确了主要控制站的分蓄洪控制水位,为蓄滞洪区堤防的建设标准提供了相关依据。在具体设计工作中,蓄滞洪区所在流域如有已审批的防洪规划,其堤防建设标准应直接采用防洪规划确定的标准,否则应根据流域防洪总体要求,结合蓄滞洪区分洪运用标准、蓄滞洪区堤防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等分析确定。
3.2.2 安全区围堤工程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其防洪标准分析确定,且不应低于所在蓄滞洪区围堤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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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本规范提出安全区围堤工程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不应低于所在蓄滞洪区围堤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 蓄滞洪区内设立的安全区,从设立的目的来讲是要保证在蓄滞洪运用时安全区处于防洪安全状态,所以其防洪标准和围堤工程级别不宜低于蓄滞洪区堤防。
2 安全区的人口财产十分集中,万一失事,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产生灾难性后果,社会影响巨大;安全区必须具有不低于蓄滞洪区的安全等级。
3 从长远看,安全区必将成为蓄滞洪区范围内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安全区具有较高的防洪标准有利于蓄滞洪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当地居民安居乐业,无后顾之忧。
3.2.3 蓄滞洪区的分洪、退洪控制工程,以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按所在堤防工程的级别与建筑物规模相应级别两者的高值确定。
3.2.4 蓄滞洪区堤防和安全区围堤的设计水位,应根据确定的设计洪水标准,结合各堤段防洪和蓄滞洪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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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当蓄滞洪区围堤和安全区围堤临河、湖时,按相应堤段的防洪标准相应水位计算各堤段的设计水位;一般情况下,流域防洪规划确定了主要控制站设计水位,可以此为依据推求各堤段设计水位。
对处于蓄滞洪区以内的非临河(湖)堤段,只有当蓄滞洪运用时才发生挡水工况,所以这部分堤防的设计水位需要根据防洪标准,结合蓄滞洪运用的情况具体分析,按设计蓄滞洪水位确定。设计蓄滞洪水位一般在防洪规划中已经确定,在设计阶段,为比较准确地确定各建筑物的设计水位,需要根据防洪规划确定的总分洪量、蓄滞洪区的高程—容积曲线等资料进行复核。
3.2.5 蓄滞洪区围堤安全加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区围堤安全加高不宜低于相应蓄滞洪区围堤安全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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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在堤防工程设计中,由于水文观测资料的局限性、河流冲淤变化、主流位置改变、堤顶磨损和风雨侵蚀等影响,需要有一定的安全加高。安全加高不包括施工预留的沉降加高、波浪爬高以及壅水高。本规范中,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虑到安全区的特殊地位和其重要性,安全区围堤工程安全加高不宜低于相应蓄滞洪区围堤的安全加高。
有时在流域规划或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中直接规定了设计堤顶的超高值,如水利部在对洞庭湖二期治理批复中,确定设计水位按1949~1991年当地实测最高水位作为设计水位,堤顶超高湖堤为1.5m,河堤为1.0m,此时应按照规划审批意见设计。
3.2.6 设置在蓄滞洪区围堤内的安全台,设计水位应按蓄滞洪区设计蓄滞洪水位分析确定;设置在蓄滞洪区围堤临江河、湖泊一侧的安全台,设计水位应按所在堤段堤防设计洪水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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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布置在蓄滞洪区内的安全台台顶高程受区内蓄滞洪水位控制,其设计水位应根据该蓄滞洪区内的设计蓄滞洪水位分析计算确定。有些流域安全台根据地形条件结合蓄滞洪区围堤布置在堤防外侧,此类安全台台顶高程的确定受外河洪水位控制,其设计水位应根据外河水位分析确定,一般取安全台所在堤段堤防设计洪水位作为安全台设计水位。
3.2.7 安全楼设计水位应根据所在蓄滞洪区的设计蓄滞洪水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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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安全楼设计水位是确定安全楼安全层底面设计高程的基本依据。设计水位应根据所在蓄滞洪区的设计蓄洪水位确定。若蓄滞洪区具有上吞下吐任务,应按水面比降进行内插计算求得设计水位。
3.2.8 蓄滞洪区安全台台顶安全加高取值可采用0.5m~1.0m,台顶超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且不宜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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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在安全台工程设计中,由于水文资料的局限性,河湖冲淤变化,加上台顶磨损和风雨侵蚀,在设计台顶高程时需要有一定的安全加高值。安全加高值不包括施工预留沉降值和波浪爬高及壅水高度。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以及安全台可能安置的人口规模,安全台工程等级一般在Ⅳ等以下,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和《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在Ⅳ等以下的土堤、土坝安全加高一般取0.5m~0.6m即可,考虑到有些安全台与堤防工程结合在一起建设,为方便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本条台顶安全加高取值给出0.5m~1.0m的规范,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取值。
