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制定。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主要起草单位包括: - 河南宜佳环保有限公司 - 北京中日成其美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河北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陕西宜佳环保有限公司 - 福州易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佳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武汉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康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甘肃宜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广西南宁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威尔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上海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包括: - 徐少荣 - 梁红强 - 杨青学 - 李建志 - 梁彦强 - 郝吉虎 - 林永福 - 翁爱福 - 余建军 - 刘贯其 - 沈玲 - 黄岳候 - 曾建祥 - 李文清 - 梁晓红 - 邢涛 - 李荣祥 - 黄剑芬 - 韩志和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钢化粪池(以下简称“化粪池”)的原材料、型号与构造、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以玻璃纤维和不饱和聚酯树脂为主要原材料制作的化粪池。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3.1 基体材料
应采用符合GB/T 8237要求的不饱和聚酯树脂。
3.2 增强材料
应采用无碱或中碱成分的玻璃纤维无捻粗纱或无捻粗纱布,其性能应符合GB/T 18369和GB/T 18370的要求。禁止使用含有高碱成分的陶土坩埚生产的玻璃纤维无捻粗纱或无捻粗纱布作为增强材料。
4.1 型号
4.1.1 容积
化粪池的容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2 初始环刚度
化粪池的初始环刚度分为I型(≥5000N/m²)和II型(≥10000N/m²)。
4.2 构造
4.2.1 分格
化粪池长度方向可分为两格或三格,各格容量应符合GB 50015的要求。
4.2.2 部件
化粪池构造应包括通气管、清掏孔、进水管接口和出水管接口。进出水口高差不应小于100mm。清掏孔数量根据分格数确定,两格化粪池设一个清掏孔,三格化粪池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清掏孔。
4.2.3 材料
化粪池结构不应采用金属类材料增强。
5.1 外观
5.1.1 罐体外表面应光滑、无裂纹,色泽均匀,不应有明显划痕。
5.1.2 罐体内表面应为富树脂层,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应有玻璃纤维裸露、无目测可见裂纹、划痕、气泡及分层等缺陷。
5.1.3 清掏孔直径不应小于500mm,高度不应小于100mm,边缘应整齐,厚度均匀,无分层,加工断面应加封树脂。清掏孔数量根据化粪池分格而定。
5.2 尺寸偏差
罐体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的要求。
5.3 物理性能
5.3.1 封头的拉伸强度和弯曲强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5.3.2 巴氏硬度应大于等于34。
5.3.3 吸水率应小于等于1%。
5.3.4 耐水性:经耐水试验后,罐体应无异常,强度保留85%以上。
5.3.5 冲击强度:按6.8试验后,表面应无裂纹。
5.3.6 渗漏试验:按6.9试验后,应无渗漏现象且无明显变形。
5.3.7 初始环刚度:I型初始环刚度应大于等于5000N/m²,II型初始环刚度应大于等于10000N/m²。
6.1 外观
目测检查。
6.2 尺寸偏差
长度用卷尺测量,壁厚用游标卡尺测量。
6.3 拉伸强度
按GB/T 1447测定。
6.4 弯曲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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