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物附属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管线(与城市管线的连接管线除外)、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应不小于2米。
(四)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半地下建筑物、下沉庭院、采光井等)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设计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面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5米。
(五)围墙(施工临时围墙除外)的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米,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
(六)沿公路两侧的建筑物按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其后退距离沿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8米。在320国道嘉善段、平黎线嘉善段、沪杭高速公路嘉善连接线等重要公路沿线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边沟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小于30米,县道不小于20米。公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路段,沿公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沿铁路线布置建筑时(铁路设施除外),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还应符合下列规定:高速铁路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距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l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高于3米。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后退沿河绿化带的距离:建筑退让城市河道的沿河绿化带距离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退让不小于10米。工业建筑后退沿河绿化带满足消防通道宽度要求。
为保持传统水乡城市风貌特色,沿河建亭、台、楼、阁等亲水建筑的,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修筑河堤驳坎、码头、埠头,填塞盲河,建造构筑物等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架设电力线路与两侧现状建筑物或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按表3-3控制最小安全距离(均从杆路中心算起);地下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范围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向外两侧延伸至少0.75米的范围。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三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总层数不应超过六层(不含跃层)。
(二)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五层。
(三)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
(四)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
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建筑高度控制基本公式:H≤K1×K2×(W/2+S)。其中:
H——建筑物允许设计高度(米);
W——道路红线宽度(米);
S——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米);
K1——比例系数:道路路幅宽度为12-23米(含23米)时,中心城区K1=2.0,其他地区K1=1.7。道路路幅宽度为23米以上时,中心城区K1=1.8,其他地区K1=1.5;
K2——面宽系数:当建筑物面宽小于等于30米时,K2 =1.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30米、小于等于50米时,K2 =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50米时,K2 =0.9。
建筑物直接毗邻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及在东、西、北侧毗邻广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广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在南侧毗邻广场的,可将广场的四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道路或建筑主要朝向计算其控制高度,高层建筑次要立面退让城市道路可以按第三十二条的表3-2的规定执行,并注重考虑城市街道景观及空间环境的协调性。
第四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和城市天际轮廓线等的要求综合确定。
第四十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其面宽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60米,其面宽不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面宽不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面宽的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四节 建筑节能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满足绿色、节能、环保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的风环境、热环境、日照与采光、声环境、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用能系统等进行综合设计。
(一)新建居住建筑和3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应按现行浙江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进行绿色设计,编制绿色(节能)设计专篇。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和3倍能耗基准规模以上的公共建筑应采用数值模拟进行室外风环境和热环境模拟,优化基地布局。建筑内部的主要空间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宜组织穿堂风、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自然通风。
(二)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的有效采光面积和采光系数应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建筑外表面的设计和选材应避免光污染。
(三)应根据场地和建筑物特点优化声环境设计,采取合理的降噪和隔声措施。场地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建筑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量及楼板撞击声隔声量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一)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十二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十二层以上住宅建筑的顶部六层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有集中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系统或采用余热废热等能源。
第四十四条 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积极试点和推广光伏玻璃幕墙。
新建的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和屋顶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原则上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
第一节 绿地
第四十五条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设置必须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布置,应保留或利用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第四十六条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用地内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
(二)商业区不低于15%;
(三)交通枢纽、社会停车场、工业、仓储用地不低于10%;
(四)教育、卫生、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用地不低于30%;
(五)综合用地的绿地率计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
(六)公园绿地绿地率不低于65%。
第四十七条 沿廊道设置的绿化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河道两侧绿带
主干河道两侧不少于30米,次干河道两侧不少于15米,一般河道两侧不少于10米。规划上有特殊要求,绿化带小于10米的,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沿河绿化带须向公众开放,确保生态绿道的贯通。
(三)交通干线防护绿带
高速铁路按高铁规划设计要求,两侧各控制不少于50米宽度绿化带;普通铁路按铁路规划设计要求,两侧各控制不少于30米宽度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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