3.2.9 蓄滞洪区堤防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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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蓄滞洪区土堤的稳定安全系数与一般堤防相比没有特殊的要求,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推荐值。
3.2.10 蓄滞洪区安全台台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2.10的规定。
表3.2.10 安全台台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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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安全台边坡抗滑稳定的原理与堤防类似,根据调研的情况,以往已建的安全台一般参考堤防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确定台坡,实际运行能够满足稳定、安全的要求。本规范中安全台台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参照不小于Ⅳ级堤防工程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取值。本条表3.2.10中提出的安全系数适用于瑞典圆弧法。
安全台正常运用条件即为设计条件,非常运用条件是指地震、施工期运用。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2.11 蓄滞洪区内部水系堤防的防洪标准,可根据其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2 蓄滞洪区农田排涝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区的排涝标准,应根据安全区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宜适当高于蓄滞洪区农田排涝标准。
3.3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标准
3.3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标准
3.3.1 安全区的面积宜按安全区永久安置人口人均占用面积100m2~150m2的标准分析确定。有特殊要求或出于安全区堤线合理利用有利地形,安全区永久安置人口人均占用面积需突破150m2的标准时,应经分析论证后确定,且安全区相应减少蓄滞洪容积不宜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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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安全区是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的主要措施之一,安全区一般选择位于蓄滞洪区经济较为发达、人口相对集中、地势较高、对外交通方便的村镇;根据调查分析,目前已经建设成功或规划建设的安全区,大部分本身就是依托村镇、小城镇修建或即将发展为小城镇。如海河流域白洋淀的安新县安全区,本身就是依托现有4km2县城利用围堤围成20km2的安全区;长江流域围堤湖蓄洪区的北拐安全区建成后即将发展为集镇。考虑安全区将来村镇发展的需要,其长远发展所需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8大类。因此,本规范在确定安全区建设标准时,结合安全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提出了安全区人均占地标准按100m2/人~150m2/人控制。《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规定村镇规划用地标准为50m2/人~150m2/人,考虑到与一般地区相比,蓄滞洪区土地相对宽松,所以本规范取该标准中比较高的标准作为规定范围。建设用地偏紧、对分蓄洪容积影响大的地区取小值,反之可取大值。在安全区建设方案的拟订过程中,应结合地形条件、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合理确定。
少数蓄滞洪区如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用地要求,或考虑安全区堤防合理利用现状有利地形条件,适当增加挽围面积投资可能更节省,工程更加经济合理,挽围面积需要突破这个指标的,应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安全区挽围面积过大,将对蓄滞洪区分蓄洪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流域防洪规划的标准。通常安全区挽围面积以不超过蓄滞洪区蓄洪容积的5%为宜。
3.3.2 安全台台顶面积宜按其永久安置人口人均占用面积50m2~100m2的标准分析确定。仅用于居民临时避洪的安全台,台顶面积可按5m2/人~10m2/人标准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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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安全台需要通过抬填地面高程使其高出蓄滞洪水位,用于村民建房永久安置或蓄滞洪时临时居住安置。由于建设安全台所需土料较多,投资大,安全台台顶面积一般受到限制。通过对已经建设的安全台进行调查,过去部分已建的安全台按照30m2/人的标准建设,有的甚至更低;结果导致定居在安全台上的居民生活环境十分拥挤,人畜混居,条件十分恶劣,没有发展和建设的余地。通过对长江、黄河、淮河等流域的调查,普遍反映安全台台顶面积按照30m2/人的标准太低;本规范结合考虑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规定的用地标准,提出安全台建设按50m2/人~100m2/人控制,保证安全台有一定公共建筑用地的面积和必要的发展空间。
用于临时避洪的安全台,不需考虑居民住房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等面积,因此台顶面积标准比永久安置人员的安全台可大大减小,参照部分地区经验,采取5m2/人~10m2/人控制即可。
