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13-20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20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20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20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Planning on Earthquake Resistance and Hazardous Prevention

发布日期: 2007-04-13
实施日期: 2007-11-01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7年11月1日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准灾研究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地震灾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1.0.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1.0.4 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求确定,必要时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所确定的防御目标不应低于本标准第1.0.5条规定的最低防御目标。
  2. 对于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更高的防御要求。

1.0.5 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

  1. 当遭遇轻微地震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
  2. 当遭遇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不会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快速恢复生产或运营。
  3. 当遭遇罕见地震时,城市功能基本不受影响,关键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会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引发严重的次生灾害。

1.0.6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
  2. 规划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对于特殊情况,规划期限宜一致。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专题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
  3. 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

1.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的相关规定。


术语

2.0.2 抗震性能评估:对给定区域、地点或建筑物,根据统计学原理,对是否需要加强抗震安全、地震灾害程度、抗震性能等进行评估。

2.0.3 群体抗震性能评估:对区域内建筑群进行整体抗震性能评估。

2.0.4 单体抗震性能评估:对特定建筑物或工程设施进行逐个抗震性能评估。

2.0.5 城市基础设施:指维持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的基础设施,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2.0.6 避震疏散场所:为地震时受灾人员提供临时避难和疏散的场所,包括固定避震场所和中心避震疏散场所。

2.0.7 防灾据点:采用较高抗震设防要求、具有避震功能、能有效保证内部人员抗震安全的建筑。

2.0.8 防灾公园:城市中满足避震疏散要求、可有效保证疏散人员安全的公园。

2.0.9 专题抗震防灾研究:针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需要,对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特定抗震防灾问题进行专项研究。


基本规定

3.0.1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总体抗震要求。
  2. 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
  3.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
  4. 城市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3.0.2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遵循现行标准。
  2. 当城市抗震设防烈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评估与选择。
  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根据城市规模、重要性确定防御目标。

3.0.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

3.0.4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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