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13-20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2)

GB50413-20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20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20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1. 在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采用甲类模式。
  2. 中等城市和地震烈度6度地区的大城市应不低于乙类模式。

3.0.5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城市规划区的规划工作区域应满足以下规定:
  2. 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一类规划工作区。
  3. 远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三类规划工作区。
  4. 远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四类规划工作区。

3.0.6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充分收集和记录现有资料,进行补充勘察、测试,并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3.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补充进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

3.0.8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建立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信息系统。


城市用地评价

4.1.1 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包括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和地震破坏及抗震性能评价。

4.1.2 对已进行抗震性能评价且在有效期内的城市用地,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原有成果基础上进行补充评价。

4.1.3 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应充分收集和利用现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勘察、测试。

4.1.4 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每平方公里应布置不少于一定数量的钻孔,具体数量根据规划工作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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