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按高速路规划设计要求,两侧各控制不少于30米宽度绿化带。
城市快速路两侧原则各控制不小于20米宽度绿化带,主干道两侧各控制不小于15米宽度绿化带。
第二节 低影响开发
第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内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处置系统的主要指标包括综合雨量径流系数、区域内雨水综合处置率。
第四十九条 低影响开发技术有雨水径流污染控制、雨水渗透减排、峰值调控和雨水利用四种模式。在具体的工程规划设计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第三节 公共配套标准
第五十条 社区体育设施可配套建设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30-0.65m2,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0-0.26m2。
(二)根据不同的人口规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项目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3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一)新建住宅项目地块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中服务设施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
(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四层及四层以上,二、三层的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担架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三)内部功能主要包括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化娱乐及辅助用房等功能用房组成。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用房配建标准:
(一)住宅类或住宅、非住宅混合类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配置物业管理
用房,其中4‰为物业商业,3‰为物业办公。
非住宅类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在上述基础上另增加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6‰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二)物业商业应配置在沿街适于经营的一二层商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配置于地上专用的办公、住宅用房内,有独立出入口,不得与其他住宅办公住宅相通。
第五十三条 社区用房配建标准:
(一)社区办公活动和服务用房按照30平方米/百户的标准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按照6平方米/百户的标准配置。
(二)社区用房的设置应出入方便,利于居民使用,并应考虑与物业管理等其他设施的统筹共建,提高使用效率。
第一节 城市道路
第五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交通专项规划的要求,采用低影响开发技术进行建设,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道路规划控制指标见表5-1:
第五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的公交站台一般应设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不小于50米,站台间距500-600米。主、次干道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上的公交站台,宜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控制用地不小于30米×2.5米。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得大于200米。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及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保护建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盲道、出入口、无障碍楼(电)梯、坡道、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营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设两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按道路等级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应小于75°。
建设项目用地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距交叉口道路红线圆弧的起端:主干路应大于100米或在建设项目用地的最远端,次干路应大于80米或在建设项目用地的最远端,支路应大于50米或在建设项目用地的最远端,距桥隧坡道起止线不小于50米。
第五十九条 跨越城市道路、河道的空中通道应符合交通、消防的要求,其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在城市干路上净高不小于5.5米,其它道路上净高不小于5米,并不得设置与交通功能无关的设施。
第二节 停车场(库)
第六十条 建筑项目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车道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停车泊位≤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泊位数小于25辆时,如条件受限制时也可设置一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二个等候的客车泊位。
(二)停车泊位为101-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一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三)停车泊位为301-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四)停车泊位大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五)双车道出入口宽度不小于7米,单车道出入口宽度不小于4米。直线条件的坡道,其坡度不大于15%,有弯度的坡道,其坡度不大于12%。
(六)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距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基地内部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距基地内部道路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米。
第六十一条 居住区的机动车停车配建宜集中设置。若无条件采用独立式时,可采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底层架空等形式布置;鼓励采用地下停车,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或上下客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5%。公共建筑建设项目若配建机械式停车,其泊位数不得超过其所处停车场(库)总泊位数的50%,并应符合浙江省有关机械式停车场(库)的设计规范
要求。商业和商务办公建筑配建停车泊位数的10%应设置为公共泊位。公共泊位可设置于地面或地下,但须单独划定区域予以区分。
第六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的位置和数量必须在总图中标明,并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使用。严禁占用绿地、道路和河道设置配建车位。
第六十三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指标按表5-2控制,在建设项目地块前期研究与评估时,基于对地块区位、交通条件、建设强度、功能配比等影响因素的综合论证可适当调整停车配建指标,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一节 管理要求
第六十四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县行政区内除中心城区、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按行政区划确定并公布的村。
中心城区、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庄建设管理应按城镇规划有关规定执行。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经批准的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再依法定程序编制的村庄规划中予以划定。
第六十五条 村庄规划应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遵循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布局,并与城镇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第六十六条 村庄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并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特色明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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