3.3.3 安全楼应按安置人口人均拥有安全层面积5m2~10m2的标准确定;有条件时,安全楼人均安全层面积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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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安全楼的安全层面积大小主要考虑存放村民的粮食、衣被等主要财产和蓄滞洪水时村民暂时避洪之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安全楼安全层面积可按5m2/人~10m2/人的标准进行控制;经济条件允许的地方,可结合考虑当地财力和居民自身投资建房的意愿,适当扩大安全楼的面积。
安全楼的建设应尽可能平汛结合。可以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和安置人口数量,将安全楼建设成可以兼作学校、礼堂、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的建筑,平时发挥相应的功能,蓄滞洪运用时根据蓄滞洪预案安置区内居民;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政策和措施,如国家按本规范确定的标准补助,居民自筹部分资金将安全楼建设成为适合居民日常生活的住宅型式,平常可供居民居住,蓄滞洪水期间安排居民临时避洪,但此时应当保留有必须的避洪空间,并承诺蓄滞洪时服从统一安排。
3.3.4 转移设施的建设标准应满足规划转移的居民和重要财产能够在蓄滞洪水前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的要求;路网密度可根据实际交通量和撤离强度分析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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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撤离强度指某路段单位对间内撤离转移的人数。公路工程设计中,一般采用预测年第30位小时交通量作为公路设计小时交通量,据此确定公路等级;同时,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在设计交通量换算中按路侧干扰因素计,三、四级公路上行使的拖拉机每辆折算为4辆小客车;在转移道路的设计中,应根据规划转移的人数和当地可能的交通条件,验算规划用以撤离转移的公路是否满足在蓄滞洪水前人员和财产有序撤离的要求。为保证蓄滞洪区内居民在分蓄洪水命令下达后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路网密度;同时,蓄滞洪区撤离转移道路应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避免重复建设。目前蓄滞洪区路网建设密度的标准没有一个可以参考的依据,各主要流域都修建了一定数量的撤离转移道路,但主要是作为应急工程所建,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转移路网体系。蓄滞洪区的路网密度与需要转移的人口、蓄滞洪区的面积大小等主要因素有关;根据对海河、淮河、长江等流域10多个具有代表性的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中规划转移道路的统计分析,得到蓄滞洪区转移路网密度与蓄滞洪区面积、人口的关系(参见表2),供设计参考。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分析转移撤离强度的基础上具体确定。
表2 蓄滞洪区转移道路密度

096'>《蓄滞洪区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773-20128.5 疫情控制
8.5 疫情控制
8.5.1 蓄滞洪区设计时,应根据当地传染病历史和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配合卫生部门制定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并应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应急方案等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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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蓄滞洪区在蓄滞洪运用时,一方面区内茅厕、阴沟等一些地方存在的大量细菌会随水流扩散传播,另一方面蓄滞洪运用时也会将大量的细菌等传染源带入蓄滞洪区内,加上居民转移地人口大量集中、聚集等原因,极易发生传染病急剧流行,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因此,在蓄滞洪区设计时,应结合当地传染病历史,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制定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
8.5.2 血吸虫病疫区和毗邻疫区的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建设设计,应符合水利血防工程设施设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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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若蓄滞洪区位于血吸虫病疫区,在蓄滞洪运用时,极易造成钉螺扩散,甚至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因此,为控制蓄滞洪运用时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防止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应制定血吸虫病疫情控制预案。在相应的工程设计时,应结合考虑相应的防螺、灭螺措施,如堤防采用硬化护坡防螺,涵闸进出口设沉螺池、拦螺网等,具体设计可参照《水利血防技术导则》se/z 318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
《防洪标准》GB 50201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0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 188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 1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 298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 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