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旨在加强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飞行安全。
规范概述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目视助航设施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航空机场和直升机场可参照执行。规范涵盖了目视助航灯光系统与目视助航标志设施的施工质量验收。
施工质量要求
- 设备和器材要求:安装的设备和器材需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具有合格证件和铭牌。民航专用设备需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规定。
-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环境与卫生需符合相关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于高空作业、道面标志油漆等工作,还需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 引用标准:规范引用了多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等。
基本规定
一般规定
-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的规定,同时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掌握专业知识,施工现场需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 不停航施工要求:必须按照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停航施工方案》进行,并设立应急方案和应急组织机构,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 测量定位:灯具、设备安装时,不得用手直接触摸工作表面,不得损坏灯具及其防腐层,应利用厂家提供的专用安装工具进行安装调试。
- 性能检测:老机场灯光改造前,需对原有设施、器件进行性能检测,达到标准后方可使用。
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及保管
- 进场验收: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需进行检验,确认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规范规定。
- 保管期限:设备及器材在安装前的一年内保管需符合专门规定。
- 运输要求:设备运输需确保包装良好,避免剧烈冲击、碰撞或跌落,避免雨淋、水浸及受潮。
目视助航设施工程与场道、建筑工程的施工配合
- 场道工程条件:灯光设备安装前,场道工程需达到相应结构层标高、早期强度等设计要求。
- 建筑工程条件:灯光变电站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需确保屋顶、楼板施工完毕,无渗漏现象。
以上内容详细规定了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质量验收的各项要求和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保障飞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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