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15-2011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CJJT15-2011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CJJT15-2011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CJJT15-2011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Public Transportation Stop, Terminus and Depot Engineering

CJJ/T 15-2011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2年6月1日

出版发行: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地点: 北京


目录

  • 前言
  • 主要内容
  • 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在原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的基础上,完成了本规范的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 总则;
  2. 车站;
  3. 停车场;
  4. 保养地;
  5. 修理厂;
  6. 调度中心。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 新增公共交通枢纽站和调度中心的设计;
  • 对站、场、厂设施的功能和基本要求进行了细化;
  • 对停车场总用地规模等概念不清和已过时指标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调整;
  • 新增了公共交通站、场、厂电动汽车、智能交通(ITS)、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 删除了城市水上公共交通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交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地址:武汉市发展大道409号五洲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430015)。


主要内容

总则

1.0.1 为了使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等设施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障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安全高效运营,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的站、场、厂的工程设计。

1.0.3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

1.0.4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有利于保障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畅通和安全,节约资源和用地。在需设置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紧张地带,宜以立体布置为主,并可进行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1.0.5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和对外交通系统一体化设计。

1.0.6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车站

首末站

2.1.1 首末站应与旧城改造、新区开发、交通枢纽规划相结合,并应与公路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航空港以及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相衔接。

2.1.2 首末站的设置应根据综合交通体系的道路网系统和用地布局,并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 首末站应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2. 首末站应临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走廊,并便于与其他客运交通方式换乘;
  3. 首末站宜设置在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等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
  4. 在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站、大型商业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活动集聚地多种交通方式的衔接点上,宜设置多条线路共用的首末站;
  5.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首末站;
  6. 0.7万人至3万人的居住小区宜设置首末站,3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应设置首末站;
  7. 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应根据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将首末站设置在靠近整流站的地方。

2.1.3 首末站的规模应按线路所配运营的车辆总数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线路所配运营车辆的总数宜考虑线路的发展需要;
  2. 每辆标准车首末站用地面积应按10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计算;其中回车道、行车道和候车站用地应按每辆标准车20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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